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時期的偵察間諜機構以及懲賞、保密制度

在現存的先秦典籍中,有關偵察、間諜機構和制度的記載非常少,這對於我們探討先秦時期的偵察間諜機構及制度增加了很大困難。儘管先秦時期有大量的偵察、間諜活動,在先秦諸子、各種經書中都有所記載,有的還記載得很多,但與這種活動有關的機構及其制度的情況都很少。可能先秦的一些典籍有所記載,但由於年代久遠,又遭秦火,其絕大部分都已經丟失了。

先秦時期的偵察間諜機構以及懲賞、保密制度

一、關於先秦時期偵察、間諜機構的概況

《周禮·秋官·士師》中說:

“士師之職,……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賊,三曰邦諜,四者犯邦令,五日撟邦令,六曰為邦盜,七曰為邦朋,八曰為邦誣。”

士師這種職官是秋官司寇(指中國古代主刑獄之官)之屬官,由下大夫四人充任。這裡所引的士師掌管“士”的職責,一共有八項,其中第一項和第三項職責涉及到偵察、間諜機構的問題。

士的第一項職責是“邦汋”,漢代鄭司農註釋說,“汋”這個字在這裡是代表斟酌之酌的意思,國汋(國即為邦)這項職責,就是研討盜取別國機密情報。

士的第三項職責是“邦誅”,鄭司農註釋說,邦諜就是別的國家派進來的反間。唐代賈公彥的疏說,別的國家想前來進攻,就事先派遣人前來偵察,收集各種機密情報,然後返回其國報告,這樣的人就叫做間諜。

從鄭司農的注和賈公彥的疏,我們可以認為,士師掌管的邦汋的職責,是負責派出間諜到別的國家去進行收集情報的工作,類似後代的派遣間諜的機構的職責。而掌管的邦諜這項職責,就是負責偵破敵方派遣來的間諜,類似後代的反間諜機構的職責。

既然《周禮》有這樣的記載,我們是否就可以認為在先秦時期,就已經出現這樣完整的派遣間諜和反間諜的機構呢?

恐怕不能這樣肯定。

因為《周禮》這部書的成書年代問題,從漢代以來的許多學者都對周公作書表示懷疑,有說是六國時人所作,有說是漢哀帝時劉歆所偽造。更重要的是,《周禮》對周代各類職官的敘述非常具體、系統,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排列整齊,制度嚴密;遠遠超過後來的漢魏之制。因此,讓人感覺不真實,所謂職官不太可靠,其相當多的職官在先秦典籍中從未出現過。另外,先秦時期,特別是春秋戰國時期,各國職官的設立也很不統一,非常混亂,很難像《周禮》這樣有系統性。

但是,如果沒有一些實際施政的基本經驗,如像偵察、間諜活動的大量實踐和經驗,要完全憑藉想象來編造這一套周密的國家組織系統,也是十分困難的。

因此,《周禮》所述的士師職掌之一的“邦汋”、“邦諜”作為一說,以備參考。

先秦時期的偵察間諜機構以及懲賞、保密制度

在先秦時期,一些諸侯國的軍事組織中,出現了專門負責偵察、間諜活動的軍官。

據《左傳》記載,晉國的軍隊中設有中軍偵察官這樣的軍官,專門負責情報的收集工作,當時叫做“候正”或“候奄”。

公元前589年,魯成公招待晉國軍隊,因為晉軍在鞌之戰中大敗齊軍,迫使齊國退還了魯國汶陽的土地。於是魯成公賜給晉軍三帥三命車服,賜給司馬、司空、輿帥、候正、亞旅一命車服。據杜預注說,候正的職責是負責、主持斥候的工作,而斥候就是後代專門負責收集情報的偵察、間諜人員。

公元前573年,晉悼公即位,為了恢復晉國的霸主地位,對國內進行大整頓,頒佈了一套施政綱領,廢黜放逐了一批不法官吏,重新在政府和軍隊中任命了一大批有才幹的官員。晉悼公任命祈奚為中軍尉,羊舌職為其輔佐,魏絳為中軍司馬,張老為候奄(即中軍情報官),鐸遏寇為上尉;籍偃為上軍司馬。並要他們訓練士卒,聽從指揮。

公元前570年,晉悼公的弟弟揚幹仗著其兄為國君,違反軍法。中軍司馬魏絳執法無私,殺了揚乾的戰車御者,以示懲罰,晉倬公認為魏絳能秉公執法,便提升他為新軍副帥,讓原來的中軍情報官張老接替魏絳中軍司馬的職務,而張老的候奄職務由士富來擔任。由此可見,晉軍中的偵察情報軍官的職務是比較固定的,原來的調走了,還要重新調配新的。

在晉軍中,不僅偵察情報軍官是比較固定、比較連續以外,而且其職務的級別安排也是很高。晉國把候正(候奄)與軍尉、司馬、司空、輿尉等排列在一個官階上。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從魯成公、魯襄公對晉軍的賞賜中可以看出來。魯成公的賞賜於公元前589年。

公元前554年,魯襄公在蒲園以厚禮招待晉國的六卿,並賜給他們華麗的三命車服,同時還賜給軍尉、司馬、司空、輿尉、候奄一命車服。六卿的地位一樣,都比軍尉等地位高,故賜給三命車服,而軍尉筆與候奄等地位一樣,故賜給一命車服。

由此可見,晉國是比較重視偵察間諜工作,在軍隊中還專門設置了負責此項工作的軍官,會使人感到,晉國的偵察、間諜活動同其他國家相比,是比較突出的,成功的事例也是比較多的,晉國在春秋五霸中稱時間最長,這也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

先秦時期的偵察間諜機構以及懲賞、保密制度

另外,在《太公六韜》中也曾論述到軍隊的偵察、間諜工作,認為應在軍隊中設遊士八人,他們的任務是:專門偵察各種奸細,觀察敵情變化,瞭解敵人的各種動向(如人情世故等),仔細觀察並研究敵人的意圖,這也可以同春秋時期晉國的候正、候奄互相印證。說明在先秦時期有些國家的軍隊由確實出現了負責偵察、間諜工作的軍官。這同先秦時期偵察、間諜活動主要運用於軍事鬥爭分不開,從一個側面也標誌著偵察、間諜活動在軍事鬥爭中達到了成熟階段。

二、關於先秦時期偵察、間諜活動的有關制度

根據先秦時期的一些典籍資料,可以發現先秦期對偵察、間諜活動一般通行的制度有:懲罰制度、厚賞制度、保密制度等。

1,在先秦時期,各國一般都對敵方間諜採取嚴厲懲處的制度。

據《周禮・秋官・掌戮》記載:

“掌戮,掌斷殺賊、諜,而搏之。”

這就是說,掌戮這種職官,相當於後代的行刑官,專管殺戮之事,而斬殺亂賊和間諜便是其職責之一。鄭司農註釋說:

“斬以鐵鉞,若今要(腰)斬也;殺以刀刃,若今棄市也。諜謂奸寇反間者,諜與賊罪大者斬之,小者殺之。”

從《周禮》及鄭注,我們可以看到,在先秦時期,對敵方間諜都是要處以極刑的,而無論其罪大小。只是罪大者處以腰斬,罪小者處以殺頭。

除《周禮》外,其他一些典籍中也記載了對敵方間諜嚴厲懲處的史實,從中也反映出對間諜的懲罰制度。

據《左傳》記載,公元前601年,晉國攻打秦國,晉國人抓到一個秦國間諜,就立即將其處死在絳城的街市上。據《史記》記載,伍子胥因避難和楚太子建一起投奔鄭國,鄭國非常友好地接待了他們。後來太子建離開鄭國前往晉國。晉候說:

“既然太子建與鄭國的關係很友好,鄭國也一定很信任他。太子建如能做晉國的內應,我們再派兵進攻,就一定能滅亡鄭國。滅鄭之後,我再分封太子建。”

太子建同意了晉侯的計劃,便返回了鄭國。太子建的間諜活動還未開始,因太子建為個人私怨曾打算殺一個隨從,這個隨從便向鄭國告發了太子建企圖進行間諜活動的陰謀。鄭定公得知此事後,非常重視,便同鄭相子產一起把太子建處死了。又如蘇秦在齊國的間諜活動暴露後,齊滑王便用車裂的酷刑處死了他。

先秦時期的偵察間諜機構以及懲賞、保密制度

2,由於充當間諜是非常危險的,時常都有因暴露而被處死的可能,於是各國對充當間諜的人都採取了厚待、重賞的制度。

孫武在《孫子兵法·用間篇》中就提出了

“莫親於間,賞莫厚於間”

的主張。在先秦時期,對間諜的優待制度僅限於直接進行偵察、間諜活動的人的本身,而對提出用間主張,指揮間諜活動的人則不優待。如秦相范雎,就曾在長平之戰中提出了派遣間諜離間趙王與廉頗的關係的用間計劃,後來果然使趙王換了紙上談兵的趙括,最後大敗趙兵,但長平之戰的功帶全部歸於白起。儘管範騅提出的用間計劃對獲取勝利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卻沒有一點功勞。所以後來范雎受了韓趙的離間計,參與害死白起的事件。當然,范雎接受離間計,充當內間的原因很多,而這種優待制度不太嚴密也不能不是一個因素。

先秦時期的偵察間諜機構以及懲賞、保密制度

3,在先秦時期,偵察、間諜活動的保密制度也是非常嚴格的。

先秦時期對洩露用間計劃,洩露國家機密的而被認為是有間諜嫌疑的人,都要給予嚴厲處治。孫武就主張,間諜活動應當高度保密,沒有比用間更秘密的事情了。如果間諜工作尚未開展,卻已經洩露出去,那麼間諜和聽到秘密的人都要被處死。

另外,在先秦時期還出現過多起被認為是洩密而與外國有勾結的事件,其當事人或被毒打,或被逮捕,甚至遭到殺害。如范雎​未到秦國之前,曾隨同魏大夫須賈出使齊國。齊襄王聽說範睢很有口才,就賜給他黃金10斤及牛酒。須賈得知此事後大怒,認為范雎將魏國的機密洩露給齊國,回國後告訴魏相,範睢遭到毒打,肋骨被打斷,牙齒被打掉,因為須賈和魏相都懷疑範睢犯有裡通外國的間諜罪行。

又如晉惠公因秦穆公的支持而即晉君位,故派丕鄭入秦相謝。丕鄭回國後,呂甥、卻芮等懷疑丕鄭有間諜行為,並告知晉惠公,晉惠公便下令將其處死。呂、郤兩人僅僅是懷疑丕鄭有間諜行為,而丕鄭就遭到殺身之禍,可見先秦時期對保守用間秘密,對犯有間諜行為的人的處治,都是相當嚴格的。

先秦時期的偵察間諜機構以及懲賞、保密制度

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先秦時期,各國是否都建立了偵察、間諜機構,目前尚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在一些國家的軍隊組織中,已經出現了這樣的機構,如春秋時的晉國。這一時期還形成了對間諜的懲罰、厚待重賞、保密等制度,儘管這些機構和制度還處於萌芽階段,但對先秦時期的偵察、間諜活動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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