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飲酒傷亡責任自負”條款可否主張賠償?

一、羅女士問:

前不久我老公受大學同學邀請,前往參加大學畢業20年聚會,在聚會的當天,我老公和他的同學一起在喝酒前相互簽訂了“飲酒傷亡責任自負”協議書。可能因好面子原因,我老公在同學極力敬酒、勸酒的情況下喝了大量的白酒,導致次日凌晨酒精中毒死亡,有監控錄相為證。請問:在我老公生前與同學簽訂上述協議的情況下,可否向一同喝酒的同學主張賠償經濟損失?

二、答:

我國《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情形的合同無效;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也無效,即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喝酒前,你老公雖與同學簽訂了“飲酒傷亡責任自負”協議,但協議中明顯約定了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情形,根據上述法律條款可知,該條款約定無效,故那些參與敬酒、勸酒的同學,並不能因此而免責。對於參與飲酒、敬酒的人,因其在喝酒過程中實施了勸酒、敬酒行為,故他們在主觀上存有過錯,應對你老公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你可以向與敬酒、勸酒的那些同學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即便沒有實施敬酒、勸酒等行為,但如果有人在聚會中酒醉且喪失自我照顧能力,則同飲者在酒後亦要盡到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義務。如果明知其獨自回去會有危險而放任該行為發生,那麼其在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我國侵權法的相關規定,其亦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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