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萃」试论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的理论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干部治理工作中,把强化监督问责摆在突出位置,明确提出“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执政理念。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再次强调了干部问责的重要性。党中央在干部治理上为何如此重视问责?如何更加有效地实施问责?抑或如何才能促其发挥长远效应?对于这些问题,目前学界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经验分析层面上,缺乏从理论高度做出更加深刻的回应和解答。笔者认为,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对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做出全方位解读。尤其是随着当下问责实践的不断深入,要推进新时代干部问责机制进一步完善,从理论上对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做出深刻解析是当务之急。

一、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的理论渊源

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的理论来源于以下三大层面。

1.理论层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干部责任追究思想

早在十九世纪中叶,马克思恩格斯在革命实践中,就对官员和干部的责任追究问题做出了深刻阐释。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吸收了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干部责任和责任追究的思想,并针对当时苏维埃政权内部存在的部分干部脱离群众、贪污腐败等问题,提出了更为具体的监督和责任追究体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上述理论与实践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的根本基石。

2.历史层面——中国共产党积极推进干部监督、责任追究和问责的优良传统

以责任追究、问责等方式来强化干部治理能力,也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形成的一条重要经验。可以说,党的历届领导集体在干部责任追究和问责实践中的不断演进,为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的形成与完善提供了丰富的历史镜鉴。

3.实践层面——习近平长期从政的干部治理经验

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的形成,来源于他长期的工作实践。长期从政实践得来的干部治理经验,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的现实土壤。

二、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的创新架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历史继承和实践创新的基础上,对新时代干部问责中“谁来问责”“问谁之责”“因何问责”及“如何问责”等命题做出了系统解答,形成了新时代干部问责更为科学和全面的理论架构。具体而言,这一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涵。

1.“谁来问责”

习近平创新性地拓展了新时代深化干部问责的主体架构。长期以来,干部问责的推进主要是在上级机构和干部对下级的“上问下责”中展开的,这一主体模式虽有其积极意义,但随着新时代党在国家治理中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其效力性也要顺应新要求。为此,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问责主体的设计上进行了创新,即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突出了“上责下问”和“党纪互问”两大新模式。

另一方面,“党纪互问”。对此,习近平重点在同级党委和纪委两个层面进行了创新阐释。其一,习近平重申了党委对纪委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主导性。其二,习近平也充分肯定了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问责的正当性。可见,从单向度的“上问下责”到“上问下责”“上责下问”及“党纪互问”的协同并举,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干部问责主体的建构上实现了多方面创新,推进了干部治理能力的切实提升。

2.“问谁之责”

习近平创新性地阐明了新时代深化干部问责的具体对象。十八大之后,习近平在深化干部问责实践中,进一步推进了问责对象的具体性。显然,正是对问责对象的明确化和具体化,极大地强化了新时代干部问责工作的威慑力和实效性。

3.“因何问责”

习近平创新性地完善了新时代深化干部问责的具体情形。作为公共管理手段,我国干部问责一直以来主要集中在公共危机的治理责任上,新时代习近平的干部问责观显然不限于此,而是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以下四层创新:其一,廉政责任。其二,政治责任。其三,法纪责任。其四,生态责任。可见,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干部问责情形上已走向了多维度发展,干部问责工作的体系性也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4.“如何问责”

习近平创新性地建构了新时代深化干部问责的运作程序。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干部问责程序的建构上亦实现了突破,这一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基于他对问责过程的界定上。从“责任明确”到“责任监督”再到“责任追究”,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的理念和原则已走向全面化。正是基于这一程序设计,切实推进了新时代干部问责工作的有序展开。

三、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的辩证特性

由上分析可见,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内蕴多重要素的协同运作,这一理念和原则具有以下四重辩证特性。

1.理论来源:体现了继承性与创新性的辩证统一

“问责”作为一种无产阶级革命和执政的理论,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官员的深刻批判,还是列宁对苏维埃政权问题干部的严厉追责都是很好的例证,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党的领导人也均有过明确阐释,这些理论和经验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的理论源泉。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源于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又结合新时代实践做出了突破创新。

2.理论框架:体现了系统性与独立性的辩证统一

一方面,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本身是一个系统性工程。这一思想之所以“新”,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其形成了更加完备的系统框架。另一方面,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各要素又具有内在的独立性。可见,习近平强调干部责任追究同样有其内在的机理和步骤,既有自身的独立性,又寓于干部问责体系之内。唯有坚持系统性与独立性的辩证统一,才能确保干部问责过程实现全面化。

3.理论取向:体现了权威性与人民性的辩证统一

作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习近平之所以强调深入推进干部问责工作,首先在于维护党的执政权威。而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内在成分,习近平之所以强调深化推进干部问责工作,从根本上说,又在于更好地实现为人民服务的要求。因此,在理论的价值取向上既立足于维护党执政的“权威性”,又聚焦于为民服务的“人民性”,并切实做到二者的辩证统一,亦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的重要特征。

4.理论发展:体现了稳定性与开放性的辩证统一

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有其内在的稳定性,这一方面体现在其特定的理论基础上。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其相对特定的理论主题上。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又有其开放性的一面。这里的开放性,一是指随着干部治理实践的发展,其能够不断做到思想和举措上的吐故纳新;二是指其还能够善于吸收其他有益成分,使自身的内容与风格臻于完善。因此,唯有做到稳定性和开放性的辩证统一,才能对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形成科学认知。

四、新时代需进一步深化干部问责工作实践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中央对干部问责力度的不断加大,无论是干部素养还是干部治理水平都得到了很大提升。但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当前“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必须着力加以解决”。我们认为,这些不足体现在干部问责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1.参与主体过于单一,多元协同局面尚未形成

目前,党对干部的问责很大程度上还是以“上问下责”为主,同级党委和纪委间的横向问责较为薄弱。此外,受信息渠道不畅等因素的制约,民众对干部依法展开的“上责下问”,则存在明显的规范性不足,不仅极易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构成了制约问责公信力提升的重要内因。

2.过度倚重事后责任追究,事前事中常态化责任明确和责任监督有待强化

习近平指出:“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从根本上说,在于预防为先和治病救人。遗憾的是,在实践中问责的出场很大程度上却集中在干部责任缺失后。显然,这些认识是极不严谨的,也极易造成对常态化责任明确和责任监督过程的忽视,导致问责工作应有的预防作用受到制约。

3.问责程序运作带有一定的情绪化色彩,问责结果亟须具体化

十八大以来,各级党政机构纷纷加大干部问责力度,但对于何时启动及如何展开问责,目前还缺乏具体界定,影响问责工作的有序展开。程序性的缺失是构成问责结果规范性不足的重要根源。

上述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上还是对相关理论的把握不充分所致。化解这些问题,就是以习近平新时代干部问责观为指针。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2019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黄小强/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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