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煙花燃放
讓這個悲傷的家庭
禍不單行
2019年某日
丁某在父親葬禮中
點燃由瀏陽市某公司生產
宜春市某公司銷售的煙花
由於煙花的引線裝反
本該在高空爆炸的煙花
卻衝向地面反彈至
丁某所在的靈堂
並在丁某的左耳邊發生爆炸
靈堂也隨之被炸燬
經醫學鑑定
丁某被診斷為
十級傷殘
事後
丁某將生產者瀏陽市某公司和
銷售者宜春市某公司
列為共同被告
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經法院查明
按照煙花包裝載明的內容,該產品點燃後應在高空爆炸,但實際中卻反向朝低空爆炸,說明該產品存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和質量問題。
法院開庭審理後
雙方進行了多次調解,最終達成協議,由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丁某因人身損害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20000元,
分別由瀏陽市某公司賠償60000元,由宜春市某公司賠償60000元。法條鏈接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產品質量問題
導致的後果不堪設想
提醒廣大消費者
購買產品時一定要仔細
看好產品相關信息
必要時拿起法律武器
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閱讀更多 獨山縣人民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