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亮點有什麼?

秩和律師14775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的修改亮點都有什麼?

一、本次修訂,最大的首亮點是詳細規定了“文書提出命令”制度

“文書提出命令”制度,又稱“證據提出命令”是大陸法系的為了保護不能舉證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舉措。

該制度具有三個主要特徵:

(一)“證據提出命令”必要條件是優勢方持有證據,導致另一方當事人處於不利狀態。

(二)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也是“證據提出命令”的先決條件。

(三)人民法院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對持有證據一方當事人發出提交證據的命令。

(四)不提交證據的後果是直接確認另一方當事人主張書證內容。

我國這一舉措,最早見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其中第三十條規定,“有證據證明持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這一規定,可以視為我國司法制度對於“文書提出命令”制度的萌芽。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確認了上述規定。

2015年《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2條規定:

“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很顯然,這樣的規定,算是明確的確認了“證據提出命令”制度,但是這裡的證據僅限於書證。

新修訂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可以說對“證據提出命令”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同時,在第九十九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關於書證的規定適用於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存儲在電子計算機等電子介質中的視聽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這樣,我國的 “證據提出命令”完全符合“文書提出命令”的所有要件。因此,對方當事人持有的所有文書類證據,包括電子文本、視聽資料,都可以適用“證據提出命令”制度。

具體條文詳見附一。

二、本次修訂,次亮點是什麼?個人認為,是當事人對不利於己方的事實,進行含糊表達、模糊表達以及不表達等方式陳述時,規定了“默認制度”。

“默認制度”源於英美法系早起,後大陸法系也由很多國家有類似的規定。其根本要義就是對於控訴,不反駁就是默認。

新修訂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雖然沒有明確予以規定,但是,

第四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並詢問後,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雖然從表述上看,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與默認有一定區別。但是,從原則和結果來看,已經是默認制度。

實際上,默認制度,還應包括不理會。如果進一步規定,不出庭抗辯,視為對起訴的默認。我想,法官很多時候,就不會這麼難辦。期待著吧,總會有的。

三、代理人自認、證人、鑑定人陳述及虛假陳述的新規定和制裁措施,以及完善電子數據範圍等規定,可以說不是什麼亮點了。

附:

一、新修訂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四十七條、四十八條,九十九條相關條文。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書應當載明所申請提交的書證名稱或者內容、需要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及事實的重要性、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的根據以及應當提交該書證的理由。

對方當事人否認控制書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習慣等因素,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對於書證是否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辯論。

當事人申請提交的書證不明確、書證對於待證事實的證明無必要、待證事實對於裁判結果無實質性影響、書證未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規定第四十七條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當事人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七條下列情形,控制書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書證:

(一)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曾經引用過的書證;

(二)為對方當事人的利益製作的書證;

(三)對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查閱、獲取的書證;

(四)賬簿、記賬原始憑證;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書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書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者存在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後不得公開質證。

第四十八條控制書證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書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主張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為真實。

第九十九條本規定對證據保全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法律、司法解釋關於財產保全的規定。

  • 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對當事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詢問參照適用本規定中關於詢問證人的規定;關於書證的規定適用於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存儲在電子計算機等電子介質中的視聽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秩和律師147753


1,司法鑑定前,司法鑑定人要簽署承諾書,保證鑑定的科學公正性。

2,鑑定意見作出後,一方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書有異議的,應當提交書面質疑,鑑定機構對書面質疑結果答覆,當事人仍然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

3,鑑定機構不能在委託確定的鑑定時限內完成鑑定並作出鑑定意見書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選擇其他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解決了鑑定時間過長,影響法院審理案件的時限問題。

4,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原鑑定意見書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證據採信,鑑定機構應當退還鑑定費用。

5,規定鑑定人出庭費用標準,解決了以往鑑定人出庭時漫天要價,增加當時訴訟成本問題。


孟凡明律師


個人觀點,亮點是對自認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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