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辩I发布李文亮案调查报告的国家监委,是否只有“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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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家监委调查组发布《关于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有关情况调查的通报》,除了通报调查组调查到的事实经过,最后“建议湖北省武汉市监察机关对此事进行监督纠正,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日,武汉公安发布公告,撤销对李文亮的训诫,对基层派出所副所长和办事民警给予记过和警告处分。

有网友提出疑问:国家既然这么重视而派了调查组,为什么不直接对参与的相关官员一并查清,并且给予处分?原来国家监委只有“建议”权啊?

出于普法的考虑,小编赶紧学习,并分享对监委法律地位的学习心得。欢迎有不同理解的网友,留言评论。

不怕意见不同。真理越辩越明。

社辩I发布李文亮案调查报告的国家监委,是否只有“建议”权?

01

国家监委是啥部门?

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2018年3月成立。

2018年修正后的《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

为什么要设立监委?把所有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向公权力监督“模糊地带”亮剑就是重要原因。

-- 引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fanfu.people.com.cn/n1/2019/1112/c64371-31450774.html

02

监委与检察院、纪委的关系?

监委成立前:

党政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纪委从党纪角度可进行调查,监察部从行政监督角度可进行调查(中央纪委、监察部从1993年开始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的体制。各级都合署办公。)

如果涉及职务犯罪的,由检察院反贪局负责刑事侦查、向法院提前公诉。

监委成立前,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结果不能作为证据直接用于司法审判。问题线索移交后,检察机关必须重新立案侦查、重新取证、重新制作笔录。

监委成立后:

提高效率和部门协同:改革后,检察院反贪局被并入监委。监委被赋予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权,并与纪委合署办公,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可以同时启动、同步进行。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避免重复劳动,办案效率大大提升。形成三部门的协同三部曲:监察机关调查、检察机关起诉与审判机关审判。

实现六类对象监察全覆盖:公职人员和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都囊括在内,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六类对象被纳入监察范围。

03

监委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04

国家监委只有对李文亮案件的建议权?

作为《宪法》规定的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委除了建议权,是否还有对李文亮案的基层派出所民警及其上级各相关部门负有相关责任的公职人员做出政务处分的职责呢?

是否有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处置的职责呢?

如果国家监委在调查李文亮案过程中发现其他涉嫌渎职罪等职务犯罪的行为(比如李文亮披露疫情若干病例的前后一段时间内,疫情被至今不知道哪个环节的公职人员隐瞒,有人戏称各环节的表态为”甩锅大赛“),是否有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的职责呢?

另,有网友质疑:“调查组的《通报》基本啥都没说,而武汉公安的处理让老百姓觉得敷衍塞责,公务员觉得基层受过,大家都不满意。 ”

这个不是本文讨论范围,就不展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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