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初期武漢“紀凱夫案件”轟動一時,驚動了中紀委書記朱德和毛澤東,市委書記被降職


解放初期武漢“紀凱夫案件”轟動一時,驚動了中紀委書記朱德和毛澤東,市委書記被降職

新中國成立後,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決定成立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由朱德兼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在擔任中紀委書記的5年多時間裡,朱德領導中紀委和全國各級紀委會同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為加強黨的組織紀律,克服黨內各種不良傾向,保持黨的優良作風,進行了不懈的努力,處理了近30萬起案件,在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克服黨內紀律鬆弛現象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1952年1月,朱德寫信給毛澤東,報告了一起利用職權壓制民主、誣陷好人、侵犯人權的嚴重事件。事情是這樣的,1950年9月間,武漢市醫務部門曾有人匿名寫信給毛澤東,揭發武漢市衛生局副局長宋瑛官僚主義、工作失職(拒絕接收南下大軍的急症病傷員,致使個別病傷員失治而死)等錯誤,中央要求武漢市委負責處理,武漢市政府將來信轉給衛生局黨組織查處。宋瑛見信後,卻認為寫信人是“動機不純,有意破壞”,臆測這封匿名信是市屬第二醫院的工作人員紀凱夫等三人所寫,並找他們核對筆跡,強迫他們承認錯誤。分管政法的副市長周季方支持宋瑛“追查控告人”。

1951年4月,武漢市第二醫院發生一起盜竊保險櫃公款的案件。周季方、宋瑛等又蓄意嫁禍紀凱夫,指示公安局將紀逮捕,長期拘押逼供,並逮捕配製盜款所用鑰匙的銅匠,逼使銅匠隱瞞真相誣陷好人。至此,他們還沒有罷手,進而將盜竊案說成是“政治陰謀”,捏造證據誣陷紀凱夫是“特務”,並對向上級反映真實情況的一些黨員幹部進行壓制打擊。根據宋瑛的反映,市委在未作深入調查的情況下支持了周季方的做法。

中共中央中南局組織部、中南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武漢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在瞭解真實情況後,都對此事提出不同意見。《人民日報》還在1951年9月11日於“黨的生活”專欄公開批評宋瑛、周季方壓制民主、侵犯人權的錯誤,但問題仍得不到解決。

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干預下,1951年11月間,以中南局紀律檢查委員會為主,包括11個有關單位組成聯合調查組,進駐武漢市第二醫院。經過3個星期的認真調查,得到了大量的人證物證,肯定盜款人是醫院黨支部書記王清,而紀凱夫完全是無辜者。檢查結果還認定:王清夥同宋瑛合謀嫁禍於紀凱夫。檢查組於12月中旬結束了調查工作,撤離醫院,並起草了對此案的檢查報告。

朱德在給毛澤東的信中說:“這樣一個明顯簡單的事件,竟弄得如此複雜,久不得決,是由於周季方、宋瑛等人宗派主義和極端惡劣的思想品質以及武漢市委負責同志的主觀主義所造成的。”“這一問題的嚴重,不僅是誣陷了紀凱夫,而更重要的是這樣一種性質的錯誤,竟發生在武漢市的領導機關,而領導人直到現在尚不覺悟,故有向您報告的必要。”

1952年元旦,毛澤東致電中南局:“中南局:周季方壓制民主,打擊報復,侵犯人權,立即逮捕法辦。毛澤東”。中南局於2月15日作出了“關於武漢市委、武漢市政府黨組錯誤地處理武漢市立第二醫院盜款案給武漢市委及市政府黨組和主要負責人員的處分決定”,決定給武漢市委和市政府黨組以指責的處分並實行改組。對於直接處理此案有關的幾個負責同志則分別給以如下處分:市委書記張平化同志對此案的錯誤負有直接的責任,但已作了比較認真的檢討,故從輕給予黨面警告的處分並降為副書記;市委第一副書記兼市文化教育黨組書記吳德峰同志,對自己直接領導下的犯法行為,不僅未能及時教育制止,且對壓制民主一貫支持,……且直到最近也未深刻檢討自己的責任,決定給以撤銷工作的處分。”2月16日,《人民日報》在頭版頭條報道中共中央中南局處理周季方、宋瑛等陰謀陷害案的消息,並發表社論。中南軍政委員會副主席鄧子恢親自到醫院慰問紀凱夫,並說:“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是堅決保護人民檢舉任何政府工作人員所犯錯誤的民主權利的。如果有任何政府工作人員敢於向檢舉人進行報復,人民政府是要堅決予以制裁的,不管這種人職位有多麼高,功勞有多麼大。”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局刑事審判庭公佈了對此案主要人員的判決:“王清偷盜公款,隱瞞罪責,捏詞誣告陷害他人,處有期徒刑6年。宋瑛壓制民主,蓄意誣陷,藉端報復,侵犯人權,處有期徒刑2年。周季方壓制民主,侵犯人權,處有期徒刑9個月。”


解放初期武漢“紀凱夫案件”轟動一時,驚動了中紀委書記朱德和毛澤東,市委書記被降職

對於“紀凱夫案件”認真、嚴肅的處理,在全國上下引起了震動,產生了廣泛的影響,許多人給報社和有關部門來信,表示擁護、讚揚共產黨的大公無私。這是當時來自群眾的呼聲,它反映了廣大群眾對共產黨的信任,也反映了黨和人民的關係。

維權支持:河北冀能律師事務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