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抗檢,毆打防疫人員和民警,如東一“紋身男”獲刑

疫情期間,男子朱某不但酒後駕駛,在被疫情防控點工作人員攔下時還拒不接受檢查,甚至對防疫人員揮拳相向,此後又拒不配合抽血取證,打傷民警。


19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利用“支雲庭審系統”開庭審理了這起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並當庭宣判。法院判處被告人朱某犯妨害公務罪、危險駕駛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酒駕抗檢,毆打防疫人員和民警,如東一“紋身男”獲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2月23日晚,朱某酒後駕駛車輛,在行至如東縣掘港鎮彈琴橋北首西側的疫情防控點時,拒不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欲強行闖卡。下車後,朱某用侮辱性語言和動作挑釁防疫工作人員,並脫去上衣裸露紋身,並用拳頭毆打防疫工作人員,後防疫工作人員報警。

酒駕抗檢,毆打防疫人員和民警,如東一“紋身男”獲刑

在公安民警到達現場後,發現被告人朱某有醉酒駕駛的嫌疑,遂將其帶至如東縣人民醫院採取血液樣本。在抽血取證的過程中,朱某拒不配合,並在民警要求其在血樣袋上簽字時,用拳頭錘擊民警手部,致其左手中指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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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東法院認為,朱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疫情防控人員及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並致一名公安民警輕微傷,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分別構成妨害公務罪、危險駕駛罪,應當對其數罪併罰。且其有前科劣跡,應酌情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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