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養老院“公辦民營”與“公建民營”有何區別


“公辦民營”和“公建民營”,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細究起來卻是既有聯繫也有區別。


一文了解養老院“公辦民營”與“公建民營”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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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公辦民營”指的是各級政府和公有制單位已經辦成的公有制性質的養老機構,需要按照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進行改制、改組和創新,更快地與行政部門脫鉤,交由民間組織或社會力量去管理和運作,實現多種經濟成分並存、多種管理和服務運營模式並存、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發展局面。


公建民營”則是指在新建養老服務機構時,各級政府要摒棄過去那種包辦包管、高耗低效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按照

辦管分離的發展思路,由政府出資,招標社會組織或服務團體去經辦和管理運作,政府則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負起行政管理和監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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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之間的聯繫


首先,它們所涉及的都是同一事物,都是政府已經辦起來的或想要建設的養老機構應該採取什麼方式舉辦與管理。


其次,它們都與體制機制的深化改革緊密聯繫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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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之間的區別


同時,“公辦民營”和“公建民營”又是同一事物的兩種不同形式,因此,它們又是有區別的:


一個是在盤活存量,對已經辦起來的公辦養老機構進行改制改革,建立起全新的順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管理和運行機制。


一個則是在發展增量,政府對新辦養老服務機構投資時進行改革創新,轉變投資方式,把體現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所要投入的資金換一種方式投入,不再直接由政府部門建設和管理,而是遴選其他社會力量去建去管,由此打破公辦養老機構高投入、低產出,高消耗、低效率的體制弊端,提高公共資源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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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民營


把市場經濟規律和運行機制引入養老服務領域要搞好“公辦民營”,其核心是加速改制改組。必須突破計劃經濟年代沿襲下來的舊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這一根本障礙;要儘快摒棄部門利益和事業單位、個人因身份標記就能從政府輕輕鬆鬆得到的資源分配和既得利益。


具體而言,就是要把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和運行機制引進並運用到養老服務領域,切實做到四個轉變:


首先,改變國家為公辦養老機構定事業編制規格、定人員編制數量、定財政劃撥經費額度的老做法,引入多種經濟成分參與改制,變公辦養老機構的全民所有或集體所有為多種經濟成分共同所有或其他非公有制成分所有


其次,變財政全額事業撥款為按養護“三無”、“五保”老人數量由財政出資全額購買服務和按機構床位、按養護老年人數量的補貼標準以及按運行情況由財政予以適量適度補貼。


第三,變管理和服務人員的鐵交椅、鐵飯碗、事業單位標記的幹部、職工身份為全新的聘任制、合同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和靈活的激勵機制,把一潭死水變成一灣活水,把能進不能出、能上不能下、人浮於事的用人用工制度變成以事定崗、以崗定責、優勝劣汰、能進能出的人力資源管理體制。


第四,把工資按職級年限固定、論資排輩、能升不能降的舊分配製度變為薪酬與績效掛鉤,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真正按勞取酬的新分配製度。


公辦民營的實施是一場真正意義上政事分離的變革,是養老服務領域管理體制、運行機制以及用人用工制度、分配製度和資源配置方式的變革與創新。


公辦民營的推行必將會對養老服務業態的形成,對各類養老機構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公平合理開展競爭、切實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以及養老服務業的健康快速發展,產生巨大的推動和極其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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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民營


改變政府舉辦養老服務機構的出資經辦方式,其核心也是改革政府對養老機構原來的管理體制和投入機制


首當其衝的則是對政府舉辦養老服務機構的出資經辦方式進行根本性的改變


它要求各級政府遵照《城鄉老年人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標準》,需要對某個城市或某些達到《標準》要求必須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城鄉社區實施建設時,不能再像過去那樣從機構建設到管理運營完全由政府一攬子都包下來,而是要打破這種包辦包管的舊體制,雖然依舊是政府出資全部或大部,但卻不再由政府直接經辦,而是與市場經濟接軌,

採取公開招標的方法,由中標的社會服務團體、民間組織、企業或個人按照標準和要求進行基本建設,並在建成後負責管理、服務和運營


政府則超脫於具體操作的事務之外,充當起真正的宏觀管理、檢查監督角色,依據《標準》、規範的要求和標書、協議的承諾對設施建設、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等方面進行檢查和監督,質詢和懲戒。


一般說來,“公建民營”屬於國家建設福利型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護理型養老服務機構所採取的常規做法。這在那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或地區是常見的。


“公建民營”的要求很嚴格:


首先,這種福利型養老服務設施或養老護理機構,要解決老年人群中高齡、失能失智老人對專業養老護理服務的需求,並優先保障“三無”、“五保”、軍烈屬和經濟困難的低收入老人的護理服務需求


而對那些享樂型、休閒度假、健康養生型的高檔養老機構則由市場去自發調節,不在政府出資建設之列。


其次,必須建立和實施基本的公共財政政策,明確政府承擔基本養老服務職能的責任,才能使各級政府真正成為這類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和養老護理服務機構建設的投資主體。


第三,必須建立健全一系列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以及一套完備的檢查監督機制,才能使這種做法依法依規、公平有序地進行。


第四,這種做法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緊密相關。在經濟尚不發達、地區發展不平衡的情況下,這種做法只能先從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和有財政承受能力的地區做起,再逐步推展到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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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公助


目前在那些經濟欠發達和不發達地區,限於財力不足,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和養老護理服務機構,離大面積推行“公建民營”還有相當距離,先從“民辦公助”做起更切實、更妥貼,更有實效。因為從政府的角度而言:


首先,“民辦公助”的投資主體是民間力量,政府只是相應的資助,出的是小錢,發揮的卻是大作用,可以調動民間力量投入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完成政府想做卻限於財力還一時做不了的大事情;


其次,政府資助未能改變其他多種經濟成分的所有制性質,因此其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可以更多地和物質利益原則掛鉤,與市場經濟接軌,帶有更大的靈活性和實效性;


第三,政府的資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政府的意圖、老年人的需要以及機構發展需要堅持的正確方向貫徹進去,政府能夠隨時施加一定的干預和影響,使民辦養老服務機構能夠更好地為老年人服務。


只有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政府財力的增強,在福利和公益服務領域的“民辦公助”才可以逐步讓位給“公建民營”,這樣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和養老護理機構的福利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本質屬性和特徵才更能夠真正凸顯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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