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外購貨物用於公益性捐贈適用免徵增值稅的,會計上怎麼處理?

張眼看財稅


對於這個問題的提出者,我自己先拋磚引玉一下吧。為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20年2月6日聯合發佈了一系列有關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2020年9號公告規定,企業用於新冠肺炎的公益性捐贈免徵增值稅,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時候允許全額扣除。下面通過一個案例來解讀這項政策。


A公司將自產的醫療用品捐贈給湖北省紅十字會,用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該批貨物的生產成本為200萬元,同類產品市場售價為300萬元,該公司已取得紅十字會開具的捐贈接受函。假設該批貨物已經進行進項稅額處理,適用稅率為13%。相關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239.

貸:庫存商品 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39

由於該項公益性捐贈符合免徵增值稅的條件,也就是自產的貨物用於免稅項目,稅款抵扣鏈條中斷,那麼對應的進項稅額需要做轉出處理。


企業對外捐贈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但是在確認企業所得稅的時候,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若要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需要在會計利潤基礎之上進行調整。視同銷售收入應調增30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應調減200萬元,從銷售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為300-200=100萬元。

同時對於該次疫情防控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時候,允許全額扣除以抵減稅前利潤,所以可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為23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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