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匿名舉報,調查後發現查無此事,應不應該對舉報人進行懲罰?法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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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此事的定性應當要看舉報人是故意陷害還是舉報失實。

其次:如果舉報人在主觀上是故意陷害,那事情麻煩了,可能會被追查並追究刑事責任,涉嫌誣告陷害罪;如果主觀上是行使公民監督權但是由於失察導致舉報失實,那就另當別論了,以後注意就行了。

根據情節輕重,可受警告、撤職、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各種處分。對此巜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製造散佈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誣陷或者製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這就是責任依據。

世界各國和我國港臺地區為了保障舉報人的權益,鼓勵調動人民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積極性,防止舉報人因個人信息洩露遭受打擊報復,通常以立法的形式將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加以規定。其中將舉報人納入證人的範疇加以保護,取得了較為成功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鑑。

1、美國證人保護制度。

美國將舉報人納入了證人的保護範疇,並以立法的形式加大了對舉報人、證人的保護。例如,1989年美國參眾兩院通過的《檢舉者保護法案》,第一次以國家立法形式確立了檢舉人保護。此外,國還制定了相關的輔助性保護措施以保護檢舉人免遭報復。《檢舉者保護法案》規定,只要舉報人“自認為能夠證明舉報的對象實施違反法律、法規、條例的行為以及存在重大的管理錯誤、鉅額資金浪費、濫用權力或者被舉報人具有可能對公共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的行為”,就有資格獲得該法案的保護。該法案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懲罰措施。對舉報人的保護是一個極其微妙複雜的問題,美國在立法上邁出關鍵的一步值得借鑑。

美國另一重要的證人保護制度稱為《馬歇爾項目》。《馬歇爾項目》之目的就是為保護證人提供安全、健康的服務。證人保護項目的主要方法是為證人設計一個匿名的身份、幫助其在一個不會被認出的新的城市生活。在美國有2.8億人和數千個城市可以隱藏證人,項目被接受後,馬歇爾辦公室即著手為證人及其親屬、其他有社會關係的人制作新的身份證和尋找定居地點,這要求多部門合作、項目周密、保密嚴格。[3]無論是美國的《檢舉者保護法案》還是1863年出臺的《欺詐聲明法》都規定了舉報人獲得獎勵的制度,表明舉報人在揭發檢舉違法犯罪行為時同樣有權利獲得物資或者財產性獎勵。《檢舉者保護法案》規定舉報者可以獲得賠償額15%~30%不同的獎勵,可見美國對於舉報人保護同樣體現在獎勵制度中。雖然美國沒有舉報人的專門立法,但是美國對於舉報人的保護均參照證人保護制度,使得美國形成了一套以法律為中心的舉報人權益保護制度。

2、葡萄牙證人保護制度。

葡萄牙制定了專門的證人保護法以保護證人以及舉報人,該法明確規定:(1)法院和特別安全計劃委員會為實施證人保護的專門機構;(2)證人及其近親屬、關係密切的人可以成為被保護的對象;(3)每項證人保護措施後面都會規定詳細的保護程序,使得保護措施極具可操作性;(4)必要時可以為證人進行身份重置,並給予證人生活所必須的資助。

3、日本證人保護制度。

日本《公益舉報人保護法》努力保護揭發和透露公司主管或分管人員違法徇私舞弊行為的舉報人。該法規定受理舉報的單位要為舉報人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舉報人的真實身份。其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僱或用其他形式打擊報復舉報人。

與此類似,加拿大的《證人保護項目法》、澳大利亞的全國性的國家證人保護計劃、德國的證人保護法以及聯合國的《模範證人保護法案》,都將舉報人的保護納入證人保護的體系。如此規定,有利於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也不至於由於立法重複而使得各法之間產生相互衝突的情況。同時也由於各種細則的存在而對原則性的規定進行具體化,有利於執行機關具體實施。

英國、美國、德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家設立了專門保護證人的保護機構,建立了保護舉報人安全的舉報系統,將舉報人納入證人中予以特殊保護。特殊保護模式包括了事情的預防保護措施和事後的懲罰性措施。美國馬歇爾項目安全項目機構有三部門組成:聯邦馬歇爾辦公室負責證人的安全健康;司法部執行局負責證人進入項目的確認;聯邦總檢察長辦公室對進入項目的案件進行最後的審批和確認。

4、港臺證人保護制度。

香港立法規定:(1)任何人如無合法授權或其他法定事由都不得披露舉報材料的內容,或者其他任何危害舉報人安全的資料。違反者即屬犯罪,經公訴程序定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舉報人安全遭受威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觸犯前款規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前款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舉報接待人員在謄錄、核實舉報副本時故意失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錯誤追訴等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犯前款規定的導致對舉報材料錯誤處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香港地區以其嚴格的法律保障,嚴肅追究侵犯舉報人權益的行為。對於嚴重洩露舉報人個人信息導致舉報人遭受打擊報復的行為以刑罰的方式予以制裁,足以起到威懾和制裁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

我國臺灣地區法律也有相關規定。《證人保護法》對證人的保護做了一系列完備且具有較高操作性的規定,同時通過《獎勵保護檢舉貪汙瀆職辦法》、《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予辦法》、《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等一系列規定,對保護措施作出細化。明確規定檢舉人、告發人、告訴人或被害人保護參照保護證人的有關規定。這一系列法律、法規的規定,形成了臺灣地區對於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完備體系,基本滿足了司法實踐中對於保護舉報人的需要,使其不至於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威脅。

5、我國雖然已有《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等規定,同時全國已有21個省份相繼出臺了有關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但這些規定由於法律位階較低,難以在司法實踐中對舉報人的保護起到一個統籌規劃的作用。以高位階的法律形式出現更可以體現出我國對於保障違法案件舉報人權益,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要求的決心和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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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偉律師


通常來說,對於一般的匿名舉報發現無此事都不會進行查處或追究其責任,但是有種需要注意的是,若是歪曲事實,偽造材料,汙衊造謠,可能會涉及違法,這是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舉報是紀檢機關等部門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活動的重要途徑之一,也是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手段。根據相關數據統計,我國每年查處的賄賂案件當中,有七八成是源於民眾的舉報。

近年來,檢察機關接到並受理的各種類型的舉報線索上百萬件,但有些舉報質量不高的線索,究其原因,主要是由於這些案件線索中有一半是匿名舉報。

匿名舉報確實存在諸多的侷限性,不利於工作的開展,近年來相關部門在鼓勵與提倡實名舉報方面作出了許多的嘗試,但是效果並不理想。

一直以來,我們的法律體制在處理舉報問題等方面一直缺乏規範性,為此大家對出臺《舉報法》的呼聲越來越高。

2004年10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成為全市首批的舉報有功單位和個人,當時該單位還領取了獎盃以及上萬塊的獎金。當時,為了保障舉報人的安全,並沒有對舉報人進行現場表彰,而是私下發給他們。

在經過了較長時間的爭議後,《舉報法》終於被確定下來,這是一部保護舉報人的法律條例,在條例中對舉報人的保護獎懲以及相關的權利義務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這樣也可以使舉報的可操作性更強,並大大降低了舉報人被打擊報復的機率。

總而言之,如果是匿名舉報不實,一般不會追究舉報人責任,畢竟人力、財力有限,若是惡意舉報,捏造事實,汙衊他人,則涉及違法,這將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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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文史


對於違法亂紀之事進行檢舉控告是公民的權利,我國憲法和法律都保護公民的這種權利。

但是一般都提倡實名舉報,對於匿名舉報,如果調查後發現查無此事,一般都是不予立案,作為無效舉報來處理的。

只要舉報人不是惡意舉報,並且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一般都是不予追究的。



但是如果有人捏造事實,意圖誣告陷害他人,那麼經查證屬實,就會對舉報人進行依法處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這就是對於誣告陷害他人處罰的法律依據,但是該法同時又規定: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從這裡可以看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進行有益陷害,即使是告錯或者是檢舉失實,也不會承擔刑事責任的。


法重情深


說個故事,其實也是真事。有個大學生剛畢業就特別幸運的進了一家無論待遇還是發展前途都特別好的公司工作,由於這個大學生人實在,工作又勤懇而且積極向上,深得公司上下尤其老總的喜歡。這天公司開員工2會,老總習慣性的在會議要結束時很客氣地說,現在還有點兒時間,看看公司哪位同事誰對公司還有什麼意見儘管提出來,不要客氣暢所欲言嘛。結果沉默片刻所有的同事都不吱聲,誰料這個進公司沒多長時間的大學生說話了,而且還列舉了很多公司的“不足”。大學生髮言結束後,老總猛誇了大學生一通後宣佈散會。誰知從那天起,在這個公司裡再也沒見到過那個大學生。其實怎麼回事公司所有人都心知肚明——就是因為這個大學生太實在,相信了老總的話,在會上真的“暢所欲言”了,結果失業了


浮雲亦雨1


從題主問題來看,題主並非體制內人士,或者沒有舉報這一相關經歷。相關法律規定,要求舉報者進行實名舉報,並對舉報者進行保密和保護。而一般對於匿名舉報,相關單位不會進行核實查處,一是考慮真實性問題,一是考慮人力成本問題,除非一般是在查案件,可能會作為一個線索進行核查。

所以,一般匿名舉報不會核實,也就不存在是否向舉報人追究惡意舉報的責任。

有種情況也要注意,那就是網絡發帖反映,但是網絡非法外之地,也要如實舉報。如果造謠誣陷,涉及到違法行為。

如果實名舉報查不屬實,一般也不會處理舉報人,這也是體現公民的監督權利。但是如果舉報不實,相關部門會給被舉報人正名,今年看到的新聞,東部某省和中部某省為被舉報不實的被舉報人進行正名。


小樹律法


舉報會不會受到懲罰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種情況是向國家機關進行實名或者匿名舉報。按照我國辦理相關信訪事項的規定,對於向國家機關匿名舉報一般是不予受理的,除非舉報中有明確的線索和事實,這樣的舉報也是公民的權利之一,一般是不會受到懲罰的,也就是說向有關國家機關舉報一般是不會受到懲罰的。二是通過寫大字報或者在網絡上進行不實的舉報,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也要區分情況,如果是捏造的事實並進行傳播的,可能構成誹謗期考誣告陷害,如果沒有捏造事實只是不準確或者不符合實際情況,則構不成刑事犯罪。僅供參考,歡迎關注。


至一說法


這年頭鬼話不能相信,人話也不能相信!那年我們村,國家扶貧的五千斤大米,被村支書賣掉了,買米的那個人我剛好認識,我去他店裡,看到很多米,我就問他最近進貨啦?他就把這件事情告訴我,我聽到很氣憤的,我就去縣裡面告他!我沒去鎮政府告,我們大家都知道他那個村支書是三萬塊錢給鎮書記買的!對於買村支書這事我們那個鎮挺流行的!隨便在路邊廁所裡都能看到文人寫的打油詩!我去縣政府告他!我還沒回到家,我們村的支書就打電話來威脅我!說我誣告他!這是我親身經歷!


釋普琪


為什麼要舉報呢?紀委中全青天嗎?現在應幾個執法部門主動到基層去、每村、每戶每一份卷子、讓村民們自由填寫、不寫名、反映村鄉、縣及具體事情、事實經過|查辦情況、何人辦理、有何不公|等如果有就上交分類後對舉報官員應視官員大小報同級紀委核實後上報上報上級紀委介入調查核實後做出結論、如不服可以上訪到上級紀委後、由本級紀委核實意見再上報上一級|三級監管、防止貪府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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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屬實的,把貪官的錢給舉報的分一半,行嗎?舉報不屬實就懲辦舉報著,誰還幹舉報。被舉報著後臺硬怎麼辦。有的貪官被人舉報十幾年,幾年。越舉報還升官了。快退了被查出來了。難道早早舉報的人要被嚴辦了。如果舉報一件事,查出來幾件事,給舉報人獎勵多少。難道舉報的都要搞偵查出身的。舉報法是保護貪官的法。叫百姓實名舉報,你們沒查出來走人了讓百姓遭罪,上訪間隔從十五天延長到四十天。百姓的黃花菜早涼了。變相阻擋不讓上訪。舉報。還說上訪的少了,當地政府公信力何在。群眾心裡上訪沒意思了。舉報求不頂。就這樣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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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事事存在與否,都不應該追求舉報人責任,為什麼?這說明人們對於貪腐恨之入骨,也說明幹部是否清正廉潔一個體現,無論是捏造還是誹謗,這也說明了老百姓對於國家長盛不衰的一種責任。這也說明了我們管理體質的一種完善,也說明了執政黨,國家有沒有能力去查,是不是真心去反腐,查到了可以嚴懲,沒有查到(無論是誹謗還是捏造)說明這個幹部政治素質硬,為人民服務意識強大,是發現人才一種體現,如果我們的幹部都經得起無論是事實存在,還是捏造或是誹謗的存在舉報,這更說明了,國家更加強大,更加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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