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補償已付,公司繼續交保險,怎樣理解和公司的關係?

請一心為公


首先要搞清楚一件事,不籤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法》的,但不籤合同並不代表沒有合同效益,這勞動法上寫的很清楚,我就不復述了。

其次,我們要弄清楚一件事,入職時口頭承諾的試用期是多久,根據問題詳情來看,應該是三個月,一般都會在2個月左右轉正。當自己因為個人或企業的原因自離時,那麼這就相當於我們與企業解除了勞動合同,哪怕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而您這種情況屬於被辭退,且還拿到了賠償,也就是說雖然沒有按照 正常的流程走完,但實際上自己已經算是與原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雖然可能過程中有些不恰當的地方,但自己被辭退,且拿到賠償,這就相當於雙方是經過協商之後被辭退的,這從法律的角度上講,算是完全的解除了“勞務關係"(口頭或書面)。

那麼也就是說,從自己與公司達成協議,並且接受賠償之後,自己與公司就沒有任何關係了。而公司之所以繼續為你繳納保險的原因,就是因為某些項目還需要你的簽字,實際上這也算是一種交換,就是你幫我為後續項目簽字,我繼續為你繳納社保。

但如果從關係上講,你們也已經沒有任何關係了,因為沒有簽訂合同,也就不存在合同條款約束問題。再說的直白些,就是公司口頭通知辭退,自己也算領取賠償金,那麼也就是說算是協商 補償後辭退,而辭退後不用交接,也算是公司默許的。

那麼也就是說,你可以不用再幫助公司簽字,辭職後原公司的項目、業務責任都由公司承擔,與你無關,你可以拒絕簽字。另外,公司為你繳納保險算是與簽字這件事作為交換,公司也可以不幫你繳,你也可以不簽字。

另外,如果是想再次通過勞動仲裁敲詐原公司,或者說想在公司停繳保險後維權,基本上是穩輸的,畢竟現在都是講證據的。雖然你還在為原公司籤文件,但保險也是正常給你繳納的,算是等價交換,一旦維權,人家說忘記停繳了,叫你返還,你也乾瞪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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