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親生再疼也沒用?老太起訴贍養權,養子:她有錢不用我養

不是親生再疼也沒用?老太起訴贍養權,養子:她有錢不用我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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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導讀

孝敬老人是我們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百善孝為先!如果自己的老人都不管不問,又何談:親朋友、近同事、成事業?

養兒防老的觀念也深烙於國人之心;假如養個兒子,老了對自己百般嫌棄,事事指望不上,那還有必要養兒子麼?


不是親生再疼也沒用?老太起訴贍養權,養子:她有錢不用我養

圖文無關

如果自己不能生育或者沒有生育男孩,收養一個養子,他長大後,會對自己好麼?這樣的疑問沒有意義,因為有孩子(或有兒子)的家庭想象不到沒有孩子(或沒有兒子)家庭的身心壓力;

是否收養一個孩子後,無論對他(她)再好也會有一層無法言說的隔膜?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關係如何處理?法律又是如何規定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權利與義務的?也許從本文事件可以窺得一域。

事件概述

宋大海與石婉君通過自由戀愛,組成了家庭;結婚後,兩人很快就有了小寶寶,是名“小公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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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夫妻二人很快發現,女兒存在身體異常,經過檢查確診為比較罕見的先天性心臟病,無法通過一般手術根治,只能終身服藥;

老宋夫妻面對此種情況,在經過幾年全國各地艱辛問診後,也終於接受了女兒所得疾病終身無法治癒的事實;

夫妻二人總擔心女兒在自己離世後,沒有一個足夠親近的人加以照顧;決定再要一個孩子,但經過努力,最終也因老宋身體原因沒能實現;

無奈老宋夫婦就決定收養一名男嬰,取名小強;小強來到老宋家後,老宋夫妻視其為己出;沒有缺少正常的疼愛與關心,當然望子成龍的“教訓”也是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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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相較於自家“小公舉”,可能因為女兒身體緣故,或多或少小強沒有姐姐的“優厚待遇”;

小強自小頑劣,好不容易從一個三流中專畢業;老宋託人安排小強進入事業單位做司機,但小強始終看不上那點工資待遇,整天不務正業;

很快小強談了女朋友,到了談婚論嫁時;老宋最終決定:相較自己單位的小面積集資房,農村老宅更適合小強結婚使用,至於集資房準備留給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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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種種,矛盾暗湧,小強結婚後,逐漸和家人疏遠;小強姐姐終因疾病很快的走到了人生盡頭;老宋本就不算健碩的身體也在不久後徹底不行;小強遠在老宅居住,更加不再回那個曾經養育、關心他的家;

退休後的石婉君,每天只能看著自己的空空房間,女兒、老伴都沒了,唯一的養子,跟沒有差不多!

石婉君隨著年齡的增大,生活各處皆為挑戰;甚至她只能請求鄰居:每天早上上班時敲敲自家房門,看是否自己還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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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老太,回憶自己一生:雖沒有多大豐功偉績,但從來沒有傷害過誰!為什麼原本還算幸福的家庭走到“孤家寡人”!

老人家最後想不通,決定起訴自己那個不孝子,要求他對自己履行其應當擔負的贍養義務!

法盾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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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獲知:

1、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完全等同於(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的關係;

2、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均可以要求具有贍養義務的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注意: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二者只需滿足一項即可;

3、對老人(被贍養人)的贍養不僅僅體現在物質金錢支持,在生活照料、精神撫慰需求方面也應當充分保障;

4、具有贍養義務的個人,其配偶也應當協助贍養義務人履行其應付責任;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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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小強)辯駁:

1、暫不說,小時候養父母對自己與對姐姐十分不公平,單說家中兩處房產的事情,姐姐在世的時候,養父要把單位集資房給姐姐,農村老宅破爛不堪卻給了我!如果養母承諾將單位集資房給我,我承諾對其盡贍養義務;

2、我與媳婦,沒有穩定工作,今天這裡打工明天那裡打工,收入微薄;我還有兩個孩子要養,媳婦也說了如果我管養母,她就給我離婚;

3、養母雖然年齡較大,但有退休金,退休金足夠養母開支,另外她還有醫療保險,根本不需要我贍養;

總的來說,如果讓我贍養養母,我最多每月能給她20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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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法院裁決

1、對子女之間撫養是否存在不公平問題,並非法律規範範疇;石婉君夫婦已將被扶養人宋小強撫養成人,盡到了自身撫養義務;石婉君夫婦對自身財產權利的處分與宋小強應盡贍養義務沒有直接關係;不能成為宋小強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的合法理由;

2、贍養老人系公民的義務,不因自身收入等經濟情況而免除;且配偶一方應當協助另一方盡到其應盡贍養義務;

3、被贍養的對象被法律定義為:“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本案中,雖石婉君有固定收入,但因其已73歲高齡,符合法律規定的無勞動能力標準,故並不影響其向子女主張贍養權;

最終,法院結合宋小強的收入和當地生活條件等各種因素,判決宋小強每月支付石婉君800元贍養費;

庭後,石婉君表示,只要宋小強多回家看看,多對其進行照顧關心,800元她可以不要!但老人日後與養子宋小強的生活狀態如何?還是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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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評析

1、作為高級動物的人,難道還不如低級動物的:“烏鴉反哺”、“羔羊跪奶”?不懂感恩的人,無論從事哪一行都不會擁有遠大成就;

2、法律作為道德的下一個防線,只能做最初級、最簡單的或者最生硬的規定,贍養糾紛大多以給付贍養費判決結案;但精神撫慰,生活照顧這些更為細化的行為,法律無法進行具體規定,判決書更無法對此進行描述和執行!

3、從另一方面來說,父母在孩子小時,一定要灌輸良好的道德觀,及時糾正孩子不正確的行為和認知;不能要啥給啥,打左臉伸右臉!有大多贍養類案件,確實存在,“不孝子”從小耳濡目染的情形:我小的時候你就不贍養我爺爺奶奶,你老了我憑什麼贍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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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情感維繫真的那麼脆弱且敏感?亦或者本案僅僅是個例?您身邊有沒有類似情況?大家可以留言,共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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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文中圖片皆為平臺正版圖庫授權使用,所有圖片與原文無關;請大家不要對圖入文;畢竟大家不是在看論文;使用圖片皆因,純文字較為枯燥;另,本文改編真實案例,因篇幅有限部分細節改動;並非杜撰。當然,更重要的法律條文,均為現行生效條文,無法杜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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