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孕期”享有的特殊保護

今天三八婦女節,女神們都在過節。隨著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全國各地都在井然有序的復工。工作中各位女神知道在特殊時期享有特殊保護的權利嗎?今天我就來給各位女神們普及一下工作中在特殊時期享有的特殊保護。

所謂的特殊時期就是女職工因其生理特點存在的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在這些特殊時期內,因身體機能發生的變化,決定了與男性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崗位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女職工在付出勞動的同時,還擔任著撫育下一代的家庭責任和社會責任。因此,法律對女職工在特殊時期給予特殊保護。今天我們先來說一下女職工在孕期的特殊保護。

首先,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比如高空、高溫、冷水作業。

其次,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實踐中因為每個人的體質不同,從事的崗位不同,女職工在孕期能不能適應她所從事的勞動或者需不需要減輕勞動量,都要有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

再次,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實踐中有些企業的工作是需要倒班有夜班工作的,那這種情況就不能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上夜班。其實法律雖然規定了不能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女職工上夜班,但是實踐中出於人性化和安全的考慮,對已經懷孕沒有滿7個月的女職工,我個人建議也儘量不要安排夜班工作了。

最後,對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也就是說,如果懷孕女職工在上班時間內需要去醫院進行產前檢查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懷孕女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不能按曠工。


女職工“孕期”享有的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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