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開徵求《四川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

公開徵求《四川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

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傳染病防治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等法規制度,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修訂了《四川省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形成《四川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社會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4月1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通過信函將意見建議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玉沙路118號308室(郵編:610017),並註明“四川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指導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至:[email protected]

附件:四川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3日

四川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舉辦或承辦農村集體聚餐活動,以及從事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家庭、其他組織或團體在餐飲服務提供者以外場所舉辦的各種群體性聚餐活動。每餐次聚餐人數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聚餐分為舉辦者自己加工製作;應舉辦者要求由專業加工服務者上門加工製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務和提供“加工服務+食品”方式);舉辦者向承辦者下訂單,承辦者採取遠程製作加工與現場加工相結合方式等形式。

本辦法所稱專業加工服務者,是指應舉辦者要求上門提供宴席加工服務活動以及承辦者採取遠程製作加工與現場加工相結合從事集體聚餐加工服務活動的隊伍或個人,如“壩壩宴一條龍”“家宴服務隊”、農村流動廚師等。

第四條 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堅持食品安全第一、誰舉辦(承辦)誰負責、政府指導服務、風險群防群控的原則。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完善、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強化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負責建立農村集體聚餐信息收集、報告工作機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宣傳培訓和農村集體聚餐現場食品安全技術指導;負責對農村集體聚餐專業加工服務者進行登記;及時報告和協助處置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第七條 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負責組織對專業加工服務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指導制定本行政區域專業加工服務者統一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縣(市、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農村集體聚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流行病學調查和傳染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培訓。會同食品安全監管等部門加強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的監測。

第八條 舉辦者、承辦者(專業加工服務者)是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其舉辦或者承辦的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負責,各自承擔農村集體聚餐食物中毒和食源性傳染病事件的相關法律責任。

舉辦者、承辦者(專業加工服務者)應當自覺履行農村集體聚餐報告義務,主動接受和採納食品安全技術指導意見,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九條 鼓勵成立農村流動廚師協會組織,加強行業管理,提供技術服務,引導和督促農村流動廚師依法、誠信開展農村集體聚餐活動。

第十條 鼓勵通過參加食品安全保險,轉移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

鼓勵運用信息化手段對農村集體聚餐及專業加工服務者實施在線監管。

第二章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要求

第十一條 非自己加工的舉辦者應選擇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的專業加工服務者承辦集體聚餐。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聚餐專業加工服務者應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食品攤販管理規定,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並確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從業人員應經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合格。

第十三條 自己舉辦或由專業加工服務者上門加工製作農村集體聚餐應當遵守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體聚餐加工場地和食品貯存地遠離禽畜圈舍、開放式廁所、垃圾堆、沼氣池以及其它汙染源,並事先進行環境清理,採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烹飪加工不宜設在露天場所,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飲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調加工、備餐要合理分區;

(二)集體聚餐加工服務人員身體健康,個人衛生習慣良好;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和近期有腹瀉、發熱、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症狀的人員,不得進行餐飲食品加工製作。專業加工服務人員應持有健康合格證明、食品安全培訓合格證明;舉辦者或承辦者負責對臨時加工服務人員進行崗前健康檢查;

(三)配備足夠數量的加工、貯存、清洗、消毒、保溫、冷藏、冷凍等設施設備,加工過程所使用的工具容器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做到生熟分開,避免交叉汙染;

(四)加工用水應使用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自來水或安全的井水,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間水。洗手及蔬菜、肉類、水產品等宜用流動水進行沖洗;

(五)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應加強農藥、鼠藥、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質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及就餐場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質;加工好的食物應妥善保存,嚴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並做到防鼠、防蠅、防塵;

(六)對產生的餐廚廢棄物應當在餐後及時清除、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轄區有傳染病疫情暴發、流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採取限制或者停止舉辦農村集體聚餐等緊急措施,並向群眾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第三章 報告管理

第十五條 對每餐次就餐人數100人以上的農村集體聚餐實行報告管理制度。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應當在集體聚餐舉辦前2日(喪事家宴及時報告,下同),以紙質或電子形式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並填寫《農村集體聚餐登記表》,載明就餐時間、累計餐次、累計就餐人數、場地條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請專業加工服務者、所聘專業加工服務者健康證明、食品安全培訓等情況。

應舉辦者要求,由專業加工服務者上門加工製作的農村集體聚餐,實行雙報告制度。舉辦者、受聘的專業加工服務者應當在集體聚餐舉辦前2日分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舉辦農村集體聚餐的報告時,向舉辦者、承辦者發放《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書》,簽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承諾書》;組織人員對農村集體聚餐報告內容和舉辦現場進行食品安全技術指導,及時發現和排除食品安全隱患;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提出改進意見,要求舉辦者或承辦者採取有效措施解決。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聚餐按規模大小實行分級指導。每餐次就餐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不包含500人)的聚餐活動,由本村食品安全協管員進行現場指導;每餐次就餐人數在500人(包含500人)以上1000人(不包含1000人)以下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排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每餐次就餐人數1000人(包含1000人)以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商請當地食品安全監管等部門指導。

第四章 專業加工服務者的管理

第十八條 對農村集體聚餐專業加工服務者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從事農村集體聚餐加工服務的隊伍、農村流動廚師等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鼓勵推行電子登記。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聚餐專業加工服務者申報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紙質或電子形式):

(一)登記表;

(二)專業加工服務者的身份證明(複印件)、住所、聯繫方式;

(三)擁有的設施設備清單;

(四)從業人員名單以及健康體檢合格證明、食品安全培訓考核情況等(複印件);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向專業加工服務者發放食品攤販登記卡(紙質或電子形式),並將符合規定要求的專業加工服務者名單在轄區內予以公佈。

第二十一條 專業加工服務者承接農村集體聚餐加工服務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向舉辦者出示登記證明以及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二)與舉辦者簽訂《農村集體聚餐加工服務食品安全責任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三)承接每餐次就餐人數100人以上的農村集體聚餐,應在舉辦前2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四)按照食品安全的相關要求,協助舉辦者選擇集體聚餐加工場所、採購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輔材料;

(五)在餐飲食品製作加工過程中,嚴格遵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加強對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重點品種和關鍵環節的管理;

(六)督促、配合集體聚餐舉辦者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樣,供餐的每種食品應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將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在清洗消毒後的容器內,每個品種的留樣量應能滿足檢驗檢測需要,且不少於125g,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

(七)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專業加工服務者在承辦農村集體聚餐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承接未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的每餐次就餐人數100人以上農村集體聚餐;

(二)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場所加工製作農村集體聚餐;

(三)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輔材料加工製作食品;

(四)使用亞硝酸鹽、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

(五)加工製作野生毒蕈、發青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專業加工服務者承辦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情況進行跟蹤考核,鼓勵實施風險等級管理,定期向社會公示(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市州制定)。

對一年內承接農村集體聚餐兩次沒有報告或因承辦農村集體聚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專業加工服務者,取消其承辦資格。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農村集體聚餐應急處置工作納入當地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相關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聚餐就餐人員如出現噁心、嘔吐、腹痛、腹瀉等症狀的,舉辦者或專業加工服務者應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同時組織人員迅速將患者送往就近醫院就診,立即報告負責指導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員和村委會(社區),保護現場,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傳染病報告,應按照預案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置,並及時報告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

第二十七條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接到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救治,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涉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聚餐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由衛生健康部門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餐館、食堂等餐飲服務經營者上門提供農村集體聚餐加工服務活動的,參照本辦法管理。

城區自辦集體聚餐專業加工服務機構在城區上門提供家庭集體聚餐加工服務活動的,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條 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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