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聚眾豪賭被舉報,時隔3年還會受處理嗎?舉報人涉嫌敲詐?

案例:

近日,某局張三剛局長很糟心,3年前跟其他局長聚眾賭博的視頻被人翻了出來,還拿此做威脅,要不直接舉報到有關部門,要不拿30萬元私了。

原來,張局長愛好賭博,經常聚集一幫身邊人在一起豪賭,但囿於自己身份特殊,在選擇賭博場所時每次都小心翼翼,專門找一些相對偏僻的私人會所。就這還不放心,還專門讓女服務員王美麗在外把門,一直風平浪靜,張局長也自以為做的神不知鬼不覺。

孰知,王美麗有個男朋友李四求,不僅好吃懶做,還經常偷雞摸狗。無意間聽王美麗說起,張局長經常聚眾在私人會所豪賭。遂計上心來,讓女朋友偷錄張局長聚眾賭博畫面。剛開始王美麗不答應,但拗不過李四求,還是趁機偷錄了下來。

拿到了張局長聚眾賭博視頻,李四求並沒有急於找張局長變現,3年後李四求自己因為賭博欠下了一大筆賭債,被債主逼的有家不敢回,鬥起膽拿視頻威脅起張局長,這也就發生了開頭的一幕......

張局長對於3年前的視頻,想著時隔很久,剛開始並沒有完全當回事,但也沒有完全掉以輕心,也是想神不知故不覺的把事私了。但嫌李四求要價太高,無法談攏,遂拿官威威脅起李四求。

李四求看談不攏,又受威脅,一怒之下,把視頻發到了網上,還把視頻報給了相關部門......(改編而來,僅作探討)

事情發展到這,對張局長時隔3年的聚眾賭博,過沒過懲罰時效,還能再處理嗎?

對李四求拿視頻威脅張局長30萬,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官員聚眾豪賭被舉報,時隔3年還會受處理嗎?舉報人涉嫌敲詐?

法律解釋:

賭博、嫖娼等行為屬於公安機關查處的治安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如果已超過追究時效期限,公安機關不能再對其嫖娼、賭博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作為黨員幹部,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關於“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的規定,黨紀處分不存在追究責任時效的問題,對發現的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違反黨紀行為,紀檢監察機關都應予以追究。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即對象為公私財物。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


官員聚眾豪賭被舉報,時隔3年還會受處理嗎?舉報人涉嫌敲詐?

小結:

具體到本案。

先分析張三剛局長等人聚眾賭博,雖然被人舉報賭博行為發生在三年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經過了追究時效。但張三剛局長等人作為黨員幹部,還受《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範,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賭博行為,不存在追究責任時效的問題,應予以追究。

再分析李四求行為,李四求拿張三剛局長把柄要挾財物,主觀上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採取要挾方法。所謂要挾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製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藉口,如以揭發犯罪事實或生活作風腐敗等相要挾。要挾內容的實現不要求自身是違法的,例如,行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是合法的,但行為人以向司法機關告發進行威脅索取財物的,也成立敲詐勒索罪。至於沒有敲詐成功,仍涉嫌敲詐勒索罪未遂。

官員聚眾豪賭被舉報,時隔3年還會受處理嗎?舉報人涉嫌敲詐?

編後語:

張三剛局長等人自身行為不端,才給了他人敲詐機會,自身也將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懲。李四求自以為通過敲詐,找到了一條致富之路,反而也把自己推向犯罪深淵,發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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