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攜號轉網,運營商要收取高達5萬多元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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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2019年8月,工信部發布《攜號轉網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12月攜號轉網開放辦理途徑,不少人都興奮不已,準備攜號轉網換套餐。

不過最近不少人爆料,自己在辦理攜號轉網時,卻被運營商要求支付大量違約金。

遼寧瀋陽的歐先生,今年1月9日想為自己電信尾號333的手機號辦理攜號轉網,但被電信要求交納5萬多元的補償金。因為按之前辦理該號碼的協議,歐先生辦理的靚號套餐每月最低消費300元,並且是屬於終身制。如果現在攜號轉網將需要交納按月計算至少20年的返還金,共計5萬3千多元。對此,歐先生則表示,國家開放攜號轉網並沒有規定要收取賠償金,並且合同協議裡也並未寫明攜號轉網要付鉅額賠償金的條款。

無獨有偶,商丘王先生近日也遇到了相同的情況,當他準備把自己的手機號轉到妻子名下時,營業廳工作人員向他出示了一份協議,其中註明“20年內王先生不得為這個尾號4個7的手機號碼辦理攜號轉網,否則就屬於違約,營業廳有權向王先生收取違約金,也即王先生需交納72000元的違約金才能辦理攜號轉網。

最終在媒體的協調下,營業廳工作人員與上級溝通,免除了王先生的違約金,問題基本得到解決。

其實工信部發布的《攜號轉網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中也有明確規定,辦理攜號轉網需同時滿足五個條件:

一,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已在攜出方辦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

二,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處於正常使用狀態(非掛失、停機等);

三,與攜出方結清申請攜號轉網號碼的已出賬電信費用,如有未出賬的電信費用(如國際漫遊費用等),與攜出方已約定繳費時間和方式;

四,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與攜出方無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的協議,或已解除在網期限限制;

五,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入網已滿120日(自然日)。

這其中的第四條就是說,辦理充話費送手機業務、辦理承諾消費存費送費業務、購買運營商合約機合約未到期等仍然在條款約束期內時,無法辦理攜號轉網。

這裡,我們還要提到一個問題,就是運營商到底應不應當收取高額違約金呢?首先,違約金基於合同,《合同法》保障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和《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的效力存在高低之分,前者是法律,而後者屬於行政法規,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

針對運營商要求違約金的訴求,各位首先要做的就是確定自己是否簽過與運營商的長期合同,確定該合同中是否有違約金的內容,而運營商既然要求客戶支付違約金,那麼出示客戶所籤的合同是其應盡的義務。其次,要解決該問題更多的需要運營商的主動配合,積極尋求政策變更、利益波動與客戶服務間的平衡。

不過無論如何,這也給我們提了個醒:無論任何時候,簽署協議或合同都得認真瞭解合同條款內容,避免為自己之後埋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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