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英律師 ┃ 發生工傷後要怎麼辦?

一些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後,都不知道如何處理,甚至有些人認為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沒辦法申請工傷,選擇和用人單位私下和解,導致白白損失自己應獲得的賠償。所以,知道如何正確處理工傷,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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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發生了工傷怎麼辦?

01收集能證明工傷事實的證據

收集能證明工傷事實的證據,收集相應申請工傷需要的材料,在時限內提出工傷申請。這也是確定傷情屬於工傷的第一步,如果用人單位認同工傷的可走下一流程。

有購買工傷保險:若用人單位已買工傷保險,可要求用人單位在30天內申報工傷。

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賠償項目。

02補繳工傷保險

對於一些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員工而言,如果傷殘等級較高的,法定賠償金額也會較高,為了避免企業無法賠付而最終員工權益受損,員工可要求企業補繳。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03收集相應申請工傷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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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在時限內提出工傷申請,有三個法定的時限

一個月內(用人單位一方的申請時限)

不過實踐中,只要單位申請延期,往往是可以的(這一點很重要,程序簡單,但權利義務區別很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所以,如果沒有及時申請工傷認定,且又沒有申請適當延長的,超過一個月的,那麼這段時間內的工傷待遇費用就由單位承擔了。

一年內(可由工傷職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申請的時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特別情形下,可超過一年(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以下可超過一年(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認定工傷,需要多長時間?最長不超過75日

1)受理時間15日內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作出工傷認定的時間最長不超過60日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也即認定工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75日。

當然,根據該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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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發生了工傷,但單位拒絕承認勞動關係時,通過裁判確認勞動關係

(一)要通過裁判程序確定存在勞動關係。

(二)不過也要切記,有些情形下,無需認定勞動關係即可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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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06向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工傷

如行政部門拒絕認定工傷,則需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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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向專業鑑定機構,申請鑑定工傷等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

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一)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會員會鑑定。

(二)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必要時延長30日,結論要送達勞動者及單位。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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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三)不服從初次鑑定,向上級鑑定機構,申請再次鑑定(切記,不能否提起訴訟)。

因為這是技術鑑定而非行政認定,只能向省級的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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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申請先行支付

(一)申請支付令。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二)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先予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09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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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如協商及調解均未達成一致(當然,前述協商及調解均非法定程序),可申請仲裁,主張相應的工傷待遇。

理賠,可通過協商或仲裁理賠。根據鑑定結論,是否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是否購買社保,社保的購買標準等,要求社保局及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根據一系列因素,制定協商或仲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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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未及時主張工傷賠償的,最後的救濟——提起人身損害的民事訴訟

未及時主張工傷賠償的,最後的救濟——提起人身損害的民事訴訟。

當然,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處理模式,有的地方是一裁二審,有些是仲裁不受理,僅以廣東省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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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後公司應如何賠償,賠償多少錢?

發生工傷事故後,公司需要支付多少錢,依據公司有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工傷的傷情等情形而定。

用人單位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後,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賠償有關項目,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的項目,由用人單位賠償;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後,工傷賠償法律規定的所有賠償項目,都有用人單位負責賠償。

傷殘鑑定標準是由國家統一規定一個標準,再由地方按標準去實施,以維護傷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傷殘還分有多種類型,各種傷殘要對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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