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同意康明凱與病危父親通話是必須嗎?


解讀:同意康明凱與病危父親通話是必須嗎?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3月16日表示:“在瞭解到康明凱父親病危情況後,中方辦案部門從人道主義出發,在中國法律允許範圍內作出專門安排,同意康明凱同他父親通了電話。”

康明凱是加拿大公民,2018年12月10日,康明凱因涉嫌從事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活動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依法審查。

解讀:同意康明凱與病危父親通話是必須嗎?

2019年5月16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對外表示:“經中國檢察機關批准,康明凱因涉嫌為境外刺探國家秘密和情報犯罪,邁克爾因涉嫌為境外竊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犯罪,已經於近日被批准依法逮捕。”

2019年12月10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再次表示:“加拿大人康明凱為境外刺探國家秘密、情報案和邁克爾為境外竊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案,已經由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並按法律規定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到目前為止,我國有關部門沒有關於康明凱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最新表態,而根據國家外交部今日的表述“在中國法律允許範圍內……同意康明凱同其父親通話。”

那我國法律是怎樣規定的呢?如果不允許康明凱同其父親通話行不行呢?

外交問題小扎不談,小扎只談這當中的刑事法律問題。

一個案件被刑事立案偵查也就算是正式進入刑事程序,其後一般要經過偵查機關偵查、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偵查機關繼續補充偵查、檢察機關審查並提起公訴、法院審判、交付刑罰執行機關刑事執行。也可以稱“訴前、訴中、訴後”。

不同的刑事訴訟環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他的辯護人享受的權利和待續是不一樣的,甚至名稱都不一樣。

首先在稱呼上待遇不一樣。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前稱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後就得稱被告人,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有罪那就叫罪犯。其它還有諸如律師閱卷權限、會見、通信等方面也會隨著訴訟程序的不同而跟著變化。

在這裡小扎詳細談一談已經處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康明德的通信權限。

我國刑法第33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但在偵查階段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該條第三款進一步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根據33條第一和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入審查起訴以及之後的審判程序後,是可以委託自己的監護人和近親屬作為辯護人的。

那康明德與父母通話又跟辯護人有什麼關係呢?

再來看我國刑法第37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這裡要劃黑板了。根據刑法第33和37條的規定,諸如監護人、近親屬在審查起訴及之後的刑事訴訟階段可以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是要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那就應該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

到這裡康明德能都會與父母通信甚至是會見父母就比較明確了。兩個條件:

1、刑事訴訟程序在偵查環節結束後,要通信或會見的對象是其監護人或近親屬,最為關鍵的是這個對象還要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2、經過司法機關許可。康明德案處在審查起訴階段,那就必須經主辦該案的檢察機關批准。

上述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為什麼要規定這麼嚴格呢?畢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還沒有審判定罪前,如果可以隨意跟外人通信會見,那還是有很大可能借此實施串通、銷燬、隱匿證據進而逃避刑罰制裁的。

所以對於康明德來說,他犯的是“為境外刺探國家秘密、情報案和邁克爾為境外竊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案”,這種罪名屬於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犯罪,是一種很嚴重的罪行,在此清醒下,我們還能夠允許其與父親通信,已經是仁至義盡,盡最大的“人道主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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