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城鄉規劃管理程序規定


石家莊市城鄉規劃管理程序規定


石政發〔2015〕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一節 總體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節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節 鄉村規劃、專項規劃、特定區域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一節 近期建設規劃

第二節 房屋徵收、城中村改造及企業搬遷改造

第四章 建設項目規劃許可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三節 建築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節 市政工程規劃管理

第五節 鄉村建設規劃管理

第六節 地下空間利用規劃管理

第五章 建設項目批後監管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建築類建設工程批後監管

第三節 市政類建設工程批後監管

第四節 鄉村建設工程批後監管

第六章 附則

附件(1)石家莊市城鄉規劃局規劃審批總流程圖

附件(2)“一書兩證”及規劃條件的內容

附件(3)石家莊市城鄉規劃局關於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編制內容及深度要求

附件(4)石家莊市城鄉規劃局關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測量成果報告書內容的要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科學制定城鄉規劃,規範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建設,保障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石家莊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石家莊都市區範圍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審批與監管。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其它縣(市)、礦區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一節 總體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條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制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石家莊市城鄉規劃條例》等規定的程序執行,並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石家莊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應開展各類專題研究,作為總體規劃的編制基礎。

(二)城市、鎮總體規劃在編制過程中,應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編寫環境影響篇章。

(三)石家莊市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在報請進行技術審查前、規劃成果報送省政府審查及市人大審議之前,以及正定縣城(城鄉)總體規劃成果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前,均應經石家莊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總體規劃的修改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和《石家莊市城鄉規劃條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並應履行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專題研究、市規委會審議等程序。

第二節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六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體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編制計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會同區政府、管委會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二)組織編制:石家莊市中心城區以及鹿泉、欒城、藁城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轄區政府組織編制;正定縣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正定新區、空港工業園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管委會組織編制;五大產業基地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基地管委會組織編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給予技術指導;其它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三)論證與審查: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後,組織編制部門應組織專家論證,並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國土、教育、衛生、文體、園林、房管、建設、水務、環保等部門進行審查。

(四)公示徵詢意見:組織編制部門應將初審後的規劃草案在網站、展示館、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示,廣泛徵詢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公示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在政府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佈。

公眾或相關部門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提出重大異議的,組織編制部門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業單位、專家、公眾和相關部門意見,並根據意見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五)規委會審議:控制性詳細規劃報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及公眾參與報告等提交規委會審議。其中,石家莊中心城區,欒城、藁城、鹿泉城區,正定新區,空港工業園,五大產業基地及西部山前區、正定古城、滹沱河沿線等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提交市規委會審議。未經規委會審議通過的,不得報送審批機關審批。

(六)成果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組織編制部門按法定程序報批。其中,石家莊市中心城區以及鹿泉、欒城、藁城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市區範圍內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行政區劃調整過渡期的有關規定執行。正定縣城和正定縣其它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正定縣人民政府審批。正定新區、空港工業園、五大產業基地、及西部山前區、正定古城、滹沱河沿線等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規委會審議通過後,需納入相應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按法定權限報批。

(七)成果公佈:組織編制部門應當將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範圍、規劃期限和查詢方式,於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發佈公告,並應同時在政府信息網站或者規劃館長期公佈規劃的主要內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八)備案: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組織編制部門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動態維護,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涉及規劃內容整體性、系統性調整或涉及強制性內容逆向調整,致使原規劃單元內強制性內容不能保持總量平衡的,屬於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技術論證。組織編制部門根據城鎮規劃建設需要,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技術論證。轄區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土地權屬單位申請進行維護的,應當委託原編制單位或具備城鄉規劃編制甲級資質的諮詢單位編制技術論證報告。其中,修改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技術標準的,不得修改。

2.徵求意見。修改內容涉及公眾利益或利害關係人權益的,組織編制部門應徵求有關部門、利害關係人意見。

3.上報請示。組織編制部門就修改的必要性、公眾意見和利害關係人意見進行統籌研究形成專題報告,每半年一次定期報請原審批機關同意後,啟動控制性詳細規劃動態維護。

4.編制方案。同意修改的,組織編制部門組織編制修改方案並進行公示,可根據需要組織聽證,以徵求公眾和利害關係人意見。

5.專家評議。修改方案報批前,應組織專家論證,論證意見由組織編制部門認真落實。

6.規委會審定。修改後的規劃方案,應當按照原審定權限提交規委會審定。

7.批准執行。經審定通過的修改方案,組織編制部門應當按法定權限重新報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在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佈。

8.備案公佈。經批准的修改成果,規劃組織編制部門應當重新備案和存檔。

(二)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和《石家莊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對建設用地進行混合、兼容使用的,以及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在管理單元內部或者同一項目內、相鄰單元間進行調整,且調整內容能在管理單元內保持總量平衡、系統的完整性不受影響的,屬於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深化,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編制方案。組織編制部門組織編制深化方案。其中依申請進行維護的,申請單位應當說明調整理由並委託原編制單位或具備城鄉規劃編制甲級資質的諮詢單位進行技術論證。

2.徵求意見。組織編制部門根據需要對深化方案徵求有關部門、利害關係人、公眾意見並進行專家論證。

3.集體審定。組織編制部門對深化方案進行審定,涉及“五線”及突破統一實施範圍進行公益性設施置換的,還應當提交規委會審定。

4.落實執行。深化方案經審議通過後即可執行,但涉及“五線”及公益性設施置換的,需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執行。

5.公佈存檔。深化方案應當及時存檔和公佈,每年與規劃實施評估報告一併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並按規定重新備案。

(三)控制性詳細規劃存在明顯錯誤,需要更正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原規劃編制單位對錯誤內容進行核實,經原規劃編制單位核實,並進行修改完善後,由組織編制機關審查後進行更正。更正後按年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

第三節 鄉村規劃、專項規劃、

特定區域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條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制定和修改,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並遵循以下規定:

(一)組織編制。村莊規劃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總體規劃或鎮村體系規劃等規劃組織編制,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本轄區鎮村體系規劃的編制工作。

(二)審查與公示。村莊規劃草案完成後,市區範圍內的村莊規劃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發改、規劃、國土、建設等相關部門審查;其它村莊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對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和徵詢意見。

(三)審議與報批。村莊規劃的報批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中,位於石家莊市生態協調區、西部山前區、滹沱河沿線和正定古城周邊的村莊規劃,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提交市規委會審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它村莊規劃的審批,我市行政區劃調整過渡期有特殊規定的,按特殊規定執行。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提交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四)公佈與備案。村莊規劃批准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成果向社會公佈,並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九條公共服務設施、綠地、地下空間、市政、交通設施等涉及城鄉空間佈局和土地利用的各類專項規劃,組織編制部門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報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經審議認為有必要進行重新制定或修改的,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組織編制:專項規劃應當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撰寫環境影響報告書。

(二)審查與公示:專項規劃草案完成後,組織編制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審查通過後,由組織編制部門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和徵詢意見。

(三)成果報批:專項規劃草案經公示後,由組織編制部門將規劃成果、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一併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備案與執行: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編制部門應當將規劃成果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其納入相應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條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等特定區域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正定新區、空港工業區、五大產業基地、西部山前區等市級以上政府確定的重點發展區域和重點控制區域的特定區域規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員會按照不同的編制階段,參照相應層面的法定規劃組織編制,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准的特定區域規劃,組織編制部門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轄區政府備案,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納入相應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或由鄉、鎮人民政府納入相應的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一節 近期建設規劃

第十一條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近期建設規劃,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近期建設規劃由市、縣、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發改、規劃、國土、建設、城管、交通、房管、環保、園林、文化、教育、衛生等部門和水、電、氣、暖等各主要市政單位參加,以3—5年為週期,最終成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籌。

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完成後,由市、縣、鎮人民政府組織專家和相關部門對方案進行論證,並對規劃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0天。

近期建設規劃經公示,並徵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意見後,由市、縣、鎮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批准後的近期建設規劃應當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完成後可按年度滾動修編,由市、縣、鎮人民政府組織各相關部門編制評估報告,對上年度近期建設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提出年度修改方案。

年度修改方案經專家論證、公示程序後,由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公佈施行。

第十三條市、縣、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在近期建設規劃的基礎上,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制定房屋徵收、城中村改造、土地收儲、企業搬遷、保障性住房建設、生態環境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年度計劃,應當依據近期建設規劃。

第二節 房屋徵收、城中村改造及企業搬遷改造

第十四條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城中村改造以及較大企業的搬遷改造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由房屋徵收部門持房屋徵收計劃和擬徵收範圍圖,城中村改造項目由區政府或村民委員會持城中村改造計劃和國土部門核定的宅基地範圍,較大企業搬遷改造項目由土地收儲部門持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計劃的文件和擬收儲範圍圖,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紅線圖。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政府批准的實施計劃,核查項目擬用地範圍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落實代徵、代拆周邊道路、綠地等公益設施用地等情況,符合要求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用地紅線圖。需要對徵收計劃作出調整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鄉規劃及代徵、代拆的相關規定出具用地紅線圖(草案),徵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並結合部門反饋意見出具用地紅線圖。

用地紅線圖正式出具後,一般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徵求原項目管理部門的意見,城中村改造項目還應取得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門意見和村民代表大會意見。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城中村改造項目以及較大企業的搬遷改造項目,實施改造的主導部門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要點。

規劃要點出具的依據、徵求意見、修改等程序,參照規劃條件的相關程序執行。其中:規劃要點強制性內容的修改,參照規劃條件限制性內容的變更程序,限制性和指導性內容的修改,參照規劃條件指導性內容的變更程序。

第十六條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城中村改造以及較大企業的搬遷改造的主導部門,在取得規劃要點後,應當依據規劃要點組織編制改造單元規劃,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依據規劃要點對改造單元規劃進行審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在現場或媒體進行公示,按規定提交規委會審議,審議通過後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實施。批准後的改造單元規劃相當於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深化及動態維護的依據;其深度達到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要求的,可以替代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動態維護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動態維護方案可與改造方案一併公示、一併提交規委會審議,審議通過後,控制性詳細規劃動態維護方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改造單元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實施。控制性詳細規劃動態維護方案未與改造單元規劃一併公示、提交規委會審議的,可依據審批後的改造單元規劃,編制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動態維護方案後,直接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四章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一般分為規劃選址、出具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出具規劃核實意見等六個階段,總流程圖及各階段審批時限詳見附件1。

第二節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八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核准的建設項目,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核准前,可以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函。核准前已經取得規劃條件的,規劃條件可以替代選址意見。

其他項目無需申請規劃選址意見書(函),但可以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規劃諮詢。

建設項目選址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函)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選址申請;

(二)批准類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批准文件或者核准類建設項目擬報批的項目申請報告;

(三)標明擬選位置的地形圖和規劃設計示意圖;

(四)證明建設項目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區域性重大建設項目,對城鄉空間佈局有重大影響、環境功能發生重大變化或需要修改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以及地質災害敏感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由相應資質機構出具的選址論證報告。規模較大、對城市交通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在城市基礎設施未覆蓋區域或薄弱區域選址以及可能對市政基礎設施承載力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市政基礎設施承載能力評價報告。

第二十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選址申請後,應依據城鄉規劃和有關技術規定進行審核,對於項目內部及周邊情況複雜、用地邊界不清的項目,還應當進行現場踏勘,符合要求的,5個工作日內對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項目核發選址意見書,對其他項目核發選址意見函。特殊項目經以下審核程序後,可延長至8個工作日內辦理:

(一)涉及選址論證、交通影響評價、基礎設施承載力評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還應組織交管部門、相關專業部門以及有關專家分別對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基礎設施承載力評價報告、選址論證報告進行審核論證。

(二)涉及文物、宗教、國家安全事項、危險化學品以及對防洪、環保、消防、教育、衛生、人防、市政、園林綠化、保障房配建等有特殊要求的事項,還應當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文物、宗教、國安、安監、保密等部門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文物、宗教、國家安全、危險化學品、保密等事項的相關備案資料,明確其保護、控制名錄和範圍。

第二十一條選址意見書(函)是建設項目選址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律憑證(證明文件),是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的依據,建設單位取得選址意見書(函)後,方可向發改部門申請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企業投資項目核准證明文件。

選址意見書(函)的內容見附件2。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和個人應自核發選址意見書(函)後1年內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文件或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文件。逾期未辦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延期的,期滿後原選址意見書(函)自行失效。

已核發選址意見書(函)需要延期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選址意見書一經核發不得隨意變更。項目單位取得選址意見書1年內,因名稱、位置等變化確需變更選址意見書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城鄉規劃和相關規定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予以變更,變更後的選址意見書應在當地主要媒體進行公告。

第二十四條在規劃建設用地上進行建設,以及依法劃撥、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國土部門、轄區政府或建設單位應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圖;

(三)在自有土地上進行改、擴建,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項目,還需提供土地使用證明文件,發改部門核准、批准、備案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根據需要踏勘現場,核定周邊環境及基礎設施情況,並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鄉規劃的有關規定擬定規劃條件。

已批准改造單元規劃的,可按改造單元規劃核算各地塊指標,分別出具分地塊規劃條件,地塊規劃條件整體規模不得超過批准的改造單元規劃,先期建設的地塊配套設施不應低於整體項目配套比例,配套教育設施應當優先安排,分地塊指標原則上與整體保持基本平衡。

第二十六條規劃條件初步擬定後,涉及以下內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徵詢相關部門和項目所在地政府意見:

(一)用地規模1公頃以上或建設規模1萬平方米以上的各類建設項目,應徵詢建設項目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意見。

(二)建設規模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項目,應徵詢建設、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民政、城管、房管、公安、交通、交管、環保、郵政、供熱、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的意見。

(三)建設規模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建項目,應徵詢建設、交通、交管、城管、供熱、供水、供電、供氣部門的意見。

(四)工業項目、危險品倉儲項目,應徵詢安監、環保、消防等部門意見。

(五)涉及河道、防洪、水源地保護、自然生態保護區、歷史文化遺產的項目,應分別徵求水利、環保、文保等部門意見。

(六)涉及國家安全事項、涉密單位、軍事禁區保護等項目的,應分別徵求國家安全部門、軍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七)在自有土地上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應徵求國土部門意見。

選址階段已徵求意見的項目,規劃條件階段可視情況不再徵求相關部門意見;規劃要點已經徵求意見的,同一項目分地塊規劃條件不再徵求意見。

第二十七條規劃條件徵求意見以公函形式發送各相關部門和政府。相關部門和政府應指定專人負責規劃條件徵求意見的反饋工作,並按職責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反饋意見,逾期未反饋視為無意見。

涉及與城鄉規劃有關的衛生、消防、安全、保護、隔離等距離要求的,相關部門應當在反饋意見時將相關要求、防護措施、相關依據等通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轄區政府和相關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和情況通報,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統籌,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且有利於規劃實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予以採納;超出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要求的原則上不予採納,根據城鄉規劃實施需要,有利於提高建設標準的,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認為可行的,可予以採納。

第二十九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應當按照附件2的要求明確規定其強制性、限制性、指導性內容;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要求納入規劃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建築節能等政策性要求,作為規劃條件的補充內容,並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規劃條件是載明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文書,是建設工程方案設計的依據,國土部門劃撥和出讓土地時,應當將規劃條件納入劃撥用地決定書和土地出讓合同。

在自有土地上進行改建、擴建,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規劃條件後應當函告國土部門;國土部門將規劃條件納入新的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用地決定書後,應當函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核定規劃條件2年內辦理土地出讓或劃撥等相關手續。逾期未辦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延期的,期滿後原核定規劃條件自行失效。

規劃條件需要延期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過1年。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規劃條件的強制性內容和限制性內容。確需變更的,不得影響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城鄉規劃修改造成地塊建設條件變化的。

(二)因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地塊的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國家、省、市的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規劃條件的政策性內容和指導性內容進行調整的,不屬於規劃條件的變更,可分別按照有關政策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程序執行。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申請變更規劃條件的強制性、限制性內容的,分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強制性內容變更:

1.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的書面申請,並附變更論證報告和規劃設計方案。

2.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調整的必要性、合理性進行技術論證;涉及有關部門的,還應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其中,通過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性質、容積率、配套設施等強制性內容不得變更;變更其它強制性內容,應徵求國土部門意見,不能滿足法律、法規、規範對於安全、交通、環保、綠化、建築間距、相鄰用地空間權益等規定要求的,不得變更。

3.經論證同意變更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將調整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在當地主要媒體或現場公示,並製作公示情況報告,公示時間不少於10天。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意見並形成意見採納情況報告。

4.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將變更報告、專家論證意見、公示及聽證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經批准後方可變更。

(二)限制性內容變更:

1.建設單位應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變更理由並附規劃設計方案。

2.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進行集體研究論證,涉及有關部門的,還應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經研究,變更後不滿足法律、法規、規範中有關安全、交通、環保、綠化、建築間距、相鄰用地空間權益等要求的,不得變更。

3.經研究論證同意變更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結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批前公示,將變更內容在當地主要媒體或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天。

4.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聽證後認為確需變更規劃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批准變更。

第三十四條申請調整規劃條件指導性內容的,建設單位可結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一併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技術審查或專家評審工作一併進行,經審查論證,認為變更後設計方案更加優化的,予以批准。

第三十五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出讓後,因城鄉規劃調整或因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等建設需要,導致建設項目地塊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對規劃條件的用地範圍、規劃指標、配套設施等局部內容進行重新核定,但重新出具前應當徵求國土部門和建設單位意見。

在規劃條件有效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出讓前,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法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原規劃條件,重新確定新的規劃條件,並及時通報國土部門。

第三十六條已納入用地出讓合同或劃撥用地決定書的規劃條件,變更其強制性、限制性內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在規劃條件變更前徵求國土部門意見,變更後的規劃條件抄送國土部門並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網站公佈。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當提交與國土部門重新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涉及劃撥、出讓土地或涉及用地使用性質、範圍、開發強度調整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憑項目批准、核准或者備案等有關文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文件或核准文件;

(三)標示擬用地範圍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現狀地形圖,即用地紅線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中村改造項目申請用地許可前應取得相關部門的回遷認定。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現場踏勘規劃用地,核定建設用地位置、界限和拆遷情況,符合規劃要求的,3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取得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後,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

(二)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標示擬用地範圍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現狀地形圖,即用地紅線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規劃條件是否已納入土地出讓合同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3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第四十條下列建設項目不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可持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和擬改造方案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諮詢。符合城鄉規劃的,可按相關規定直接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一)在以劃撥方式取得的現狀土地上不改變原有使用性質進行改建、擴建的。

(二)在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上不改變原規劃條件進行改建的。

(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建設內容未發生變更的。

第四十一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用地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律憑證,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國土部門申請土地證。

國土部門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土地使用單位劃撥土地後,應在5個工作日之內向規劃主管部門通報土地劃撥情況。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內容見附件2。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1年內辦理土地審批手續。逾期未辦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延期的,期滿後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已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需要延期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過1年。

第四十三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後不得擅自變更。建設項目土地證未辦理前確需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內容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履行變更程序:

(一)符合規劃條件確定的各項指標。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且未實施的。

(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規範要求。

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提出申請,符合變更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將原證在當地主要報紙上登報作廢,按照原程序重新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涉及規劃條件調整的,先履行規劃條件調整程序。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變更後,原證應收回作廢,並將新證重新公佈。

因地名或內容敘述不準、面積核實有誤等,需更正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後,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上直接更正,並加蓋印章。

第三節 建築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本規定所稱構築物,是指具有一定的空間和功能性,但不直接在內進行生產和生活活動的場所,包括水塔、水池、通風口等。

本規定所稱其它工程,是指城市廣場、園林綠地、社會停車場、既有建築物外立面裝修等獨立建設工程以及為主體工程配套的圍牆、大門等附屬工程,不包括戶外廣告、導引標識等。

第四十五條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分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兩個環節。其中:

舊城改造項目、城中村改造項目和政府投資類項目宜單獨申辦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其它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可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合併辦理。

既有建築物外立面裝修改造等工程,只需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不再單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參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相關程序辦理。

第四十六條申請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包括總平面圖、配套管線設施規劃控制圖、建築單體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和效果圖(包括鳥瞰圖、沿街主要立面效果圖、夜景圖等),方案深度應符合附件3的要求;

(三)設計方案的相關證明、說明文件,包括:

1.高層建築項目應提供日照分析報告;

2.重點項目應提供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3.城中村改造項目應提供回遷認定文件;

4.政府投資項目應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

5.機場淨空區超過淨空高度項目應提供淨空高度批覆文件;

6.工業等環境汙染項目應提供環評報告批覆;

7.涉及建築節能的,應提供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意見。

8.涉及危險品生產儲存項目的,應提供安評報告批覆;

9.涉及國家安全項目的,應提供國家安全部門審查意見;

10.涉及配套教育設施的,應提供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查意見;

設計方案的相關證明、說明文件不全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方案諮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開展諮詢服務,具體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公佈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申請後,應當依據規劃條件和有關技術規定,對方案涉及規劃條件的內容、與城鄉規劃相關的公共利益、他人權益保護等內容進行技術審查;建築單體內部設計和項目內部配套管網設計的合理性、安全性、規範性由設計單位負責。經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按照以下規定履行特殊審查程序或履行批前公示程序:

(一)建設項目位於文保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需經相應文物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位於國家級文保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二)臨主街主路10萬平方米以上住宅、2萬平方米以上公建單體及城中村改造項目、舊城改造項目和標誌性建築等重點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屬於規委會審議範圍的,還應提交規委會審議通過。

(三)除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項目和工業園區內的產業項目,不涉及利害關係人的不再履行批前公示程序外,其他項目應當履行批前公示程序。

第四十八條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批前公示,主要採取現場張貼和網站公示方式,現場張貼須由公證處監督。公示期限為10天。項目周邊涉及重要國家機關、涉密單位、軍事機構等有特殊要求部門的,可以採取直接送達方式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公示期間收到社會和公眾反饋意見的,應當通過召開協調會、座談會等方式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

第四十九條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按照規定履行批前公示和相關審查程序後,要件齊全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後應當通報轄區政府,並在規劃主管部門網站公佈,公佈期限截止到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核實。涉及綠色建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還應向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有關建築節能規劃指標審查情況。

第五十條建設單位和個人應自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後2年內,辦理建設規劃工程許可證。逾期未辦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延期的,原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自行失效。分期實施的項目,首期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認,可視為整體設計方案持續有效。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需要延期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過1年。

第五十一條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按規定進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或因文物保護、地質災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致使總平面圖無法實施的。

(二)有關城鄉規劃的政策、法規或技術標準發生變化的。

(三)相關部門在下階段審查時,發現總平面圖不符合有關規範,必須調整的。

(四)規劃條件發生變更的。

(五)原審定總平圖超過兩年未實施,已自行作廢的。

(六)建設項目開發主體發生變更的。

(七)整體建設、分期實施項目的相對獨立地塊,在尚未實施建設且不違背規劃條件、不涉及他人利害關係或利害關係人已經同意的前提下,建設單位申請修改的。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修改,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根據修改內容的不同,分別履行以下程序:

(一)修改內容涉及整體空間佈局、配套公建、配建綠地、容積率以及相鄰權益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日;涉及利害關係人的,還應通過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重新辦理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手續。

(二)對建築間距、建築高度、退界、退紅線、地下停車位等內容進行微調,使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更加優化完善,符合規範且不涉及相鄰權益的,不再履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修改程序,可直接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辦理時落實。

第五十三條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

(二)政府投資項目提供初步設計批覆,未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手續的其他項目要提供發改部門核准證或備案證;

(三) 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其中,新徵地項目提供土地證,且土地證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必須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致;利用原有土地的項目,提供土地證且用地性質、用地範圍必須與規劃條件一致;出讓土地的還應提供土地出讓合同,且規劃條件已納入出讓合同;

(四)現有建築改擴建項目應提供建築物權屬證明資料;涉及保障性住房配建項目的應提供住房保障部門審批意見;

(五)總平面定位圖、建築單體施工圖階段的平面、立面和剖面圖、室外環境設計圖、夜景照明設計圖(室外環境設計圖、夜景照明設計圖不能及時提供的,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可以置後到建築主體完工百分之五十前提交);

(六)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還應同時提供國家安全部門同意建設的證明文件。

以上資料在方案審查階段已提供的不再重複提供。

第五十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核實各項法定要件及法定程序履行情況,符合要求的,3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其中,分期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中小學、托幼、保障房等配套設施比例不得低於整體項目中配套設施比例,保障房優先安排在首期建設。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關內容應當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網站公佈,公佈期限截止到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核實之日。

第五十五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類)是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律憑證。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建設部門申請施工許可。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見附件2。

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和個人應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年內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手續。逾期未辦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延期的,期滿後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已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延期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過1年。

第五十七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後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辦理前,確需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履行變更程序:

(一)符合規劃條件確定的各項指標,其中政府投資類項目增加規劃許可規模的,應先取得發改部門批覆。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且未實施的。

(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規範要求。

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提出申請。變更事項涉及總平面圖調整的,先履行總平面圖調整程序;變更事項涉及公共利益、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要先對申請事項進行公示,利害關係人申請聽證的,按要求組織聽證。

變更事項涉及總建設規模調整的,變更部分應重新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批許可證作廢的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將原證在當地主要報紙上登報作廢;變更事項不涉及建設規模變化的,不再重新發證,重新審定變更部分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並以函覆形式變更許可證附件內容。

建設內容未發生變化,僅涉及建設單位名稱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先取得已更名的發改部門核准證或備案證、已更名的國有建設用地土地證,且原證在當地主要報紙上登報作廢後申請辦理。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後,原證應收回作廢,並將新證重新公佈。

第四節 市政工程規劃管理

第五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以下道路、管線和其它市政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一)道路、橋樑、隧道、軌道交通工程。

(二)水利工程、河道工程。

(三)城市供水、再生水、排水、防洪排澇、電力、通訊、有線電視、油氣、熱力、綜合管廊等管線工程。

(四)建設項目及公共空間市政配套工程(管線接口和道路開口)等。

第五十九條辦理市政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分為申請規劃設計要點、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個階段。

快速路、重要主幹道、大型立交節點等道路橋樑工程上述三個階段均需單獨辦理;其他道路橋樑工程可精簡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階段;管線工程無需辦理規劃設計要點階段。

隨道路建設的管線工程,管線設計方案與道路工程設計方案一併報批,無須單獨辦理。

第六十條下列附屬工程,建設單位依據其主體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配套管線設施規劃控制圖和相關專業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不再單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項目內部的道路、橋(涵)、管線等附屬工程等。

(二)道路和橋樑的整飾工程。

(三)交通監控設備、交通護欄等城市交通管理設備。

(四)路燈、路標、公交車站(亭)、垃圾回收箱、路邊小品等道路元素。

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在進行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圖設計前,需持以下資料申請市政工程規劃設計要點,並組織項目設計人員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共同踏勘現場,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各專業管線單位及相關部門召開建設協調會:

(一)申請書(包括建設內容、位置及規模、示意圖等);

(二)城建計劃或立項文件;

(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及地形圖。

第六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依據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技術規定及相關規範,結合現場踏勘的實際情況和建設協調會意見擬定規劃設計要點。

第六十三條建設單位進行管線工程及快速路、重要主幹道、大型立交節點等道路工程施工圖設計前,應持以下資料申請辦理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一)申請書,包括建設內容、位置及規模、示意圖等;

(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方案深度應符合附件3要求;

(三)擬建管線、快速路、重要主幹道、大型立交節點等工程設計方案沿線現狀管線及地形圖;

(四)超高壓、長輸油氣等特殊管網應提供相關的專業技術規範;

(五)建設項目市政管網配套工程應提供項目合法證明文件。

第六十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依據城鄉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3個工作日內批覆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特殊項目,經履行以下程序後,可延長至6個工作日內批覆:

(一)快速路、重要主幹道、大型立交節點等重要或複雜交通工程,綜合管廊、長途輸送油氣管線、區域性管網等重大管線工程,應經專家論證後,按規定報規委會審議或報政府專題會研究。

(二)高架路、立交和人行天橋等突出地面的交通工程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履行批前公示程序,公示時限為10天,公示方式以現場張貼和網站公示為主。

第六十五條建設單位和個人自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2年內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逾期未辦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延期的,期滿後原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自行失效。

已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需要延期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過1年。

第六十六條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不得隨意修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程序修改:

(一)因專項規劃的修改導致無法按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的。

(二)因文物保護、地質災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無法按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的;。

(三)因實施條件限制,建設單位申請修改,不影響方案的合理性、不違背規劃原則,不涉及他人利害關係或涉及利害關係但徵得利害關係人同意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條修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有關技術規範和實際情況,對建設單位修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原因、修改後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查,涉及利害關係人的還應通過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符合要求的,按照原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程序重新辦理。

第六十八條建設單位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擬定的規劃設計要點或審定的設計方案完成施工圖設計後,持以下資料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一)申請書;

(二)在現狀城市道路以外進行建設的,道路、橋樑、水系等項目應提供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地下空間或地上杆線項目應提供土地權屬人意見;

(三)建設工程技術設計圖;

(四)發改部門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城市市政管網更新、改建及老舊小區完善市政配套項目可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意見替代);

(五)建設項目與鐵路、高速、三環路、軌道線、水系等交叉或鄰接並行時,新建工程對上述工程可能造成影響的,還須提交相關管理部門意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九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核實各項法定要件及法定程序履行情況,對報送的圖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3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核發定線通知書。屬於國家省市重大市政工程、民生工程的,土地使用證明文件等要件不全、但建設工程技術設計圖符合規劃要求的,可以根據建設單位需求,出具預定線通知書。

建設單位應當持定線通知書委託具有資質的測量單位進行放線,並填寫定線測量反饋表,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驗後,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預定線通知書的項目,待法定要件齊全後方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七十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政類)是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律憑證。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到建設、道路管理等部門辦理施工許可、破路等手續。

市政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見附件2。

第七十一條建設單位和個人應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年內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逾期未辦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延期的,期滿後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已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延期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過1年。

第七十二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履行變更程序:

(一)符合城鄉規劃的相關要求。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且未實施的。

(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規範要求。

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單位應當提出申請,符合變更條件的,重新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事項僅涉及附件內容變化的,只審定變更部分的建設工程技術設計圖,不再重新發證。

准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原證在當地主要報紙登報、收回作廢,變更後應當將新證公佈。變更事項涉及方案重大調整的,應先履行方案調整程序。

第五節 鄉村建設規劃管理

第七十三條在鄉、村莊的規劃區內進行企業、公益事業、鄉村公共設施、集中村民住宅工程建設以及村民在新宅基地建設住宅的,應當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設住宅的,經村委會同意,向所屬鎮(鄉)政府備案,不再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企業、公益事業、鄉村公共設施和集中村民住宅建設項目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包括出具規劃條件、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三個階段。

(一)辦理規劃條件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徵得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持以下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

1.申請書;

2.項目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

3.佔用土地權屬證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4.土地預審意見;

5.佔用土地所在村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建設的意見書。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鄉、村規劃和有關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規劃條件。

(二)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規劃條件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由鄉鎮政府初審後,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7個工作日內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集中建設的村民住宅,在方案審定前,由鄉鎮政府組織總平面圖公示,告知利害關係人享有聽證的權利,公示期不少於十日。

(三)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個人持以下資料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1.申請書;

2.鄉鎮政府初審意見;

3.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包括總平面圖、建築單體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效果圖(電子文件);

4.其它資料:發改部門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土地預審意見、佔用土地原權屬村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建設意見;鄉、鎮政府關於總平面圖公示、聽證情況說明及證明材料。以上資料在申請規劃條件期間已提供的,不再提供。

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3個工作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七十五條村民申請新宅基地建設住宅的,應當持以下資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鎮、鄉政府初審意見,內容要包括明確村民住宅的建設規模、位置等;

(三)新申請宅基地用地紅線圖;

(四)其它資料:村民身份證、戶口本、佔用土地權屬證件、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意見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鄉村規劃核定宅基地用地範圍和規模,符合要求的,在3個工作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七十六條 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關內容應當在網站公告,公佈期限截止於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核實之日。

第七十七條鄉村建設工程的設計方案、規劃許可證變更,參照城鎮建設工程相關程序執行。

第六節 地下空間利用規劃管理

第七十八條單獨利用地下空間,應當參照地表建設工程單獨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七十九條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規劃條件,應當明確地下空間主導功能、建設範圍、建築規模、豎向分層等控制性要求,並對建設起止深度、出入口設置、連通方式等提出建議性要求。

第八十條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應當包括地表和地下兩部分。地下部分設計深度應達到地表建設工程的設計深度。地下工程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應當標明建築用地範圍、退地界、出入口、通風口位置及地表土地用途,說明用地規模、建築面積、建築用途及建築層數、深度、覆土厚度等指標。

第八十一條地下空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明確地下建(構)築物水平投影座標、豎向高程、建築面積、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間之間的連通要求等內容。

地下工程建築施工圖設計,應當包含地面及周邊現有建築物、市政設施、地下管線、人防工程、文物、古樹名木、公共綠地的保護設計專篇。

第八十二條地下工程建設涉及地下連通工程的,建設單位、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者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履行地下連通義務,並確保連通工程的實施符合相關設計規範的要求。先建單位應當按照專業規範預留地下連通工程的接口,後建單位應當負責履行後續地下工程連通義務。

第五章 建設項目批後監管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十三條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按《石家莊市城鄉規劃條例》四十六條規定的經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後不再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各類建設項目,建設期間應當接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其中城鎮建設工程的批後監管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鄉村建設的批後監管由鄉鎮政府負責。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以及批覆外立面裝修工程設計方案的同時,應當向建設單位發放載有監管部門以及後續監管事項、階段、方式等內容的告知書,並通知項目轄區政府。

第八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開始施工至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核實之日,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和商品房預售、銷售場所設立規劃公示牌。規劃公示牌的內容包括: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並加蓋公章的總平面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情況。

屬於住宅建築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預售、銷售場所設置公示牌,公佈內容為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同步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時序。

第二節 建築類建設工程批後監管

第八十五條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築工程(非工業類項目)規劃監督管理分為九個環節,分別是:放線定位核驗、基礎施工核驗、正負零核驗、地面首層核驗、標準層核驗、變化層核驗、頂層封頂核驗、外立面和室外工程核驗。工業類項目可以根據項目性質、規模等情況適度簡化規劃監管現場核驗環節。

第八十六條對於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從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的項目建設進度開始進行監管。

第八十七條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的各個環節,應當提前一天告知轄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核驗。建設工程所在轄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項目的批後巡查,按照建設工程規劃批後管理手冊中內容及時到施工現場進行現場核驗,核驗合格後,建設項目可繼續施工,否則責令建設單位進行整改,經再次核驗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八十八條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勘測單位,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總平面定位圖進行放線定位,所在轄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到項目施工現場對放線定位情況進行核驗,檢查規劃公示牌設置情況、灰線位置是否與總平面圖相符、建築座標或與相鄰參照物距離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等。放線定位測量成果應交所在轄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存檔。

第八十九條建設項目槽基處理至地下基礎綁鋼筋時,建設單位應先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勘測單位進行基礎測量,對樓座進行準確定位後,所在轄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現場進行核驗,基礎測量成果應交轄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存檔。

第九十條建設工程施工至頂層時, 建設單位應當告知所在轄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轄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頂層施工進行監管,並現場核驗頂層建築平面結構、層高、建築總高度(簷口、屋脊)、屋頂形式等內容是否與規劃許可內容一致。

第九十一條建設工程外立面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審批圖紙要求做好試裝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設計單位同時到現場對試裝面進行核驗,經核驗符合要求後,建設單位方可進行外立面整體裝修。外立面整體裝修完成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現場對建設工程外立面的色彩、材質、形式、夜景亮化設施以及屋頂形式等進行整體核驗。

第九十二條建設工程室外管線工程建設前,建設單位應當告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現場對管線工程退道路紅線、綠線、地界的距離以及道路開口、附屬設施位置等進行核驗。

第九十三條建設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申請規劃核實時,對於同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准的所有建設項目,應遵循“一次申請、統一核驗”的原則。確屬特殊情況,如涉及公眾或社會重大利益等需要的,需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實情況並研究同意後,方可分兩期申請規劃核實。

第九十四條建設單位申請規劃核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各項建設和環境建設。

(二)規劃許可確定應當予以拆除的建(構)築物、臨時建築及設施、建築施工工棚及圍擋按要求拆除。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其他事項全部完成。

(四)施工場地清理完畢。

(五)建設單位已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完成建設工程竣工測量成果,並形成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測量成果報告書(報告書內容見附件4)。

第九十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申請書後,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含附圖)和建設工程規劃批後管理手冊,對照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測量成果報告書現場進行勘驗,並根據規劃核實內容對建設項目各項技術指標逐項進行核驗,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技術報告。經核實符合規劃許可要求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證明;不符合規劃許可要求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規劃核實的決定,並責令改正。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到位後可重新申請規劃核實;對存在違法行為的應按照違法建設查處程序予以處理。

第三節 市政類建設工程批後監管

第九十六條建設單位在完成市政工程的挖方、槽基和樁基處理,覆土、灌樁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勘測單位進行基礎測量,並應通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核驗,填寫槽線、樁基測量情況記錄表,並交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存檔。經核驗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方可繼續施工,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進行整改,經再次核驗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九十七條市政工程核驗槽線和樁基後,後續工程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直至建設工程竣工。

第九十八條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持由相應測繪資質的勘測單位出具的測量成果和申請書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測量成果標準見附件5。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依據規劃設計要點、審定的設計方案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竣工規劃核實,符合規劃要求的,5個工作日內核發竣工規劃核實合格通知書。規劃核實不合格的,應向建設單位核發市政工程規劃驗收整改通知書,說明具體情況,並提出整改意見,建設單位自行整改後,重新提出規劃核實申請。

第九十九條市政工程和建設項目的配套市政管線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市或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材料。

第四節 鄉村建設工程批後監管

第一百條鄉村建設工程的批後監管可以另行規定,未制定前參照城鎮建設工程批後管理程序,可根據實際情況精簡監管環節。

第一零一條鄉村建設工程的規劃核實除按照城鎮建設工程的有關規定執行外,建設單位申請規劃核實時,還應提供鄉鎮人民政府的初步核實意見。

第六章 附則

第一零二條 本規定由石家莊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一零三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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