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所有案件,當事人已簽下“調解書”,檢察機關還可以提出抗訴嗎?為什麼?

_記憶中窺見


首先調解書上加上引號不明白是什麼意思。

如果是刑事案件,檢察機關提不提出抗訴,跟調解書沒有任何關係。抗訴針對的是判決書。


如果是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由上可知只有當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檢察院是應當提出抗訴的。因為調解書畢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行使處分權的體現,國家公權力不宜過多幹預私權力,只有私權力損害到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時,公權力才可以進行干預。所以當調解書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時,檢察機關是不會提出抗訴的。


如果是調解書內容違反了法律法規或者調解書的製作錯誤,又或是違反自願原則的。應該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而不是申請檢察機關抗訴。


進階中的法律民工


和解諒解只代表民事責任的解決,刑事責任還要追究的,想起訴當然可以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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