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代徵平臺的興起與稅務風險防範

個稅代徵平臺的興起與稅務風險防範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達,湧現出越來越多的自由職業者,日常生活中為我們所熟知的快遞人員、網紅直播等均為自由職業者。2018年新修正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個人從事辦學、醫療、諮詢、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等生產經營活動的要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經營所得”目前在很多地方都實行低稅率核定徵收的模式,進而也就導致了大量個稅代徵平臺的興起,本文主要從委託代徵的稅法依據、個稅代徵平臺的模式、個稅代徵常見的稅務風險及防範進行分析。

一、委託代徵的稅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1993)》(以下簡稱“1993年《稅收實施細則》”)首次規定了委託代徵,第三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代徵少數零星分散的稅收,併發給委託代徵證書。受託單位按照代徵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徵收稅款”。因此,委託代徵最早的稅收依據為1993年《稅收實施細則》,稅務機關可以將少數零星分散的稅收委託給有關單位代徵,但是並沒有規定其他內容。

2002年國務院修訂1993年《稅收實施細則》時,將第三十八委託代徵條款進一步明細化,規定如下:“稅務機關根據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徵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併發給委託代徵證書。受託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徵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徵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託代徵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此時,委託代徵的目的是為了稅務機關進行稅收管控和方便納稅人納稅。

由於當時的網絡並不如現在這般發達,我們無法得知當年的委託代徵情況究竟如何,但是2004年北京市在稅務檢查中發現三家代徵企業超範圍代開交通運輸業發票,並擅自降低代徵稅率,造成少代徵、代繳各項稅費高達1.24億元的嚴重後果,迫使北京市2004年暫停了全市交通運輸業的委託代徵業務,並對三家違法代徵企業罰款8860萬餘元、行政處罰1.09億餘元,因此可見在2000年代的委託代徵的亂象。

2013年5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委託代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代徵範圍、期限、稅種、手續費及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二、個稅代徵平臺的模式

隨著2018年新修正的《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以及各個銀行、支付寶、易寶支付、通聯支付、首信易支付、現代金控、開聯通、匯潮支付等在內的數十家支付機構已經開始開展個稅代徵業務,個稅委託代徵平臺逐漸增多。

目前,個稅代徵平臺的主要運營模式有如下兩種:

模式一:企業委託代徵平臺向個人發放報酬

個稅代徵平臺的興起與稅務風險防範

模式二:代徵平臺承包企業的業務,由代徵平臺與自由職業者建立平等的合作關係

個稅代徵平臺的興起與稅務風險防範

注:

1、模式一中企業和個人之間是平等的合作關係,企業向個人支付報酬;模式二中企業將業務承包給代徵平臺,因此代徵平臺與個人之間是平等的合作關係,由代徵平臺向個人支付報酬;

2、代徵平臺自動扣劃個人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至稅務局;

4、個人通過代徵平臺取得稅後所得,並取得代徵平臺向稅務局申請開具的完稅證明;

5、模式一種代徵平臺向企業開具稅率為6%的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模式二中代徵平臺根據承包的業務開具相應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上述個稅代徵運作模式能夠為幫助企業解決索取發票難、報稅成本高、三流不一的稅務風險,同時也能為個人減輕稅負,很多企業在在實踐中採用上述模式,個稅代徵平臺也越來越多,但是即使如上述完美的運營模式,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稅務風險。

三、委託代徵的常見稅務糾紛

雖然個稅代徵興起於近兩年,但是委託代徵已經在我國有將近27年的歷史,在過去的委託代徵業務中,存在過各種各樣的稅務糾紛,本文通過搜索相關案例,簡單總結如下:

個稅代徵平臺的興起與稅務風險防範

上述4個案例反映了委託代徵中各個主體的稅務風險:

代徵平臺:工作人員容易在稅收代徵中受賄或者夥同他人逃稅,會導致工作人員觸犯受賄罪、逃稅罪等,甚至會引發代徵平臺被稅務稽查,例如2004年當時北京地方稅務局對“北京市宏交運輸服務所”、“北京密雲遠東客貨運輸服務中心”及“北京市通州恆吉交通運輸”稅務檢查發現大量問題發票,對此三家企業進行了不同程序的處罰。

被代徵人:代徵平臺沒有代徵權限而代徵,如案例2和案例3,雖然法院最終判決沒有稅務機關出具《代徵協議書》的代徵企業和超過代徵期限的代徵企業返還代徵稅款,但是企業卻在民事訴訟中投入了時間、金錢,如果一開始就能知曉代徵企業沒有代徵權限或者代徵期限已經失效,則也不會有後續的訴訟。另外,如果稅務機關發現被代徵人沒有依法繳納稅款,也會被稅務機關稽查認為被代徵人偷稅或者存在其他的稅收違法行為。

企業:如案例4,如果企業也像這些經營戶一樣,將給個人的報酬支付至代徵平臺賬戶,再由代徵平臺匯入個人的賬戶,那麼一旦代徵平臺發生民事糾紛,其賬戶被凍結的情況下,企業已經匯入代徵平臺的資金很可能也會被凍結,此種情況下,企業需要提供各種資料以證明其匯入的資金並不屬於代徵平臺所有,也會不可避免的給企業造成一些糾紛。

四、個稅代徵稅務風險應對建議

本文在第三部分通過司法案例列舉了部分委託代徵中常見的稅務糾紛,同時也會發生在個稅委託代徵中。由於個稅委託代徵涉及主體多,且稅款又關係到國家的稅收利益,一旦發生不按期繳納稅款、不繳納稅款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不僅會對代徵平臺進行稽查,也會對企業和被代徵的個人進行稽查,而稽查的一般後果就是補繳稅款、滯納金和行政罰款,嚴重者會移送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處罰。

因此,個稅代徵的主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防範有可能會出現的稅務風險:

1、合同防範

稅務機關與代徵平臺之間《委託代徵協議》:在協議裡面約定的代徵平臺不按時將代徵稅款及時申報解繳入庫的法律責任,應當重於一般合同的違約責任,加大代徵平臺違約的法律代價。

企業與代徵平臺之間《服務協議》:應當嚴格約定代發報酬的相關條款以及不按照約定發放的責任,並對通過代徵平臺發給自由職業者的報酬的金額是否含稅明確約定,同時明確代徵平臺代為代扣個人所得稅的義務以及其他相關能夠約束代徵平臺的條款。同時企業也應當對其與個人之間的業務的真實性予以保證,以防止虛假業務發生,從而為代徵平臺帶來稅務風險。

2、資金防範

代徵平臺應當建立獨立的賬戶,專門用於向稅務機關交代收的個人所得稅以及用於向個人代發報酬等,與代徵平臺的自有賬戶區分。

3、發票防範

個人在收到稅後報酬後,要及時向代徵平臺索要完稅憑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通過合法途徑對完稅憑證的真偽予以核驗。

4、內外部管理

代徵平臺應當規範代徵財務制度,不僅要加強財務方面的管理,還要對企業委託向個人支付報酬的業務的真實性予以核實,不僅要防範企業內部不規範引起的稅務風險,同時還要防範客戶不規範為自己帶來的稅務風險。

企業在通過代徵平臺向合作的自由職業者發放報酬時,也應當查看代徵平臺的代徵協議書,是否存在無代徵權限或者代徵期限已經超時的情況。

鑑於篇幅有限,本文僅僅列舉了個稅委託代徵的部分稅務風險以及應對方法,歡迎大家與我們交流。​


本文為明稅研究中心原創內容,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喜歡本文,可轉發分享或點個贊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