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患於未“燃”!這些事一定要知道

入春以來,氣溫回升,風大物燥,山林火災隱患不斷增大。據不完全統計,燒荒、煉山、旅遊、祭祀、燃放爆竹等人為原因引發的森林火災佔總數的90%以上。


《消防法》第64條第2項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規定: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網警提醒#廣大市民: 保護森林是我們每個公民的義務,森林防火則是重中之重。廣大市民嚴禁攜帶火種上山,嚴禁一切野外用火;所有上山掃墓人員嚴禁燃放煙花、炮竹,嚴禁焚燒香燭、紙錢等物品;在山上、山邊作業人員注意用火安全,嚴禁亂丟菸頭,徹底熄滅明火。


防患於未“燃”!這些事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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