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為二奶,金翠蓮、閻婆惜和白秀英的差別待遇背後的法律問題

同為二奶,金翠蓮、閻婆惜和白秀英的差別待遇背後的法律問題

​作為一本充斥著男權臭味的犯罪小說,二奶簡直是必定會出現的角色。水滸中典型的二奶就有鄭屠的二奶金翠蓮、宋江的二奶閻婆惜和雷橫的領導知縣的二奶白秀英。


但同為二奶,三者待遇其實不一樣。


金翠蓮遇著渣男鄭屠的時候,是“強媒硬保”,“寫了三千貫文書,虛錢實契,要了奴家的身體”,三個月後就被鄭屠的正妻“趕打出來”酒店,而且要“店主人家追要原典身錢三千貫”。在魯智深幫助下逃到雁門縣後,“撞見一個京師古鄰”,給她做媒,“結交此間一個大財主趙員外,養做外宅,衣食豐足”,總算正經做了妾。


而閻婆惜呢,通過鄆城縣的王婆撮合,宋江“就在縣西巷內,討了一所樓房,置辦些家火什物,安頓了閻婆惜孃兒兩個,在那裡居住。沒半月之間,打扮得閻婆惜滿頭珠翠,遍體綾羅”,至於後來勾搭張三,威脅宋江被殺那是後事了。


白秀英待遇就明顯差很多,雖然“枕邊靈”,但是卻要自己呆在勾欄院“自力更生”。


為什麼會這樣?是因為女人的追求還是男人的不挽留?


站在法律(北宋的法)的角度,原因可能很簡單——閻婆惜和趙員外時的金翠蓮是“正經”的妾,而白秀英和鄭屠時的金翠蓮不是。


在宋代,妾的法律地位比較特殊。一來“妾通買賣”,它本質是種交易,把女性物化,是一種契約關係。二來,“妻妾俱名為婚”,承認妾也是一種婚姻關係,具備家屬的地位,雖然地位仍低,但具有了家庭事務和財產的支配權(在正妻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和繼承權。


因此,宋代對於妾的買賣和租用有嚴格的程序。是的,你沒看錯,妾是可以租的,買的叫典賣,租的叫典僱。


而妾的來源有幾種,一是搶來的、二是拐來的、三是由於犯罪或政治原因被作踐的、四是利益驅動自己出賣的——“樂為貴人妾”這種風氣一直延續到明朝的揚州瘦馬、五是作為婢女被主人贈送或者妾本身被丈夫贈送的、六是陪嫁過來的、七是婢女生了孩子升級的、八是娼妓從良的。但不管是那種,都要按嚴格程序簽訂契約辦理手續才是“正式”的妾。


水滸短短几段文字,其實已經給我們大致描繪出宋代關於納妾的幾個相關問題了。


一是妾的價錢。


買妾是要議價定價的。鄭屠開的三千貫,是一個比較具有代表性也比較高的價錢。和記載的宋神宗到北宋末年的中高檔價錢基本相當。與水滸中魯達殺鄭屠的懸賞才一千貫相比,鄭屠開的確實是個高價。


二是買妾的程序。


一是必須有中間人,這個中間人還可以做媒。按宋律,這個中間人(叫牙儈或牙家)本身要是官府審核認定的保人,媒人資格也必須要是官府審核認定的。水滸書中的幾個中間人基本是承擔見證的角色。而宋代業務更大更成熟的中間人從事妾的“倒賣”中介業務,是有專業的交易場所,還給“商品”登記核查姓名、年齡、籍貫、來路,製作“龜書”或者賣契。


二是要“相妾”,在中介的撮合的介紹下,驗看妾的容貌、身材、才藝等,確保賣者自願、來路合法、買者合意。


三是“論價”,這個不用細說,鄭屠開的是三千貫。


四是“立契”,契約明確寫明妾的姓名,約定雙方責任義務,買賣雙方及中間人簽押。


五是“付款”,中間人作為見證的,買方直接付錢給賣方,中間人收取中介費(叫“謝錢”);中介是屬於“倒賣”的,買方付錢給中介,中介轉付賣方,賺取差價(叫“轉貼錢”)。


然後就可以帶妾回家了。其餘程序和一般結婚相同。


三是這個程序是有漏洞可以鑽的。


鄭屠在這個流程裡面就耍了個“虛錢實契”,沒給錢就把人帶回去了。而按宋例,買妾之後發現妾的來路非法,是可以取消交易要求退款的。三個月之後,鄭屠正妻估計是用這個藉口趕走了金翠蓮,半軟禁在酒店,由酒店代為追討合同款項。


嚴格來說,鄭屠夫妻違反交易程序,屬於強買略買,一經案發,要受到懲處的。魯達很明顯沒律師朋友,只靠拳頭說話,吃虧了。


四是妾是妻的一種特殊形式,休妾如休妻。


所以,“正式”的妾閻婆惜是這樣跟宋江說的:“第一件,你可從今日便將原典我的文書來還我;再寫一紙,任從我改嫁張三,並不敢再來爭執的文書”,“第二件,我頭上帶的,我身上穿的,家裡使用的,雖都是你辦的,也委一紙文書,不許你日後來討”。對婚姻和財產的分割有清醒認識,不愧是大城市來的。除了對感情幼稚點,沒毛病。


從這些對比可以看出,妾很明顯優於二奶。事實上,存錢贖身、擇偶嫁為人妾也是宋代絕大部分娼妓的理想選擇。而白秀英和雷橫的領導——知縣“舊在東京兩個來往”,為什麼最後還是獨自在外呢?


這個可能跟宋代納妾的一條禁令有關:“監臨官不得取所監臨女為妾”。“諸州縣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違反的,強制離婚並判打一百杖,“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按強姦加兩等入罪。甚至還有因為在管轄地買妾被雙開,斷送政治前途的判例。


所以,縣官大人不敢也是情理所在,白秀英也只好委屈做個“普通”二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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