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滿洲里海關:出手了!強化法治宣傳措施 嚴防境外疫情輸入!


【口岸】滿洲里海關:出手了!強化法治宣傳措施 嚴防境外疫情輸入!

為做好《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的宣傳,日前,滿洲里海關印製5000份中俄、中蒙雙語版宣傳單投放到關區各口岸,同時結合宣傳海報、溫馨提示卡、電子大屏幕、廣播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積極開展“嵌入式”普法,將法治宣傳貫穿於口岸衛生檢疫各環節,營造共同遵守公共衛生秩序、共同維護生命健康安全的口岸疫情防控法治氛圍。

據瞭解,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強調,在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行政執法工作的同時,明確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有關法律適用問題,要求各地公檢法機關和海關在辦理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件時,應當準確理解和嚴格適用刑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依法懲治相關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意見》實施以下六類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如果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佈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一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二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三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五是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六是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意見》的出臺對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加大對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震懾和懲治力度,築牢國境衛生檢疫防線,堅決遏制疫病疫情通過口岸擴散傳播,鞏固拓展全國疫情防控的有利局面和良好勢頭具有重要意義和積極影響。

防控疫情,人人有責。滿洲里海關提醒廣大進出境人員一定要認真履行法定義務,如實進行健康申報,配合海關衛生檢疫工作。懷著僥倖心理逃避海關檢疫,不僅要承受社會的輿論譴責,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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