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同意康明凯与病危父亲通话是必须吗?


解读:同意康明凯与病危父亲通话是必须吗?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3月16日表示:“在了解到康明凯父亲病危情况后,中方办案部门从人道主义出发,在中国法律允许范围内作出专门安排,同意康明凯同他父亲通了电话。”

康明凯是加拿大公民,2018年12月10日,康明凯因涉嫌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审查。

解读:同意康明凯与病危父亲通话是必须吗?

2019年5月16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对外表示:“经中国检察机关批准,康明凯因涉嫌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和情报犯罪,迈克尔因涉嫌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犯罪,已经于近日被批准依法逮捕。”

2019年12月10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再次表示:“加拿大人康明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情报案和迈克尔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已经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并按法律规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部门没有关于康明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新表态,而根据国家外交部今日的表述“在中国法律允许范围内……同意康明凯同其父亲通话。”

那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如果不允许康明凯同其父亲通话行不行呢?

外交问题小扎不谈,小扎只谈这当中的刑事法律问题。

一个案件被刑事立案侦查也就算是正式进入刑事程序,其后一般要经过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侦查机关继续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审判、交付刑罚执行机关刑事执行。也可以称“诉前、诉中、诉后”。

不同的刑事诉讼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他的辩护人享受的权利和待续是不一样的,甚至名称都不一样。

首先在称呼上待遇不一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称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就得称被告人,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有罪那就叫罪犯。其它还有诸如律师阅卷权限、会见、通信等方面也会随着诉讼程序的不同而跟着变化。

在这里小扎详细谈一谈已经处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康明德的通信权限。

我国刑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该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根据33条第一和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审查起诉以及之后的审判程序后,是可以委托自己的监护人和近亲属作为辩护人的。

那康明德与父母通话又跟辩护人有什么关系呢?

再来看我国刑法第37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这里要划黑板了。根据刑法第33和37条的规定,诸如监护人、近亲属在审查起诉及之后的刑事诉讼阶段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是要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那就应该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到这里康明德能都会与父母通信甚至是会见父母就比较明确了。两个条件:

1、刑事诉讼程序在侦查环节结束后,要通信或会见的对象是其监护人或近亲属,最为关键的是这个对象还要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2、经过司法机关许可。康明德案处在审查起诉阶段,那就必须经主办该案的检察机关批准。

上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为什么要规定这么严格呢?毕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还没有审判定罪前,如果可以随意跟外人通信会见,那还是有很大可能借此实施串通、销毁、隐匿证据进而逃避刑罚制裁的。

所以对于康明德来说,他犯的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情报案和迈克尔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这种罪名属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犯罪,是一种很严重的罪行,在此清醒下,我们还能够允许其与父亲通信,已经是仁至义尽,尽最大的“人道主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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