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報社長轉文,引發粉絲抗議,如何看待《下墜》的法律問題

《深扒》一文的法律分析,在我看來回避了一些關鍵問題。我不能認同《深扒》一文中的法律分析過程及部分觀點,對於作者本人寫作的目的,我也持保留態度。我反對引導粉絲實施違法行為、綁架粉絲進行消費的資本,同時認為《下墜》一文確實違反了我國禁止淫穢物品製造、傳播的相關法律法規,支持國家機關封禁AO3網站的決定。但我堅決不認為《下墜》損害了自然人肖戰的名譽權。即使某一行為違反了某條法律,也不應為了強化自身立場,將之歪曲為也違反了其他法律。因為這一文章是肖戰粉絲所寫而忽視對其合法性的探討,對於同人這個圈子並沒有任何幫助。

在分析實際情況前,有必要明晰:侵犯名譽權屬於侵權行為的一種,受《侵權責任法》的規範,侵權責任的成立必須要有損害事實的發生這一要件,也是最重要的要件,否則就不構成侵權。即使有做出侵權的舉動,意欲侵犯某種權利,但最終沒有造成相對人該種權利的受損,就無需承擔該種侵權的民事責任。

具體到名譽權中,名譽權受損的表現是社會對被侵權人的評價不正當的降低,這種降低第一應當是客觀事實,即公眾對其的評價確實下降,而不能由被侵權人自己或者少數幾個人的主觀感受決定;第二這種降低應當是不正當的,如果公眾對其評價的降低是行為人單純揭露了行為對象自身做出的醜惡行為所致,如主持人曝光明星偷稅漏稅,這種下降也是正當的;第三,這種降低應當與侵犯行為有明確的因果關係

在我看來,《深扒》一文對侵犯名譽權的分析,主要是在列舉法條、法律解釋和司法判例,雖然有刻意引導讀者將《下墜》的事實同其列舉的內容聯繫到一起,但並沒有解釋《下墜》應否,又是如何與這些法律內容聯繫到一起。如此草率行文,實在對不起該文標題中的“深扒”二字。


說到底,一篇文章的權威性,不是由引用了多少數據、多少法條、寫了5000字還是10000字決定的,而取決於作者是如何應用這些數據、法規建立起完整的邏輯,論證自己觀點的。我不認為這位作者的學術水平比我一個法學本科未畢業的學生還差,只能理解為這是立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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