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亲生再疼也没用?老太起诉赡养权,养子:她有钱不用我养

不是亲生再疼也没用?老太起诉赡养权,养子:她有钱不用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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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导读

孝敬老人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百善孝为先!如果自己的老人都不管不问,又何谈:亲朋友、近同事、成事业?

养儿防老的观念也深烙于国人之心;假如养个儿子,老了对自己百般嫌弃,事事指望不上,那还有必要养儿子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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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己不能生育或者没有生育男孩,收养一个养子,他长大后,会对自己好么?这样的疑问没有意义,因为有孩子(或有儿子)的家庭想象不到没有孩子(或没有儿子)家庭的身心压力;

是否收养一个孩子后,无论对他(她)再好也会有一层无法言说的隔膜?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法律又是如何规定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也许从本文事件可以窥得一域。

事件概述

宋大海与石婉君通过自由恋爱,组成了家庭;结婚后,两人很快就有了小宝宝,是名“小公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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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夫妻二人很快发现,女儿存在身体异常,经过检查确诊为比较罕见的先天性心脏病,无法通过一般手术根治,只能终身服药;

老宋夫妻面对此种情况,在经过几年全国各地艰辛问诊后,也终于接受了女儿所得疾病终身无法治愈的事实;

夫妻二人总担心女儿在自己离世后,没有一个足够亲近的人加以照顾;决定再要一个孩子,但经过努力,最终也因老宋身体原因没能实现;

无奈老宋夫妇就决定收养一名男婴,取名小强;小强来到老宋家后,老宋夫妻视其为己出;没有缺少正常的疼爱与关心,当然望子成龙的“教训”也是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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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相较于自家“小公举”,可能因为女儿身体缘故,或多或少小强没有姐姐的“优厚待遇”;

小强自小顽劣,好不容易从一个三流中专毕业;老宋托人安排小强进入事业单位做司机,但小强始终看不上那点工资待遇,整天不务正业;

很快小强谈了女朋友,到了谈婚论嫁时;老宋最终决定:相较自己单位的小面积集资房,农村老宅更适合小强结婚使用,至于集资房准备留给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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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种种,矛盾暗涌,小强结婚后,逐渐和家人疏远;小强姐姐终因疾病很快的走到了人生尽头;老宋本就不算健硕的身体也在不久后彻底不行;小强远在老宅居住,更加不再回那个曾经养育、关心他的家;

退休后的石婉君,每天只能看着自己的空空房间,女儿、老伴都没了,唯一的养子,跟没有差不多!

石婉君随着年龄的增大,生活各处皆为挑战;甚至她只能请求邻居:每天早上上班时敲敲自家房门,看是否自己还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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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老太,回忆自己一生:虽没有多大丰功伟绩,但从来没有伤害过谁!为什么原本还算幸福的家庭走到“孤家寡人”!

老人家最后想不通,决定起诉自己那个不孝子,要求他对自己履行其应当担负的赡养义务!

法盾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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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获知:

1、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完全等同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2、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均可以要求具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注意: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二者只需满足一项即可;

3、对老人(被赡养人)的赡养不仅仅体现在物质金钱支持,在生活照料、精神抚慰需求方面也应当充分保障;

4、具有赡养义务的个人,其配偶也应当协助赡养义务人履行其应付责任;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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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小强)辩驳:

1、暂不说,小时候养父母对自己与对姐姐十分不公平,单说家中两处房产的事情,姐姐在世的时候,养父要把单位集资房给姐姐,农村老宅破烂不堪却给了我!如果养母承诺将单位集资房给我,我承诺对其尽赡养义务;

2、我与媳妇,没有稳定工作,今天这里打工明天那里打工,收入微薄;我还有两个孩子要养,媳妇也说了如果我管养母,她就给我离婚;

3、养母虽然年龄较大,但有退休金,退休金足够养母开支,另外她还有医疗保险,根本不需要我赡养;

总的来说,如果让我赡养养母,我最多每月能给她20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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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决

1、对子女之间抚养是否存在不公平问题,并非法律规范范畴;石婉君夫妇已将被扶养人宋小强抚养成人,尽到了自身抚养义务;石婉君夫妇对自身财产权利的处分与宋小强应尽赡养义务没有直接关系;不能成为宋小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合法理由;

2、赡养老人系公民的义务,不因自身收入等经济情况而免除;且配偶一方应当协助另一方尽到其应尽赡养义务;

3、被赡养的对象被法律定义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本案中,虽石婉君有固定收入,但因其已73岁高龄,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劳动能力标准,故并不影响其向子女主张赡养权;

最终,法院结合宋小强的收入和当地生活条件等各种因素,判决宋小强每月支付石婉君800元赡养费;

庭后,石婉君表示,只要宋小强多回家看看,多对其进行照顾关心,800元她可以不要!但老人日后与养子宋小强的生活状态如何?还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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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评析

1、作为高级动物的人,难道还不如低级动物的:“乌鸦反哺”、“羔羊跪奶”?不懂感恩的人,无论从事哪一行都不会拥有远大成就;

2、法律作为道德的下一个防线,只能做最初级、最简单的或者最生硬的规定,赡养纠纷大多以给付赡养费判决结案;但精神抚慰,生活照顾这些更为细化的行为,法律无法进行具体规定,判决书更无法对此进行描述和执行!

3、从另一方面来说,父母在孩子小时,一定要灌输良好的道德观,及时纠正孩子不正确的行为和认知;不能要啥给啥,打左脸伸右脸!有大多赡养类案件,确实存在,“不孝子”从小耳濡目染的情形:我小的时候你就不赡养我爷爷奶奶,你老了我凭什么赡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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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情感维系真的那么脆弱且敏感?亦或者本案仅仅是个例?您身边有没有类似情况?大家可以留言,共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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