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益飛:《侯馬盟書》札記三則

黃益飛:《侯馬盟書》札記三則

侯馬盟誓發現於1965年,是東周時期一處重要的盟誓遺址。盟書內容重要,前輩學者已多有研釋,茲就盟書所見先秦盟誓制度等相關問題,略陳管見。

一、盟誓用玉與祀方明

發掘資料表明,與盟書同埋的,除了犧牲、載書還有禮玉,而且先埋禮玉,然後埋牲體和載書。《周禮•秋官•司盟》:“司盟,掌盟載之法。”鄭玄《注》:“載,盟辭也。盟者書其辭於策,殺牲取血,坎其牲,加書於上而埋之,謂之載書。”天子聚諸侯而盟與諸侯朝覲天子而盟,其禮略異。《春秋•隱公元年》:“三年,公及邾儀父盟於蔑。”孔穎達《正義》:“合諸侯者,必割牛耳,取其血,歃之而盟,敦以盛血,盤以盛耳……司盟之官乃北面讀載書,以告日月山川之神。既告,乃尊卑以次歃……既歃,乃坎其牲,加書於上而埋之。此則天子會諸侯,使諸侯聚盟之禮也。”陳夢家先生將盟誓之程序分為十步,亦不及盟載而用玉者。盟誓用玉者當與盟誓祀方明有關。

黄益飞:《侯马盟书》札记三则

盟誓需要詔明神,明神所依者即方明也。《周禮•秋官•司盟》:“司盟,掌盟載之法,凡邦國有疑會同,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面詔明神。既盟則貳之。”鄭玄《注》:“有疑,不協也。明神,神之明察者,謂日月山川也。《覲禮》加方明於壇上,所以依之也。詔之者,讀其載書以告之。貳之者,寫復當以授六官。”鄭注據《儀禮•覲禮》天子巡守、諸侯會盟須祀方明。《覲禮》雲:“諸侯覲於天子為宮方三百步,四門壇十有二尋,深四尺,加方明於其上……設六色……設六玉:上圭、下璧、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東方圭……(天子)出拜日於東門之外,反祀方明,禮日於南門外,禮月於四瀆於北門外,禮山川、丘陵於西門外。”鄭玄《注》:“方明者,上下四方神明之象也。上下四方之神者,所謂神明也。會同而盟,明神監之,則謂之天之司盟,有象者,猶宗廟之有主乎?”是會同之禮用玉,盟禮亦當用玉。

方明之制,見於《覲禮》經文:“方明者,木也。方四尺,設六色。設六玉,上圭,下璧,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東方圭。”鄭玄《注》:“六色象其神,六玉以禮之。上宜蒼璧,下宜黃琮,而不以者,則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貴者也。設玉者,刻其木而著之。”方明之制,孫詒讓《正義》詳為考證,其文雲:

方明之神,即《大宗伯》所謂“以蒼璧禮天,以黃琮禮地,以青圭禮東方,以赤璋禮南方,以白琥禮西方,以玄璜禮北方”也。《覲禮》設六玉,上圭下璧,與彼文小異。鄭注謂:“不以蒼璧、黃琮,則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貴者。”賈彼疏援此注以申鄭義,“非天地之至貴,則日月山川之神,故下文祭天燔柴祭地瘞,鄭注天地謂日月。”金鶚雲:“日月可言東西,不可言上下,以上下為日月謬甚。《典瑞》《考工記》皆言禮山川用璋,安得用圭乎?”案:金說是也。以禮經考之,方明蓋古六宗之遺典。大會同合諸侯而盟誓,則亦合群神而昭告之,通六方之神,皆為盟神,其神眾多,無所專主,謂之方明,總括之稱也。日月山川雖亦晐於上下四方之中,而方明實非專指日月山川,此注說殊不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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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明之神既與《大宗伯》所謂“以蒼璧禮天,以黃琮禮地,以青圭禮東方,以赤璋禮南方,以白琥禮西方,以玄璜禮北方”有關,則亦須以玉禮之。侯馬盟誓方坎中出土玉器有圭、璋、璧、環等,乃盟誓所用玉器。先盟後誓,故先埋玉器後埋牲與載書。

二、盟書書寫及用牲

為載書之法,孔穎達有說,孔氏以為載書用牲血書寫,《禮記•曲禮上》:“約信為誓,蒞牲為盟。”孔穎達《正義》:“盟法,先鑿地為方坎,殺牲於坎上,割牲於坎上,割牲左耳,盛以珠盤;又取血盛以玉敦,用血為盟書,乃成歃血而讀書。”孫詒讓《周禮正義》則雲:“案:孔說非也。殺牲歃血所以申誓,盟辭書於策,非用血為書也。”侯馬載書以硃砂書寫而非牲血,知孫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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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誓所用之牲,侯馬盟書只有卜筮類(坎三四〇、三〇三、一七)用牛。載書大部分用羊牲,只有少部分用牛牲。用牛牲之方坎(坎四九、九六)所出載書有宗盟三類、四類與用羊牲方坎所出載書並無不同,所異者可能是參盟者地位不等造成的。《禮記•曲禮下》:“凡祭……天子以犧牛,諸侯以肥牛,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鄭玄《注》:“犧,純毛也。肥,養於滌也。索,求得而用之。”是也。

祭祀所用牲號文獻有載,《儀禮•曲禮上》:“凡祭祀宗廟之禮,牛曰一元大武,豕曰剛鬣,豚曰腯肥,羊曰柔毛,雞曰翰音,雉曰疏趾,兔曰明視。”是牛曰一元大武。一六•三雲:

十有一月甲寅朏乙丑,敢用一元……顯皇君黃益飛:《侯馬盟書》札記三則

該坎所用牲為羊,而載書曰“一元”者,蓋“一元”乃量詞,可修飾所有犧牲,鄭玄《曲禮》注即雲:“元,頭也。”羊或亦可雲一元柔毛。

三、納室解

載書六七•一雲:

黃益飛:《侯馬盟書》札記三則自今以往,敢不率從此盟誓之言,尚敢或納室者,或聞宗人、兄弟納室者,弗執弗獻丕顯簡公大冢明殛視之,麻黃益飛:《侯馬盟書》札記三則非是。

納室之事見《國語•晉語六》,欒武子欲與楚人開戰,範文子諫之雲:

範文子曰:“我戰又勝荊與鄭,吾君將伐智而多力,怠教而重斂,大其私暱而益婦人田,不奪諸大夫田,則焉取以益此,諸臣之委室而徒退者,將與幾人?”……欒武子不聽,遂與荊人戰於鄢陵,大勝之。於是乎,君伐智而多力,大其私暱,殺三郤而屍諸朝,納其室以分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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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昭《注》:“室,妻妾貨賂。”由上文觀之,室亦包括田地。事實上,室當指妻妾、奴隸、土田、貨賂等所有財產。如果認為納室是單純的擴充自己財力、物力,那麼其與盟誓的關係就顯得比較疏遠。納室或指私分趙化及其黨羽之“室”。

四、小結

本文僅就盟書與先秦盟誓制度的相關問題作了一些思考,我們認為盟書坑坎中所出玉器當與盟誓前須祀方明有關。

侯馬盟書出土迄今已有五十年,但學術界關於盟書的認識仍有很大分歧,這一方面是由於文獻關於盟誓的相關記載並不系統、全面。另一方面由於同類的資料較少,可資比較的資料更加有限。等溫縣盟書的相關資料全部發表,應當對侯馬盟書的研究有不小的推動作用。

作者:黃益飛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

原文刊於《三代考古·八》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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