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女醫生被病人捅傷,“暴力傷醫”零容忍,應嚴懲!

3月21日,據網友爆料稱內蒙古鄂爾多斯中心醫院血透室醫生湯萌被病人用刀捅傷,尚不明行兇原因。3月19日12點15分,湯萌正準備給病人做透析時突然被病人持刀捅傷,導致左上臂、胸部、腹部多處受傷,湯萌醫生搶救時出現休克,胸腹部增強CT顯示雙下肺膨脹不全,左腎破裂,腎部血腫,經搶救目前生命體徵平穩,但未脫離生命危險,而行兇者被當場控制。行兇者是湯萌醫生負責的一名腎衰竭病人,湯萌是其管床醫生,該病人五六年前就長期在鄂爾多斯中心醫院東勝院部做透析。

內蒙古女醫生被病人捅傷,“暴力傷醫”零容忍,應嚴懲!


類似社會反響強烈的“暴力傷醫”案件還有上海交通大學附屬仁濟醫院一名醫生被患者毆打昏迷;湖南中醫藥研究院附屬醫院3名護士被患者砍傷;廣東深圳寶安人民醫院一名護士被產婦丈夫毆打。類似的醫患暴力衝突頻頻發生,引起社會各界的憂慮。

內蒙古女醫生被病人捅傷,“暴力傷醫”零容忍,應嚴懲!

老百姓看病難、看病貴,但自新醫改方案啟動已有所好轉,然而仍有一些衝動急躁的病患在醫療服務供給不足的情況下對醫務人員群體的偏見愈演愈烈,導致醫患信任解體、醫患關係惡化。根據中國醫院協會的一項最新調查顯示,每所醫院平均每年發生的暴力傷醫事件高達27次。醫務人員軀體受到攻擊、造成明顯傷害的事件逐年增加,絕大多數人曾遭到過謾罵、威脅。從理論上,醫生是患者的利益代理人,患者之所以願意把生命健康託付給醫生,是因為相信醫生會把患者利益放在首位。但是現行的醫療體制下,醫患信任十分脆弱。多數患者認為醫生受利益驅動,存在過度治療行為。一旦發生醫療差錯或者意外,甚至很小的一點語言衝突,醫患之間的信任就會解體,進而演變成暴力事件。

為了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一起來看看我國法律有哪些依據有助於處理醫患矛盾、醫患糾紛和醫患暴力。

一、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都平等享有如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權利。因而在憲法層面,醫務人員及醫療機構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其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較為完善的法律保護。

二、法律

1、刑事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組織、資助非法聚焦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內蒙古女醫生被病人捅傷,“暴力傷醫”零容忍,應嚴懲!

2、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內蒙古女醫生被病人捅傷,“暴力傷醫”零容忍,應嚴懲!

3、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對於“暴力傷醫”類似的一般侵權行為,按照該法前四章的規定,即可相關解決問題,但立法機關對此制定了專門條款。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第五款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四十條 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行政法規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依照刑法關於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地方性法規

我國立法機關在地方性法規方面專門就有關醫療糾紛的處理進行了立法,其中一些條款明確規定了對於暴力傷醫和醫鬧行為,並給予嚴厲制裁。如《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患者、家屬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8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繼續加強對嚴重暴力犯罪的震懾,加大對涉槍涉爆、拐賣傳銷等犯罪的懲治力度,嚴懲危害食品藥品安全、汙染環境、暴力傷醫、校園欺凌等群眾反映強烈的犯罪,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

針對“暴力傷醫”、“惡性傷醫”和醫鬧等行為,立法部門對於近年來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和保護醫療機構合法權益越來越重視,嚴格嚴肅對待醫患矛盾、醫患糾紛和醫患暴力。 “暴力傷醫”行為已經嚴重突破了法律底線,必須受到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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