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行拘隱瞞出境史人員,“打掩護”的家人也被處理!

近期,我國新冠疫情防控捷報不斷,但防輸入、防擴散的任務仍然艱鉅。

如此背景下,已經有多起蓄意隱瞞症狀歸國人員被立案偵查。同時觀海解局注意到,這兩天多起隱瞞境外旅居史人員同樣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值得一提的是,在相關案例中,不但當事人被拘,為其“打掩護”的家人也同樣被拘留。

家人同樣被行拘

根據《北京青年報》昨天(3月18日)披露,河北省三河市一女子從韓國返回後,刻意隱瞞旅居史,被警方查獲後,包括其哥哥、母親、嫂子等在內4人受到處理。3月16日,該女子張某和其哥哥已被依法拘留。

多地行拘隱瞞出境史人員,“打掩護”的家人也被處理!

消息顯示,因為丈夫出境務工,三河市皇莊鎮某村張某英女兒張某在1月31日帶著孩子前往韓國探親,2月底返回國內。回國後張某不如實上報個人信息,經警方查明後,將張某及其母親、哥哥、嫂子、子女等相關人員全部採取集中隔離措施。

3月16日,當張某全家依規隔離結束,相關體檢均正常後,皇莊派出所民警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進行傳喚。2月底,在韓國新冠肺炎確診病例不斷增加期間,張某乘飛機自韓國首爾機場入境北京首都機場,由其哥哥駕車接回家中。而後張某及其哥哥張某某、嫂子邢某歡、母親張某英,刻意向村委會幹部隱瞞張某境外旅居史、接觸史,不如實登記人員信息,不主動向村街報告入境信息。為此,市公安局以涉嫌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為由,依法將違法嫌疑人張某、張某某行政拘留,對張某英、邢某歡進行罰款處罰。

觀海解局從三河市政府工作人員處瞭解到,目前根據當地規定,境外歸國人員需按規定如實彙報並赴集中隔離點隔離。此外根據公開消息,和北京、廣州等地出臺的嚴格措施不同,河北、三河當地並未出臺要求境外歸國人員自費隔離相關規定。“沒有聽說過需要自費的情況”,有關工作人員表示。

公職人員竟充當“幫兇”

三河女子案例可以看做一個標誌性的節點。

為什麼這麼說?觀海解局梳理此前案例發現該案有所特殊。

其一,該案系首次除隱瞞事項當事人外,“打掩護”的家人同樣被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例。其中,接當事人回家的張某某,同樣被行拘。

此案被公開披露後,今天(3月19日),陸續有類似案例、類似處理結果見諸報端。

央視新聞3月19日披露,3月10日劉某門、安某雨從境外回到河南焦作,由劉某運、崔某偉二人駕駛車輛從焦作火車站接回。四人在明知疫情期間從境外回來須向相關部門登記的情況下,隱瞞從境外回國的事實,刻意躲避檢查登記,拒不執行政府禁令。劉某運、劉某門二人在沒有小區出入證的情況下翻牆進入小區,安某雨則躲在崔某偉駕駛車輛的後排隨車進入小區。目前,劉某門、安某雨二人分別被決定執行行政拘留十日;而作為“打掩護”的“幫兇”,劉某運、崔某偉二人分別被決定執行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另外,甘肅臨夏市公安局3月19日發佈通報顯示,3月13日被臨夏市確診的境外輸入性新冠肺炎病例馬某圖、劉某昌於3月13日自國外返回國內;未確診的丁某義、敏某英、馬某某曼於同日返回國內。

經查,馬某、馬某瓊、謝某忠明知馬某圖從國外返回,未按規定向在臨夏市居住地相關機構、部門如實報備,私自將馬某圖接回在臨夏市的家中;丁某明知丁某義、敏某英從國外返回,未按規定提前向在臨夏市居住地相關機構、部門如實報備,私自將丁某義、敏某英接回在臨夏市的家中;馬某武明知劉某昌、馬某某曼從國外返回,未按規定提前向在臨夏市居住地相關機構、部門如實報備,私自將劉某昌、馬某某曼接回在臨夏市的家中。

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分別給予馬某、馬某瓊、謝某忠、丁某、馬某武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因上述五人為公職人員,對其違法違紀問題,已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雖然從姓名中我們無從得知被行拘的五人和當事人是什麼關係,但為其“打掩護”隱瞞行為已經明瞭。

多地行拘隱瞞出境史人員,“打掩護”的家人也被處理!

所依何法?

除了處理“幫兇”,上述各案例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和以往案例也有所不同。

先來回顧以往案例。

此前觀海解局曾撰文指出,刻意隱瞞病史、隱瞞症狀入境的多名當事人,或因“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判,或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調查:

山東田某某隱瞞否認湖北接觸史,造成37人被隔離,3月1日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為由被判有期徒刑10個月;

雲南西雙版納景洪市酈某某在被確診新冠肺炎後,拒不執行防疫機構控制措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偵查。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兩項罪名見於刑法,根據日前最高法等多部門聯合出臺文件,新冠疫情期間,蓄意隱瞞病情等行為可根據此兩項罪名進行處罰。

返回來看本文討論的幾個案例。誠然,三河市女子和為其“打掩護”的哥哥被強制隔離後並未感染,其社會危害似乎並沒有已有判例中那麼嚴重。但針對此類拒不執行有關決定的高風險行為,當事人同樣要被依法處理。

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什麼?三起案例公開報道中表述為:

三河警方以涉嫌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為由對當事人予以行拘;

央視新聞刊文指出,焦作市劉某門等私人拒不執行政府禁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四人被行拘;

臨夏市警方通報認為,馬某等五人行為違反了臨夏州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總指揮部發布的《關於做好境外來臨人員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第9號),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

觀海解局查閱得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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