個人觀點:請求支付撫養費的原告應當是誰?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今天開庭處理了一個撫養費糾紛案件,讓筆者對於上述問題有些疑惑,再查找相關法律規定及案例後也沒有得到確定的答案,故筆者今天主要想探討一下請求支付撫養費的訴訟主體應當是誰?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但在此前筆者需先聲明,本篇文章僅代表筆者的個人觀點,是否正確敬請各位評析。

個人觀點:請求支付撫養費的原告應當是誰?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通過上述法律規定可知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並且對於撫養費一般是通過父母雙方協議約定或者通過法院判決確定。且法律規定了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可見對於約定或判決的撫養費不滿足未成年子女生存生活所需時,要求增加撫養費的訴訟主體應當為未成年子女。

但是實踐中對於協議離婚,對於撫養費的支付作出明確約定的,一方未按約定履行撫養費支付義務的,要求支付撫養費的訴訟主體如何確定呢?司法實踐中往往都是以未成年人子女作為原告,其直接撫養人則作為法定代理人身份參加訴訟。但是根據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第45號批覆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後,因財產、子女撫養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直接由有關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二款和第九條第一款分別規定,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引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據此可知,登記離婚後,當事人一方不按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確實司法實踐中也有父母一方作為原告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得到支持的,也有法院認為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的。

對此,筆者的觀點是:撫養未成年子女系父母的法定義務,故如果父母一方未履行其撫養義務的,子女作為要求支付撫養費的原告是完全沒有問題。但問題在於離婚協議系男女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即離婚協議實際上是雙方已經達成合意的一個生效合同,故其中對於撫養費的約定而言,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當對雙方產生拘束力。而實踐中可能存在兩種撫養費的約定方式,需要分別分析:

一、如果說雙方離婚協議中約定:子女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800元的撫養費給子女,按時打入女方的某某賬戶或者按時交付給女方。類似這種約定的情形下,男方是支付撫養費的主體,子女才是接受撫養費的法定主體,女方僅是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管理人。故訴訟後,原告應當是未成年子女,女方應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這種情況下,該撫養費作為專屬於人身性質的債權,且由於子女未成年,該筆債務一直是一種連續性的債務,故我國民法總則第196條明確規定了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請求權是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但是對於子女成年後,子女認為父母未盡到撫養義務的,其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呢?筆者認為,子女成年後,其主張的撫養費已經不具備人身專屬性質了,且該連續性債務已經在其成年之日就已停止連續性,故對於該種情況下的撫養費,筆者認為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如果離婚協議約定的是:子女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給女方撫養費800元。類似這種約定的情況下,筆者認為,雙方已經對撫養費的支付及接受主體均明確達成合意,這種撫養費的支付應當屬於合同之債,對於這筆撫養費,筆者有兩種理解:第一種、協議離婚時一方作為直接撫養人日常生活中對子女必然盡到更大的撫養義務,因為所謂的法定撫養義務不能簡單的以撫養費就能概括,撫養義務更包含了日常生活中對子女的各種生活上、心理上的照顧,基於此,非直接撫養方自願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撫養費,由直接撫養人在撫養子女時自行支配,此種合意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有效。第二種、約定的撫養費系除直接撫養方履行完撫養過程中所應當產生或必然產生的相關費用,如果女方作為子女的直接撫養人後,其在撫養子女過程中承擔了本應由男方負擔的教育費、生活費、醫療費,其 自然可以根據離婚協議向男方主張追索,但筆者認為其追索的範圍不能包括未來還未產生的撫養費用,且此種”撫養費“屬於合同之債,應當適用訴訟時效限制。例如:男女雙方2019年1月離婚,約定男方每月30日前支付800元撫養費給女方,但女方撫養小孩後,男方至2019年12月均未支付撫養費給女方,那麼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撫養費的請求也僅限於2019年12月。對於之後的撫養費,只有女方進行了撫養義務才可以請求,否則起訴的原告應當為未成年子女。類如此種情形的還有贍養費的問題,例如:楊某有兩兒子楊一和楊二,楊某達到被贍養的法定條件,於是楊一和楊二約定楊某由楊一贍養,楊二每月支付1000元贍養費給楊一。如楊二到期未支付贍養費,楊一基於協議約定可以起訴楊二支付贍養費(個人認為是追償),個人認為此種情況也應當適用訴訟時效。

以上是筆者對於“請求支付撫養費的原告應當是誰?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個人觀點,也僅代表個人觀點,如有不當之處,望大家多多評析。

我是貴州巨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倫,如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望多多關注轉發。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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