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jg金子在發光
這個還是要看你跟公司怎麼籤的合同。
如果是用你的名字開的公司,老闆估計不會跟你籤合同的,這種情況就談不上賠償了。
另外用你的名字開的公司,如果不發工資,老闆讓你自負盈虧,也是沒有辦法的。
我的建議
離職後,讓老闆註銷公司。
不然公司發生的業務與你有關,造成的不良影響你需要負法律責任。
用這個公司去貸款,或者這個公司偷稅漏稅,都會你個人造成很嚴重的影響。
咖啡有話說
這個問題應該分兩部分來回答
第一部分:公司用員工名義開分公司,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公司用員工的名義開分公司,員工有權選擇同意或拒絕。因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對外代表公司、對內履行職權的人員,如果擔任法定代表人,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會有一定的法律責任,包括可能的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一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各項事項都擁有決定權或控制權,所以,在正常情況下,作為公司的投資者,是不可能放棄對公司的控制權,而讓一個普通的員工來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最可能的目的就是實際股東想通過此方法來逃避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
所以,個人認為,員工應該拒絕公司的要求,以避免承擔不利後果。
第二部分:離職怎麼賠償?
這個要看具體是因為什麼原因離職,如果是你主動辭退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如果你是被用人單位辭退的,主要有以下三點
1、根據法律規定,解除勞務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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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海波看職場
拒我知道,分公司並不是獨立法人,所以應該不存在以員工名義開分公司這問題,頂多是員工掛名負責人但沒有親自履職。如果分公司負責人有一定薪酬待遇,您可以向公司提出,並要求一定補償。但如果是法人單位,你如離職還真需要好好看一看這幾年該公司經營上有無問題,將別是外欠資金和納稅方面,如果有問題,將來有可能找到你頭上,雖說最後不一定有啥事,但有麻煩纏身就犯不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