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辦理,豈能“近水樓臺先得月”?

2014年至2017年,宋某在任山東省沂南縣銅井鎮靈山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薛家莊村民大組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為親屬辦理低保;對貧困戶上報審核把關不嚴,將不符合認定條件的人員上報為受益貧困戶;違規將貧困戶的部分扶貧收益款用於修建戶戶通道路。宋某另有其他違紀問題,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3月17日大眾日報)

因為是宋的親屬,即便違反規定辦理低保也是“手到擒來”。然而,低保是因家庭成員存在重度殘疾或疾病喪失勞動力者才可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豈能因關係親疏而區別對待?辦理低保豈能淪為少數人謀求私利的工具,因為“近水樓臺”而“先得月”?

違規辦理低保,是典型的用公權換私利。作為一名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民大組負責人,直接和群眾打交道,手中的權雖不大,卻直接關係著群眾的衣食住行,關係著廣大人民群眾的的切身利益。為自己的親屬違規辦理低保,導致應該享受低保政策的卻無法辦理,因此,為了一己之私慾,濫用手中權力,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確實是咎由自取。只有把準公私界限,按規則、按制度用權,方能真正踐行“權為民所用”。

如何看待權力,如何使用權力,如何用好權力,是衡量評價一個幹部的重要標準。違規辦理低保,是權力觀“跑偏”。無論職務高低,手中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並用於為人民服務。如果以權謀私,自然就得不到人民的擁護和支持。唯有牢牢樹立“用權為民”的正確權力觀,想群眾所想,察民之所需,方能不斷增強群眾的幸福感、獲得感。

凡是經過、必有痕跡。違規為親屬辦理低保,即使做得再小心,畢竟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要避免“近水樓臺先得月”,就要加強黨員幹部思想教育、織密監督網絡、完善制度機制、嚴肅監督問責,讓黨員幹部不敢亂用權、不願亂用權、不想亂用權。(文清)(河北新聞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