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院違法辦案去哪裡舉報

公民或者組織對法院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如果執行法官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瀆職失職行為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紀檢部門反映情況。”最高法規定,法院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執行人員濫用職權、瀆職失職給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造成財產損失,如符合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權利受損的主體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違法辦案的相關情形

按照《最規定》明確18種情形為違法行使職權行為,主要包括:

1、侵犯舉報人、控告人、申訴人合法權益的;

2、違法剝奪、限制訴訟參與人人身自由的;

3、違法剝奪、限制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

4、違法採取變更、解除、撤銷強制措施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毆打、體罰虐待、侮辱訴訟參與人的;

6、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的;

7、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未按規定同步錄音錄像的;

8、隱匿、譭棄、偽造證據,違背事實作出鑑定意見,或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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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非法搜查,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

10、具有法定迴避情形而不迴避的;

11、依法依規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阻礙律師履行法定職責的;

12、違反法定程序干預辦案的;

13、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利害關係人的;

14、為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利害關係人打探案情、通風報信,或者洩露案件秘密的;

15、利用檢察權或借辦案之機謀取個人利益的;

16、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利用辦案之機拉贊助、亂收費或佔用房產及交通、通訊工具的;

17、未依法對訴訟活動、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履行監督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

18、其他違法行使職權的。

以上就是法院存在違法辦案的情況下,公民的處理方法,法院作為國家非常重要的審判機關,是權威和公平的象徵。所以如果遭遇違法判決,我們應蒐集證據向紀檢或上級機關投訴。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處理,避免出現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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