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辯I發佈李文亮案調查報告的國家監委,是否只有“建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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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國家監委調查組發佈《關於群眾反映的涉及李文亮醫生有關情況調查的通報》,除了通報調查組調查到的事實經過,最後“建議湖北省武漢市監察機關對此事進行監督糾正,督促公安機關撤銷訓誡書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同日,武漢公安發佈公告,撤銷對李文亮的訓誡,對基層派出所副所長和辦事民警給予記過和警告處分。

有網友提出疑問:國家既然這麼重視而派了調查組,為什麼不直接對參與的相關官員一併查清,並且給予處分?原來國家監委只有“建議”權啊?

出於普法的考慮,小編趕緊學習,並分享對監委法律地位的學習心得。歡迎有不同理解的網友,留言評論。

不怕意見不同。真理越辯越明。

社辯I發佈李文亮案調查報告的國家監委,是否只有“建議”權?

01

國家監委是啥部門?

全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2018年3月成立。

2018年修正後的《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這是一條鐵律。”

為什麼要設立監委?把所有公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向公權力監督“模糊地帶”亮劍就是重要原因。

-- 引自中國共產黨新聞網http://fanfu.people.com.cn/n1/2019/1112/c64371-31450774.html

02

監委與檢察院、紀委的關係?

監委成立前:

黨政幹部涉嫌違法違紀的,紀委從黨紀角度可進行調查,監察部從行政監督角度可進行調查(中央紀委、監察部從1993年開始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督兩項職能的體制。各級都合署辦公。)

如果涉及職務犯罪的,由檢察院反貪局負責刑事偵查、向法院提前公訴。

監委成立前,紀檢監察機關的調查結果不能作為證據直接用於司法審判。問題線索移交後,檢察機關必須重新立案偵查、重新取證、重新制作筆錄。

監委成立後:

提高效率和部門協同:改革後,檢察院反貪局被併入監委。監委被賦予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調查權,並與紀委合署辦公,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可以同時啟動、同步進行。監察機關依法收集的證據材料,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避免重複勞動,辦案效率大大提升。形成三部門的協同三部曲:監察機關調查、檢察機關起訴與審判機關審判。

實現六類對象監察全覆蓋:公職人員和行使類似職權的人員都囊括在內,包括“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六類對象被納入監察範圍。

03

監委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04

國家監委只有對李文亮案件的建議權?

作為《憲法》規定的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委除了建議權,是否還有對李文亮案的基層派出所民警及其上級各相關部門負有相關責任的公職人員做出政務處分的職責呢?

是否有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處置的職責呢?

如果國家監委在調查李文亮案過程中發現其他涉嫌瀆職罪等職務犯罪的行為(比如李文亮披露疫情若干病例的前後一段時間內,疫情被至今不知道哪個環節的公職人員隱瞞,有人戲稱各環節的表態為”甩鍋大賽“),是否有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的職責呢?

另,有網友質疑:“調查組的《通報》基本啥都沒說,而武漢公安的處理讓老百姓覺得敷衍塞責,公務員覺得基層受過,大家都不滿意。 ”

這個不是本文討論範圍,就不展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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