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男子攔截女孩,自以為性侵得逞卻被認定為未遂,何故?

一道法考模擬題

男子張二娃,於某日晚間喝多了酒,恰逢年輕女孩王翠花,衣著較少,輪廓清晰,雖將其攔下意圖強姦。王翠花身強力壯多次榮獲當地散打冠軍,見到如此無恥之徒,正在要反抗,忽見在潔白的月光下,張二娃貌似潘安、面容俊秀。不由得在心裡中怪到:長得那麼帥,明明可以靠顏值,為何要如此粗魯?

於是假裝不敢反抗,但心中十分歡喜,不久二娃得逞後,酒也清醒了很多,深感自己闖下了大禍,遂倉皇逃匿。

案例分析:男子攔截女孩,自以為性侵得逞卻被認定為未遂,何故?

問題

問題是,本案中的張二娃構成強姦罪嗎,如果構成屬於犯罪的何種形態?我們先說答案,答案是構成,但屬於犯罪未遂。

這兩天有同學諮詢我這道題目,表示自己雖苦思冥想但依舊不得其解。

案例分析:男子攔截女孩,自以為性侵得逞卻被認定為未遂,何故?

犯罪形態

首先我們要介紹一下,何為犯罪形態。所謂的犯罪形態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過程的不同階段由於各種原因而停止下來所呈現的不同狀態。再通俗一點,就是故意犯罪因為什麼原因停止的。

犯罪形態有三種: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顯然,犯罪既遂就是指犯罪已經完成了。而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又被成為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就是說沒有完成犯罪。

未遂和中止的區別大致是,未遂是行為人想要繼續達到既遂的狀態,但覺得自己已經沒有這個能力了,所以放棄,導致未遂——“欲而不能”。

而中止是行為人覺得自己能夠達到既遂的狀態,但不願意繼續下去了,危害結果尚未出現或者全部出現——“能而不欲”。

而本案不涉及犯罪中止的問題,但在既遂和未遂之間,張二娃明明已經覺得自己既遂了,但為什麼答案又將他認定為犯罪未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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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犯未遂

刑法理論認為,犯罪未遂又可以分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所謂的能犯未遂指的是,行為人原本有可能達到既遂形態,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比如入室盜竊的行為人,本來就快撬開保險箱了,但卻聽到窗外警車聲大作,以為自己形跡敗露隨倉皇逃跑,這叫能犯未遂。絕大多數未遂案件都屬於能犯未遂。

而不能犯未遂指的是,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行為人事實認識錯誤而不可能達到犯罪既遂狀態的一種犯罪未遂。舉簡單的例子,比如誤用空槍去殺人,或者去殺一個已經死了的人,這都不可能達到犯罪既遂狀態。

本案中張二娃屬於不能犯未遂,因為他誤以為自己是在違背王翠花意志的情況下,強行與王翠花發生關係,但殊不知王翠花如果真要反抗,完全可以把他打得滿地找牙。所以本案不存在能夠讓張二娃犯罪既遂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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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簡單的解釋

上述解釋的邏輯很多教材都用過,其實要我說,張二娃為什麼不屬於既遂,因為王翠花是願意的,王翠花為什麼會願意,因為他長得帥。

最新的理論動向

目前法考最新的理論趨向不把犯罪未遂分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了,並且認為原先的不能犯未遂不構成犯罪,因為沒有社會危害性。

譬如本案,認為張二娃構成強姦罪,但這符合該罪的構成條件——違背婦女意志嗎?顯然不符合。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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