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 拘役五個月! 新賓縣首例涉疫情防控案依法當庭宣判

由新賓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顧某某阻礙疫情防控,涉嫌妨害公務罪一案,於3月20日在新賓縣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顧某某當庭認罪悔罪,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顧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五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顧某某犯妨害公務罪,拘役五個月。

當前,疫情防控工作尚未結束,作為普通群眾本應自覺配合防疫工作人員開展工作,但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和疫情防控秩序,打罵警務工作人員,應依法予以嚴懲。在此提醒廣大群眾,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疫情防控相關規定,不觸碰法律底線,任何無視國家法律的以身試法者,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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