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被拜耳公司辞退再被警方要求限期离境的梁女士,给所有职场人士严重警示

1

以下是@平安北京 的情况通报:

先被拜耳公司辞退再被警方要求限期离境的梁女士,给所有职场人士严重警示

事由和结果,都非常清晰了。

起因是梁女士“拒不配合”,并大呼被骚扰,视频上传网络后,迅速发酵。

第一个结果是拜耳公司迅速切割,辞退梁女士。

第二个结果是警方注销梁女士工作类居留许可、限期离境。

因与果,环环相扣。

如果拜耳公司不辞退梁女士,那么工作类居留许可就不会注销。

拜耳公司可以不辞退梁女士吗?

就目前的舆情来看,拜耳公司做出了正确的公关选择。

事实上,任何一家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都会这样做。

那么,梁女士冤不冤呢?

先被拜耳公司辞退再被警方要求限期离境的梁女士,给所有职场人士严重警示

2

梁女士不冤。

属于咎由自取。

有些人可能为梁女士抱屈,认为3月15日明明是星期日,不算工作时间,员工的个人行为,怎么就上升到被单位辞退的结果?如果这样的话,下班时间是不是也要小心翼翼才行?

这算不算侵犯了个人自由?

拜耳公司的做法,有没有过界,甚至是违反了《劳动法》?

拜耳公司作为跨国公司,这次的反应可以说是非常迅速。

3月15日事发,3月17日,拜耳公司即发布了官方声明:

先被拜耳公司辞退再被警方要求限期离境的梁女士,给所有职场人士严重警示

如果对比一下以往跨国公司对于国内涉事的反应,可以说,这个速度,是非常快了。因为跨国公司的内部流程非常复杂,层层审批,导致某些事情响应速度很慢,有时候会贻误最佳时机。

但现在是网络时代了,各种速度,都在提升。

包括冠状病毒传染速度都是这样。

遗憾的是,很多人,对于这种全球化速度还没适应,梁女士就是这样。

47岁的梁女士,做到现在的职位,可不是职场新人,按说,这样的错误,她不应该犯。因为一时冲动,她赔上了自己的前途。

但对于一个成熟的职场人士来说,冲动,本不应该发生,既然发生,就表明她有不谨慎的一面,这时候不爆发,其他时候也会。

所以,职场人士,需要谨防性格中的“炸弹”。

说回到拜耳公司,其实不只这一家,很多公司对于员工的行为,都有隐形约束,或者说,身在职场,就必须接受这种约束,不要以为,下班时间就和单位无涉,犯了事,只停留在个人层面。

这种隐形约束,因公司而异,但所有公司的共性就是:凡是有悖公序良俗,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公司有权处理。

即使梁女士不服,向公司提起诉讼,因为有视频作证,败诉的可能性很大。

3

身在职场,就要接受这种隐形约束。

现代法律层面上,不再有株连、连坐这回事,但是从道德层面,没有谁能够避免。人心,有时候也会对某些犯罪行为形成无形制约:如果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家人带来什么样的恶劣影响,有些人就不敢犯法了。

白银案凶手高承勇被抓获后,老家青城的院子,大门上被人泼油漆,写着血债血偿,两个儿子的工作、恋爱结婚,肯定都会受影响。

诱杀天使女孩胡依萱的孕妇谭某,其妹妹的婚礼被未婚夫家取消,关系终止。

每一个人,一言一行,导向什么结果,自己应该清楚。

换句话说,就是那句我们熟悉无比的台词:

“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不管在现实还是在网络中,都需要持谨慎态度。

这并非限制言谈自由,而是成年人应该有的甄别和担当。

我以前全职上班的时候,公司要求上班时间不得发布微博,我就严格遵守,连评论都不会发。

有个周末,我去参加一个互联网大会,在微博上对某大佬评价了一下,周一上班后,被领导要求删除,我也立刻照做,虽然我的微博认证和公司无关,虽然周末是我的个人时间,发布的内容也是我的个人行为,但是,身在职场,就要考虑公司会不会受到牵连,既然公司有要求,我没有怨言,直接删除,而且,吸取教训,类似事件也没有再发生过。

我写作,有一个标准:

将来,我的孩子们(两个干女儿,一个干儿子,一个姨外孙)会长大,会上网,会看到我在网上发布的所有内容,包括我给别人的评论。我不敢说让他们以我为荣,但是至少,不会让他们以我为耻。

我曾经在《这一生,静待时光检验》一书中写过一篇《做个经得起搜索的人》,我们生活在网络时代,务必要对这个时代的网络特性非常了解,不要放纵自己,说话做事,都过过脑子。

人非圣贤,都有可能做错,但是,不管是说错话还是做错事,及时道歉,而非怙恶不悛,顽固到底。

即使我今天是自由职业者,也仍然谨言慎行。事实上,自由职业,也仍然是一种职场,只不过是和全职职场的表现形式略有不同,对于职业化的要求,并无二致。

4

一个成年人,需要背负起各种责任,对自我的、对家庭的、对单位的、对社会的。

一个人可以保有自我,但也需要把握好各种平衡,事实上,这并不难。

比如梁女士,热爱运动是好事,但在疫情期间,要么在家里原地跑或在跑步机上跑,要么戴上口罩外出跑步,但她一意孤行,终至事情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

前车之覆,愿大家作为镜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