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將未辦房產證的房產給男方,女方不配合,男方可否起訴?


離婚協議將未辦房產證的房產給男方,女方不配合,男方可否起訴?

夫妻雙方離婚時離婚協議中約定已辦理產權證的房產歸一方所有的,獲得房產的一方可以持離婚協議書至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那麼當離婚協議約定將已簽訂購房合同但未辦理房產證的房產分割給一方,離婚後另一方不配合辦理更名手續的,分得房產的一方是否可以訴請法院判決另一方配合辦理撤銷網籤合同並辦理更名手續呢?今天,景山就同各位粉絲及讀者朋友們通過一則案例探討下這個問題。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

原告楊某與被告潘某於××××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記結婚。2017年3月8日,原告楊某和被告潘某共同與十堰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購買位於茅箭區××街辦××路××單元××號房屋,總價款為711948元,並辦理了網上備案。原告楊某和被告潘某於當日向十堰市東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211948元,其中原告楊某支付191948元,被告潘某支付20000元。後潘某要求楊某將買房子其支付的20000元以轉賬的方式歸還,楊某於2017年10月10日將20000元轉入潘某6230621810000001857賬戶。2017年11月1日,原告楊某與被告潘某在十堰市茅箭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關於房屋一項約定“夫妻婚後男方出首付購買的房屋19-1-3104歸男方所有,女方應協助辦理更名手續”,又約定“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傢俱、家電及銀行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後被告潘某未協助原告楊某辦理茅箭區××街辦××路××單元××號房屋的更名手續,以此成訴。


離婚協議將未辦房產證的房產給男方,女方不配合,男方可否起訴?

原告訴請

楊某將潘某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離婚協議達成的配合原告辦理房屋更名(含撤銷網籤)等協議內容(其他訴請略)。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均應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判決被告潘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原告楊某辦理案涉房屋更名手續(包含撤銷網籤),其他判項略。

景山說法

本案中雙方為離婚而自願達成離婚協議,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約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男女雙方均應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本案中原告楊某與被告潘某在2017年11月1日的離婚協議中已經約定雙方婚後楊某出首付購買的房屋19-1-3104歸楊某所有,並約定潘某應協助辦理更名手續,被告潘某應該按照該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原告楊某訴請被告潘某履行配合原告辦理房屋更名的義務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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