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壽險因欺騙投保人等被罰215萬,9名總公司高管被追責

銀保監會2020年首度開出罰單,人保壽險因欺騙投保人,提供、編制虛假報告、文件、資料等領罰,15名責任人一同被罰。

人保壽險因欺騙投保人等被罰215萬,9名總公司高管被追責

3月18日,銀保監會網站披露顯示,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保壽險)因存在電銷業務欺騙投保人,網銷業務欺騙投保人,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保險費率,提供、編制虛假報告、文件、資料等四項違法違規行為,被銀保監會合計罰款338萬元。其中,對機構罰款215萬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23萬元。作出處罰的時間為2020年3月9日。

值得注意的是,在15名相關責任人中,有9人是人保壽險總公司高管,包括副總裁張志廷、王文,總裁助理廖定進,電子商務部總經理王聰,個人保險部總經理李雪彬,團體保險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陳霞,銀行保險部總經理趙忠良,銀行保險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司聰,運營管理部總經理原俊。

6家電銷中心存在欺騙投保人行為,多款產品宣傳、費率存問題

根據銀保監會披露,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間,人保壽險河北電銷中心、成都電銷中心、鄭州電銷中心、重慶電銷中心、深圳電銷中心、廣東電銷中心經電銷渠道銷售的部分保單,存在與事實不符的宣傳等欺騙投保人行為。

人保壽險通過支付寶平臺銷售的“100萬自駕車兩全險”產品存在不實宣傳的問題。“100萬自駕車兩全險”產品銷售頁面對“非意外身故/全殘”的保險責任描述的部分內容在合同條款中並無規定,對“意外住院津貼補助”的保險責任僅進行了片面描述,與合同條款不一致,對滿期返還描述為“所交保費+5%利息”。

此外,人保壽險在支付寶平臺銷售的“媽媽樂少兒疾病住院險”由人保壽險學生平安意外傷害保險(主險)及學生平安定期壽險(A款)、學生平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A款)、學生平安疾病住院醫療保險(A款)3款附加險共同構成,保費合計200元,保險期間1年。其中學生平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A款)附加險報價68元,對照該險種向原保監會報備的條款費率,應執行的報備保費為5.3元(有社保)、5.88元(無社保),費率上浮均超過10.5倍。

在提供、編制虛假報告、文件、資料方面,主要存在三點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客戶信息數據不真實,存在核心業務系統投保人聯繫電話與客戶回訪系統最終回訪電話不一致、登記的投保人聯繫電話非本人電話等問題。

二是部分涉及可回溯管理的業務虛假,由銀行代理的業務存在由人保壽險的銷售人員進行可回溯視頻錄製的問題,且以上業務公司均向銀行支付了手續費。

三是報送的2017年個人醫療理賠數據不真實,存在案件數據遺漏、字段提取不符合相關通知中的要求等問題。

人保壽險辯稱分支機構違法不應歸咎於總公司,銀保監會不予採納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人保壽險總公司提出陳述申辯,請求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

人保壽險認為,上述各項違法行為,均屬於分支機構問題。總公司負責制度建設、分支機構負責具體執行,分支機構違法不應歸咎於總公司,總公司領導和部門負責人對違法事實有間接督導責任,不應承擔直接責任。

同時,在檢查組指出上述各項違法問題後,公司立查立改,部分問題如可回溯業務管理等在進場前已向合作銀行發函提出整改要求,且公司或個人無主觀故意,屬於相關人員對制度理解不深、操作不規範、系統功能不完善、市場規模擴大導致無法確保所有客戶信息數據真實等客觀因素。此外,電網銷違法問題屬於同一違法行為,請求合併處罰。

不過,銀保監會經複核認為,總公司不僅負有制度建設職責,還應承擔制度在下級機構落實的督導責任。上述各項違法問題並非個例,檢查組抽查了人保壽險廣東、山西、黑龍江、河南、貴州等多家下級機構,均查實存在上述情況,表明問題具有普遍性、持續性,並非僅僅屬於“部分機構執行不到位”,其根源是總公司對下級機構制度執行及落實情況不重視、不作為,沒有切實履行總公司對下級機構的指導和監督職責,應對上述違法違規事實承擔直接責任。

銀保監會還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立查立改、無主觀故意、政策理解、操作不規範、系統不完善、公司無法避免違法違規等,不能作為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理由。對人保壽險的檢查中,銀保監會先安排部分銀保監局對人保壽險分支機構開展檢查,發現問題後公司才開展整改,雖整改早於銀保監會進場總公司時間,但晚於銀保監會對公司實施現場檢查時間,不應作為進場前整改。此外,公司整改後問題仍存在,說明整改走形式、效果差。

在電網銷業務方面,銀保監會指出,針對不同保險產品、面對不同客戶群體,電網銷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表現形式也存在差異,不屬於同一違法行為,應分別進行處罰。因此,銀保監會對人保壽險總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多名業務部門負責人“喊冤”,銀保監會:業務一線部門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銀保監會在此次罰單中披露了多個業務部門負責人的申辯意見。

比如,時任人保壽險銀行保險部總經理趙忠良提出其於2017年5月12日調離人保壽險總公司,在銀行保險部任職時間較短,請求免予處罰。時任人保壽險銀行保險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司聰提出其於2017年5月12日起任銀行保險部副總經理,任職文件中並未明確其“主持工作”,因此不應對該部門違法行為承擔管理責任。廖定進、陳霞、司聰、趙忠良、王文、李雪彬在陳述申辯中均提到,其主管部門不負責客戶信息數據真實性管理相關工作,不應對相關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但銀保監會指出,趙忠良於2016年10月20日起擔任銀行保險部負責人,2017年5月12日調離,“任職時間較短”理由不充分,且違法行為具有連續性,趙忠良應對其任職期間內主管部門發生的違法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對於司聰的申辯意見,銀保監會表示,人保壽險提供的《關於司聰同志任職的說明》,確認自2017年5月12日起,銀行保險部無其他領導人員列副總經理司聰之前。銀行保險部、個人保險部、團體保險部等作為公司業務一線部門,對客戶信息收集中的真實性管理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銀行保險部對可回溯業務管理應承擔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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