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證據新規中證人證言部分8個重要變化

轉自山東高法

5月1日起,證據新規中證人證言部分8個重要變化


1

證人在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

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

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

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3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書。

法律依據: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證人的姓名、職業、住所、聯繫方式,作證的主要內容,作證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4

證人作證前除簽署書面保證書外,還應在法庭上宣讀保證書

法律依據: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在作證之前簽署保證書,並在法庭上宣讀保證書的內容。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證人的除外。

證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宣讀保證書的,由書記員代為宣讀並進行說明。

證人拒絕簽署或者宣讀保證書的,不得作證,並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證人保證書的內容適用當事人保證書的規定。

5

證人作證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

法律依據:

第七十二條 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語言。

證人作證前不得旁聽法庭審理,作證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

證人言辭表達有障礙的,可以通過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6

證人應當就其作證的事項進行連續陳述。

法律依據:

第七十三條 證人應當就其作證的事項進行連續陳述。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者旁聽人員干擾證人陳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7

證人申請以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法律依據:

第七十六條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作證,申請以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不能出庭的具體原因。

8

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的仍應履行具結程序。

法律依據:

第七十七條 證人經人民法院准許,以書面證言方式作證的,應當簽署保證書;以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方式作證的,應當簽署保證書並宣讀保證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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