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6家上市公司將債務重組損益在營業外收支列報

罕見:6家上市公司將債務重組損益在營業外收支列報

大華洞察


截止2020年3月17日,已經發布年度報告的A/B股上市公司139家,我們通過同花順iFinD數據瀏覽器的篩選查詢發現,個別上市公司的債務重組收益仍在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列報,分別為:


罕見:6家上市公司將債務重組損益在營業外收支列報

罕見:6家上市公司將債務重組損益在營業外收支列報


財政部於2019年修改併發布了新的CAS12,該準則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修訂後準則修改了債務重組的定義,將重組債權和債務的會計處理規定與新金融工具準則協調一致,取消了關於或有應收、應付金額遵循或有事項準則的規定,要求債權人初始確認受讓的金融資產以外的資產以成本計量,並且不再區分債務重組利得、損失和資產處置損益,而是合併作為債務重組相關損益。


1.對於債權人來說,如果債務重組方式為以資產清償債務/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只有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債務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部分計入當期損益;採用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適用CAS22的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定,確認和計量重組債權。


對於債權人來說,債務重組相關損益適用CAS22的相關規定,作為按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或重新計算損益,在“投資收益”項目列報。


2.對於債務人來說,如果債務重組方式為以資產清償債務/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只有所清償債務賬面價值與轉讓資產賬面價值/權益工具確認金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採用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適用CAS22的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定,確認和計量重組債務。其中:


(1)以存貨清償債務,根據《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實務問答》第15問的規定,所清償債務賬面價值與存貨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在“其他收益”列報。提請項目組關注新舊準則的處理差異。

原文摘錄: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第二條,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通常情況下,債務重組不屬於企業的日常活動,因此債務重組不適用收入準則,不應作為存貨的銷售處理。


(2)以非流動資產清償債務,根據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7〕30號)的規定,所清償債務賬面價值與非流動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在“資產處置收益”列報。

原文摘錄:新增“資產處置收益”行項目,反映企業出售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金融工具、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性房地產除外)或處置組時確認的處置利得或損失,以及處置未劃分為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及無形資產而產生的處置利得或損失。債務重組中因處置非流動資產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也包括在本項目內。該項目應根據在損益類科目新設置的“資產處置損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處置損失,以“-”號填列。


(3)採用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適用CAS22的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定,確認和計量重組債務。終止確認或重新計算金融負債形成的損益,在“投資收益”項目列報。


CAS22應用指南摘錄:企業與交易對手方修改或重新議定合同,未導致金融負債終止確認,但導致合同現金流量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計算該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並將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終止確認的,企業應當將其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在某些情況下,債權人解除了債務人對金融負債的主要責任,但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承諾在合同主要責任方拖欠時進行支付)的,債務人應當以其擔保義務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認一項新的金融負債,並按支付的價款加上新金融負債公允價值之和與原金融負債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利得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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