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河東獅謀害丈夫,兒子替父報仇,被判凌遲後又改為杖責為哪般

明朝時扶風縣有個人名叫方廷敘,原配張氏給他生了個兒子叫方大年,現年17歲。但不幸張氏去世,於是方廷敘又娶了陳氏,於是悲劇就從這裡開始了。

陳氏此人兇狠又善忌,平時經常和丈夫是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對繼子方大年也是萬般虐待,簡直就是一個“河東獅”,而且還常將家裡的東西往孃家搬,方廷敘平時也是常苦心婆心的勸,但陳氏是充耳不聞,依然如故。

明朝河東獅謀害丈夫,兒子替父報仇,被判凌遲後又改為杖責為哪般

有一天方廷敘與陳氏又因日常瑣事爭吵起來,繼而起了肢體衝突,這陳氏前面我們講過,是個兇橫的主,在衝突之中居然拿起了刀,手起刀落,就把方廷敘給殺了。方大年一看自己的父親被陳氏殺了,就衝上前去把刀奪了過來,把陳氏給殺了。

一日之間發生了此人倫慘劇:妻殺夫,子殺母,眾街坊鄰居驚駭不已。沒多久這事就傳回到了陳氏的孃家,於是陳氏的大哥陳自良就向當地知縣提了訴狀。

在訴狀中陳自良簡直就是顛倒黑白,說方大年因為打罵自己的父母,陳氏因不堪忍受要揮刀自刎,方廷敘在搶奪刀具過程中不慎被誤殺,方大年然後搶過刀具抓住陳的頭髮,一刀將陳氏殺了。所以請求按照法律將這個不孝之子處死以正典刑。

方大年在申斥中將陳氏平日的驕橫以及對自己家人的種種惡行都做了陳述,而且說明陳氏是故意殺了自己的父親,自己是一時的激憤才去搶刀然後殺了陳氏的,當時只知道要報仇而忘記了陳氏是自己的繼母。

明朝河東獅謀害丈夫,兒子替父報仇,被判凌遲後又改為杖責為哪般

知縣在看過訴狀及答辨狀之後,又找了一干人證,都說是陳氏先殺的丈夫,然後才有方大年殺繼母之事。程知縣於是做了判定:雖然陳氏驕橫,而且也確實是她用刀殺死了丈夫,但她的罪責應由有司衙門來追究。殺父之仇雖然不共戴天,但是方大年殺死繼母,雖然情有所原,但是激憤殺人還是得判凌遲,等候處決。

方大年聽判後也好像認命了般並沒有上訴,但是刑部主事劉景在察看此案卷宗後,仔細考量,然後對於判決進行了駁回,劉景認為:

夫婦大義等於乾坤,母子天倫古今昭昭。然後繼母畢竟不如真母,只不過是因為父親的關係才稱之為母,現在是因為繼母驕橫無狀,親手殺了方大年的父親,當她親手殺死方大年父親之時,母子關係就已經不存在了。按律來說,如果祖父、父親被人毆打祖孫幫助反抗者是沒有罪者,即使是祖父、父親只是傷了一點輕傷,而現在是方大年的父親是被陳氏親手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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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景又指出當年一些孝子孝女,如木蘭,緹縈替父從難,趙武替家族報仇,伍子胥掘墓鞭屍等孝舉。所以方大年殺陳氏應是孝子之舉,因為陳氏本身殺人就其罪可誅,但因為方大年並沒有殺人之權限,所以杖責戒勉就可以了。

案子於是發回重審,重審之後也認為應當遵從刑部的建議,定為“擅殺有罪之人”。方大年能夠死罪得脫還是多虧了刑部主事的建議。

我們現在回過頭來梳理一下這個案子的判罰,知縣等判罰是認為子不該殺母,但關鍵點是當陳氏殺死方廷敘之時,方大年與陳氏的母子關係也隨之終結了,所以方大年只是犯了不該殺有罪之人的過錯,而不能與擅自殺人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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