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強,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喊你來還款!歡迎知情人提供相關線索

案情介紹: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

執行案號:(2020)皖0111執407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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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 王強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大圩鎮沈福村第四村民組33號

身份證號:3401111970****2031

立案時間:2020-01-09

執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告王強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良華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以20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20%計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900元,財產保全費1720元,公告費800元,合計7420元,由被告王強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法官聯繫電話:0551-6602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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