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拒交物業費的“正當理由”

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經常性有各種各樣的矛盾。物業公司沒有盡責,比如不及時維修電梯、不及時解決業務問題、不將公共通道打掃乾淨等,那業主是否可以拒交物業費或者少交物業費呢?

(物業費包括清潔衛生費用、綠化養護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同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

業主拒交物業費的“正當理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業務拒交物業費需要正當理由,比如:

①因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的情況下,物業費由開發商繳納;

對於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業主的,物業服務費是有建設單位繳納。但是,如果是買了房還未入住的,是由業主繳納物業費。

②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合同服務責任的情況下,業主有權拒交物業費;

業主拒交物業費的“正當理由”

③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標準低於物業合同約定的標準,業主有權拒交物業費;

④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對於擅自提高的費用,業主有權拒交。

對於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的,都屬於違規收費,業主無須繳納違規收費部分。對於物業公司已經收取的違規費用,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司退還。

業主拒交物業費的“正當理由”


有些人會有所疑惑,自己從未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合同,為何也要繳納物業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選舉產生的,代表的是全體業主的意思,只要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就物業服務條款達成一致,且業主實際上也接受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物業費。業主僅以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而不繳納物業費,在法律層面是不成立的。

業主拒交物業費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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