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人說房價降了會導致業主維權?購房合同不適用合同法嗎?

覓一方安詳靜聽風雨


房價降了,業主99%都會去維權,不是有人說。購房合同是標準的買賣合同,肯定受合同法保護。那為什麼仍有人去維權,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這麼多年中國的房地產走勢告訴了大多數人,房子是不會跌的,沒有比這個更堅挺的商品。現在你告訴我跌啦,我不找你找誰去?慣性思維,也要去維個權。

2、中國本是人情社會,人治強過法治。大家自己想一下,碰到什麼事,首先都會想到我有沒有這方面的關係。同理,房價下跌,損失不是一千兩千的事,而是上萬幾十萬的事,這個時候強調契約精神,意義就不大了。往往這時候,法規都到腦後了,維權現象經常可見打砸售樓部的惡性事件發生。

3、在世人眼裡,開發商給人印象總不太好,有點為富不仁。相反,買房的畢竟小老百姓居多,處於弱勢。弱勢群體的發聲,總容易得到部分人的同情和聲援。且中國一直倡導和諧社會,事真的大啦,政府一介入,傾向性還是小老百姓。

4、房子屬鋼筋水泥的大宗商品。開發商在出售的整個過程中,不可能做到完美無缺。當房價漲,什麼事都不是事;當房價跌,一點瑕疵也可以無限放大。售房時的廣告宣傳、售樓員的言詞引導、房子的質量等等,不可能挑不出毛病。既然師出有名,為何不能爭取自已的權益?

5、在業主維權的過程中,開發商也分兩派,客觀上也助長了小業主維權的行為。一派是:怕損害到自己的品牌形象,會適當的退讓或補償,也就是說犧牲了一點金錢樹立了好的口碑,也不錯;還有一派:死豬不怕開水燙,越鬧越好,鬧大了誰都知道樓盤降價了,趕快過來買。也就是說借維權的人群,免費做了一波促銷。

最後,國家一直在調控房價。總體原則是維持房地產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防止房價大漲大落。我相信未來這種事情會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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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邊緣


第一,房價只漲不跌,業主穩賺不賠;房價由漲到跌,業主財富縮水。業主對房價上漲習以為常且心安理得,但無法接受房價下跌導致的財富縮水。房價下跌,業主的心情沮喪透頂了。出於維護自身權益而進行的維權行動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值得同情的。

第二,購房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的協議。這就是說,因房價下跌引發的業主維權行動不獲法律支持。

第三,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滿足於自用自住,那麼房價下跌或房價上漲真的是無所謂。但於炒房客而言,房價下跌意味著生意做賠了。

總而言之,業主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的全部理由和唯一理由。在業主面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永遠是小學生,必須充分尊重業主所表達的意願、所創造的經驗、所擁有的權利、所發揮的作用,自覺拜業主為師,向業主求教,向業主問策,這樣才能蹄疾步穩、行穩致遠。


張國政先生


商品房的購買本就是一種市場投資行為,買賣,雙方都應承擔風險。按照法律法規,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執行。但是有一點我們可以承認的是,業主真正可以維權的是,開發商所交付的商品房的質量。如果質量不合格,沒有達到國家標準,沒有達到合同承諾的標準,業主完全有維權的權利。對於產品質量,開發商必須負全責,但沒有義務承擔價格波動的責任。

現在大部分維權的套路就是白底黑字橫幅,大喇叭堵售樓部,微博瘋狂轉發,朋友圈各種霸屏,最好再演一出真人肉搏戰 ,事情鬧得越大越好。

我們譴責暴力解決業主維權問題,當然也不贊成業主採用極端的方式維權,不能為了維權而違法。如果協商不成功,該提起訴訟的就要提起訴訟;該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的,業主就得去投訴。


深漂貓神


最近,安徽等地一些城市業主因為開發商降價銷售同小區一手房,開始搞集體“維權”。而在一年前,也是這些業主蜂擁而至搶奪房源,甚至有些地方需要抽籤決定是否能夠買房。

房屋買賣是市場交易,並非強買強賣,房屋價格也不可能只升不降,但是,在過去的十幾年裡,每次房價回調,都會有一批批的業主打砸售樓處,要求退房、補差價。

在中國,通過集體鬧場“維權”或者說“索取本來不屬於自己的利益”,是一種經常發生的現象。

對此,我以為,在開發商正常降價的情況下,業主要求賠償是無理取鬧,開發商完全可以不予理會。這些打著維權旗號的業主絕大多數是炒房客,他們擔心房價下跌導致沒人接盤,他們的獲利預期將化為泡影。而自主型不會關心房價漲跌,因為他們買房只是為了居住。

首先,業主買房是自願行為,理應尊重合同。業主在買房時,完全是自願行為,其購房合同是在雙方認可下籤訂的,理應尊重合同,尊重法律。若開發商違約,業主可以起訴開發商進行維權,卻不能因為開發商降價銷售而要求賠償。

其次,投資本身有風險,對於房價下跌引起的資產縮水,購房者理應自己承擔。投資股票者大多知道,投資有風險,入市須謹慎。股民絕不會因為買了某隻股票賠了,就向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索賠。而很多買房者,其購房行為也是一種投資行為,理應有風險意識,理應為房價下跌而導致的資產縮水承擔責任。

第三,開發商有權依據市場狀況及公司運營情況進行降價。企業經營者需要對股東員工負責,在其運營過程中,當發現由於價格偏離市場對銷售產生影響時,完全有權調低價格,只要不是賄賂,即便是將房子白送給消費者,已經購房的業主也無權干涉。

第四,開發商降價對已購房業主不構成傷害。有一個維權業主說,“如果開發商基於市場現狀作出適度回調,那很正常,但突然在兩三個月內下調20%,就不正常了。我們不禁反問,兩三個月前開發商的定價是否為暴利型定價?目前開發商的不合理定價已對我們造成了實際的損失,我們為什麼不維權呢?”

此說法毫無道理,既然稱開發商暴利,當初為什麼要買呢?我不禁要問,前幾年樓盤持續漲價,有的樓盤一次提價就可以達到20%,三個月甚至可以翻番,業主在當時是否地將溢價部分還給開發商呢?

其實,開發商無論漲價還是降價,對已購房業主都不構成傷害。因為當初成交價是雙方認可、市場認可的,是合理的,從嚴格意義來講,當初的價格也是合理的。而開發商目前降價,是依據目前的市場狀況及公司運營狀況做出的理性行為,是民心所向、大勢所趨。

契約精神是商業文明的基礎,在法治的形成過程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也是市場經濟用法治維護秩序的歷史源頭。而契約精神,對於開發商和購房者同樣適用!

故此,我以為,在開發商正常降價時,業主要求賠償毫無道理可言。若業主胡攪蠻纏的行為影響公司正常工作,開發商完全可以採取報警、起訴等正當途徑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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