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標準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予立案追訴。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本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所列物質;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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