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這車庫白買了?教你識破不動產買賣中的陷阱

近年來,不動產交易頻繁出現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一些人或一房二賣或無權處分,而買主又缺乏防範風險意識和措施,給不動產交易帶來了嚴重隱患;還有一些人為了廣而告之讓朋友幫其介紹買主,朋友往往並不能給買主提供保障,有時甚至會侵害買主和產權所有人的利益。這種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人民群眾的財產權益,同時也破壞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下面,小編就通過一則這樣的案例,教你在不動產買賣中如何遠離法律糾紛。

案情回放

鄭某與案外人郝某系朋友關係。鄭某將位於原平市青年西街映瑞小區的地上X號車庫的鑰匙交由郝某保管,讓其打聽是否有人購買車庫。2016年11月13日,郝某將該車庫以自己的名義出售給原告,並與原告簽訂了《車庫買賣契約》,約定原告出資83000元購買郝某青年西街映瑞小區的地上X號車庫。當日原告交付郝某車庫款83000元,郝某將車庫鑰匙交付原告。2018年7月6日,鄭某將該車庫換鎖。11月底,郝某再次將從鄭某處所取得的車庫鑰匙交付原告,原告繼續使用至2019年6月8日。6月9日上午10時左右,鄭某再次將車庫換鎖,而郝某一直未將車庫款給付鄭某。原告將鄭某訴至法庭,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權益,恢復原狀;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貨物損失500元。

原平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及本院依原告申請調取的證據,均無法證實原告與郝某達成的協議為有效協議,被告鄭某侵犯了原告的權益以及對原告造成了損失。故裁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購買二手不動產需謹慎,一定要清楚產權問題。在二手不動產買賣中,有的不動產所有權人會委託他人辦理相關手續,因此,買受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審查簽約人是否為不動產所有權人,如果不動產所有權人委託他人辦理相關手續,要仔細查看代理人的委託權限是否包括房屋的處分權。如果代理人未取得房屋的處分權而與他人簽訂了買賣合同,事後也未取得權利人追認或者獲得房屋的處分權,買受人與代理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為無效。證明產權首要是不動產權證,其次是賣方的原始購買合同,再是交款憑證。最後要查看賣方的身份證與本人核對無誤。本案中原告忽視了該不動產的權屬問題,事前沒有對車庫的情況作深入瞭解,從而把自己帶進本可避免的法律糾紛之中。因此,在房屋買賣中,買賣雙方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要多調查,多瞭解,切實將權利掌握在自己手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