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張某變更撫養關係案:孩子受到繼母王乙體罰、飢餓、精神虐待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於2002年結婚,2004年6月13日生一男孩王甲,後雙方於2007年協議離婚,約定王甲由王某撫養。2010年9月,王某與王乙另行組成家庭,王甲隨父及王乙共同生活期間,受到繼母王乙體罰、飢餓、精神虐待。2011年11月,張某探視過程中,發現孩子身體存有受傷情形,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鑑定,王甲身體存有十幾處傷,已構成輕微傷。2011年11月21日,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係,並要求對方承擔撫養費用。

  (二)裁判結果

  聊城市陽穀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夫妻雙方離婚後,針對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本案中,王某與張某協議離婚後,雖協議約定婚生子王甲由王某撫養,但在其撫養過程中,根據張某方舉證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王甲當庭陳述、證人證言、法醫鑑定,能夠證明自2010年起與其共同生活人員對其存有體罰、飢餓、精神虐待等情形,對其今後健康成長明顯不利,其撫養關係應當予以變更,並依法由王某支付撫養費用。王某不服提起上訴,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之規定,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的情形,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支持。離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無辜的。父母與子女間的血緣關係,是一個永遠都無法改變的事實。父母雙方再婚時,均要客觀的、現實的考慮到孩子的實際情況和感情,均應從有利於孩子生活和學習的角度出發,給孩子一個健康、穩定的成長環境。這樣,孩子的幸福才不會因為父母的分離而削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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